1、XXX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集团公司投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最低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按集团公司下发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条 集团公司
2、人力资源部负责用人单位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检查督促各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
3、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劳动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
4、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告知书要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要求劳动者如实填写并签字声明,保证以上信息的真实性。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分公司负责人为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见附件一) ,劳动合同既要有公司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亲笔签字
5、。第十条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签署,委托他人代为签署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由公证机关公证。签字后应在签字处加盖右手食指指印;用人单位应验证职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 劳动合同书可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各保存一份,档案中保存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领取劳动合同签收制度,职工领取劳动合同书时应当在本人领取和公司留存的劳动合同书上书写本人已经领取劳动合同书及领取时间的内容并签名。第十一条 对于分包工程(项目) ,只与分承包方签订相关责任的经济合同,对其人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或勤工俭学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
6、或实习协议。使用其他单位内退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在用工前要求其提供内退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并验证后方可用工,并就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协议。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与职工同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其他专项协议书。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交给劳动者本人,不得由用人单位代管。第十四条 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
7、提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二、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新录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 15 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8、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签订五年以上,不少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书工作内容栏目中 “担任 _岗位(工种)的工作”处可填写“见岗位聘任书”等内容的字样;在“乙方工作应达到_标准”处可填写“见职位说明书 ”或“规定的岗位职责、劳动定额规定”等内容的字样;劳动合同书劳动报酬“月工资_元或按_执行”栏目,可填写 “按公司薪酬管理规定执行”或“见聘任书”等内容的字样。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
9、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书中乙方工作地点的约定应从岗位工作特点出发,要以能够保证职工正常履行劳动义务为原则,工作地点应适度宽泛,应涵盖职工履行职责所及的范围。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管理、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用人单位应要求职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规章制度乙方已知悉
10、并认可。”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服务协议对企业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职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
11、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敬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敬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四、内退、劳务、脱产学习协议职工内部退养、脱产学习、外出劳务须签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下岗、待岗人员须签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五、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工时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12、律法规,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第二十二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职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必须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见附件二)送达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职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
13、动合同办理,并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劳动者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第二十四条 职工享受医疗期及女职工“三期”待遇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 24 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
14、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就“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中的“严重”、“严重影响”的标准以文件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防止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
15、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工会提出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通知应一式两份,应有工会签收人、签收时间、通知日期等内容。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0 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四)送达职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附件五劳动合同顺延
16、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 (见附件六) ,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职工违纪警告通知书 (见附件七)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17、上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职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见附件八)双方签字盖章,劳动者应在签字处加盖右手食指指印。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规定中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次数予以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于 15 日内将劳动者本人档案材料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移交其失业保险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者指定的档案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见附件九) 。如劳动者因开除、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开除、除名的决定以及单位送达当事人的通知或证明材料。档案材料移交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移交档案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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