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80Z 50备案号:48685-2016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11/T 12782015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line for investigation and risk assessment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contaminated sites2015 - 12- 30发布 2016 - 03 - 01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T 12782015I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
2、定义 .14 工作程序 .25 污染识别 .26 土壤采样 .27 地下水采样 .48 土壤气采样 .89 室内外空气采样 .1410 风险评估 .15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地下水筛选 值(g/L) .17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土壤气筛选值 (g/m3) .18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土壤样 品保存方法 .19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典型地下水监测井结构图 .20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地下水低流量洗井采样操作流程 .21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土壤气监测井结构 .22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土壤气保存方法 .23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土壤气采样现场记录单 .24附录 I(资料性附录)
3、土壤气采样操作流程 .25附录 J(资料性附录) 挥发因子计算公式 .28DB11/T 12782015I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茂生、姜林、郑迪、贾晓洋、唐振强、夏天翔、韩丹、王世杰、刘增俊、贾琳。DB11/T 12782015III引 言因场地土壤或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迁移规律及风险暴露的特殊性,其调查采样、风险评估均具有其自身特点。为更客观科学的评估污染场地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健康风险,制定更
4、为科学、经济的风险管理对策,防止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布点采样和呼吸暴露风险评估的一般工作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DB11/T 127820151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场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采样和呼吸暴露健康风险评估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调查、现场采样和呼吸暴露途径的健康风险评估。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
5、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167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811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
6、选值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方法HJ 605中列出的 65种挥发性有机物,或具备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250、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133.322Pa理化特性的有机物。3.2 疑似污染区域 potential contaminated area通过污染识别确定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3.3 DB11/T 127820152土壤气 soil gas场地包气带土壤孔隙中的气相组分。3.4 呼吸暴露 inhalation exposure通过呼吸作用摄入挥发自土壤或地下水中的气态挥发性有机物的暴露过程。4 工作程
7、序4.1 程序划分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可分为污染识别、确认与详细采样、风险评估三个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4.2 污染识别通过文件审核、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形式,对场地过去和现在的使用情况,特别是与污染活动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以此识别和判断场地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完整暴露途径、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或采取应急措施等。4.3 确认和详细采样4.3.1 确认采样主要在疑似污染区域进行土壤、地下水和土壤气布点采样,分别将样品检测结果与DB11/T 811、本标准附录 A 及附录 B 进行比较,如任何一种介质样品检测浓度超过相应筛选值,宜进行详细采样。4.3.
8、2 如需评估场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对场地内依然在使用或计划重复利用建筑的使用人群的健康风险,在详细采样阶段可开展室内外空气采样。4.4 风险评估分别采用基于土壤、地下水和土壤气检测浓度的风险评估模型,预测场地受体的健康风险。5 污染识别污染识别阶段所需开展的各项工作及具体技术要求可按DB11/T 656及HJ 25.1执行。6 土壤采样6.1 采样方案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过程中土壤采样方案制定的技术要求可按DB11/T 656及HJ 25.2执行。DB11/T 127820153场地污染分析与判断是土壤、地下水、土壤气确认采样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调查确定修复目标是否能否确定修复范围 补充
9、采样详细采样编制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是否超过筛选值是风险可接受否否风险评估第三阶段风险评估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室内外空气采样第二阶段确认与详细采样图 1 工作程序6.2 钻探采样工具6.2.1 应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选择适用的钻探设备及方法采集非扰动岩芯样。6.2.2 不应使用需加水或泥浆的钻探技术进行土壤样品的钻探取样。6.2.3 从原状岩芯中将样品转移至样品瓶或其它样品保存装置中应采用非扰动采样器。DB11/T 1278201546.3 样品保存6.3.1 样品保存方法应降低样品在存储、运输等过程的逃逸,可参见附录 C 进行选择。6.3.2 对污染物检出限有特殊要求,应采用满足低检出限分析
10、方法对样品前处理要求的保存方法。6.4 采样6.4.1 采用挖探坑的方式采集表层土样,应在探坑中有明显污染痕迹的位置剔除表面土壤后立即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足量的样品转移至样品瓶内。6.4.2 采用手钻取样宜在钻头内套入薄壁岩芯取样管,将钻头压入指定深度后将其拔出,从钻头内取出薄壁岩芯取样管,立即用非扰动采样器将样品从薄壁取样管中转移至样品瓶内。6.4.3 结合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按本导则 6.2 中的技术要求选择适用的钻探设备及方法进行钻探并获取采样点不同深度的原状岩芯样品。岩芯样应按深度依次摆放、保存在岩芯箱内并做好相应标记,岩芯箱应置于阴凉处保存。6.4.4 用不锈钢取样铲从每段长度不超过
11、0.5 m 且具有明显污染痕迹或地层发生明显变化的原状岩芯中采集少量土样置于自封塑料袋内并密封,适当对自封袋内的土样进行揉捏使其松散,再将经过校准的挥发性有机物便携检测设备的探头伸入自封袋内进行测试并记录读数。同时,用非扰动采样器在对应岩芯位置采集非扰动样品后直接转移至样品瓶内。6.4.5 应结合地层变化,选择便携设备读数较高的样品送实验室进行定量检测。6.4.6 每个采样点送检样品数量的确定,可按 DB11/T 656 及 HJ 25.2 中的要求执行。6.5 质量控制6.5.1 应按本导则 6.2 中的技术要求选择适用的钻探技术及设备采集原状岩芯样并按要求对岩芯进行保存。钻探到污染较重的土
12、层,应对钻头等钻探设备进行清洗后继续下一个岩芯的钻探采集。6.5.2 应先按本导则 6.4 中的技术要求用经过校准的便携设备对样品进行筛选,按 10%的比例采集现场平行样。每批次送检样品设置不少于 1 个现场空白和 1 个运输空白样,应按不低于 5%的比例采集设备清洗空白样。6.5.3 所有样品应送经过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分析,质量控制应满足实验室质控要求,相应的质控报告应作样品分析报告的技术附件。7 地下水采样7.1 采样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调查过程中地下水采样方案制定的技术要求可按DB11/T 656及HJ 25.1执行。7.2 井结构设计7.2.1 典型地下水监测井结构可参见附录 D,宜根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调整。7.2.2 井管的最底层应设置沉淀管,长度不小于 0.5 m,沉淀管底部应用管堵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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