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增加入社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结合建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二二二 本社由 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社名: 茶叶专业合作社本社法人: 本社地址:本社邮政编码:第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以从事茶叶生产种植的农户为主体,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依据“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
2、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茶叶生产方面的生产、加工、包装, 产品的销售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 料;组织收购、销 售成员生产的产品(苗圃、 鲜叶、干茶);- 2 -开展成员所需的储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品种、新技 术,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 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
3、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苗木业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
4、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 3 -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茶叶苗木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推荐种苗、农药.肥料等;(四)统一产品销售;(五)逐步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提升产品品牌;(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第二章 会费及会费筹集 第十
5、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所有发起人筹资。第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年交纳会费 200 元。第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四条 成员资格(一)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 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 4 -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为主。第十五条 成员组成比例。本社的成 员中,从事茶叶生产的农
6、民至少应当占到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当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时,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当超过二十人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带动广大农民共同致富,本社设立名誉成员。名誉成员不出资、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按与本社交易量(交易额) 参与盈余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第十七条 合作社成员的权力(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权力;(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
7、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5 -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3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
8、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 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六)依其缴
9、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七)严格本社统一的防疫、生产标准。第二十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 6 -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 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不改的;(三)3 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第二十二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
10、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3 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6 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2 个月内(注:最长不能超过 3 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7 -第四
11、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 奖励、 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
12、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超过 150 人时,可根据本社自身实际情况,每10 名成员选举产生 1 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选举、经营决策、重大事项决定等(注:部分或者全部)- 8 -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1 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本社每年召开 1-2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 1 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 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
13、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 20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30% 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 2/3 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 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2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 2/3 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
14、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 1 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 -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
15、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 奖励、 处分等事项( 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 1 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 执行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0
16、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 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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