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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庄中学依法治校规章制度.doc

1、陶庄中学依法治校规章制度总目录序言 -1目录 -3一法规文件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14 教师聘用制实施意见-二常规管理制度 -521 升国旗制度 -522 会议制度 -5221 支部会议-222 行政会议-223 教职工会议-224 年级组会议-225 班主任会议-226 教研组会议-23 学习纪律制度 -624 安全管理制度 -725 清洁卫生制度 -826 学籍管理制度 -827 档案室建档材料收集整理制度 -928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0三岗位责任制 -1231 岗位责任制 -1232 党支部书

2、记工作职责 -1233 校长工作职责 -1334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1335 校长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1436 教务主任工作职责 -1437 教务员工作职责 -1538 政教主任工作职责 -1539 总务主任工作职责 -15310 团总支书记工作职责 -16311 年级组长工作职责 -16312 教研组长工作职责 -17313 班主任工作职责 -17314 任课教师工作职责 -17315 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工作职责 -18316 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 -18317 电教人员工作职责 -18318 图书管理员工作职责 -18319 阅览室工作职责 -19320 档案资料室管理员工作职责 -1

3、9321 文印室工作职责 -19322 会计员工作职责 -19323 出纳员工作职责 -20324 门卫值班员工作职责 -20325 体育器材室管理工作职责 -20四教师工作管理制度41 教师职业道德-42 文明办公室考评细则-43 办公制度-44 教师请假考勤制度-45 教师工作量、超课时的规定-46 获奖奖励制度-47 教师教学成绩奖惩制度-48 教师教学常规管理制度-49 教学常规检查制度-410 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411 教研活动制度-412 新老教师结对制度-413 监考守则-414 教学常规要求考核细则-五后勤工作管理 -2251 公物管理规定 -2252 仪器管理规则 -225

4、3 实验室规则 -2254 电教室规则 -2255 仪器设备管理规则 -2356 体育器材管理规则 -2357 借书规则 -2358 阅览室规则-59 电脑室管理规定 -23510 电教器材管理规定 -23511 办公室管理规定-512 学生餐厅管理规则-513 自行车管理制度-六班干部工作职责 -2561 学生班干部条件要求 -2562 班长职责 -2563 学习委员职责 -2564 文宣委员职责 -2665 劳动委员职责 -2866 体育委员职责 -2967 生活委员职责 -3268 团支部书记职责 -32七学生工作管理 -4171 中学生守则 -4172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4273

5、学生一日常规 -4374 学生礼仪常规 -4475 学生课堂常规 -4476 学生学习基本要求 -4477 班风建议的基本要求 -4578 文体课管理规定 -4579 课间操基本要求 -45710 学生品德操行评分办法 -46711 对学生表彰奖励条例 -46712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评分办法 -46713 考试规则 -47714 班级每月考核评分细则 -47第一部分 法规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

6、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7、文字教学。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

8、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

9、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

10、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

11、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 以

12、下 简 称 义 务 教育 法 )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四 条 所 称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 是 指 依 法 应 当入 学 至 受 完 规 定 年 限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龄 阶 段 的 儿 童 、 少 年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入 学 年 龄 和 年 限 , 以 及 因 缓 学 或 者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的 在 校 年 龄 ,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和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盲 、 聋 哑 、 弱

13、 智 儿 童 和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入 学 年 龄 和 在 校 年 龄 可 适 当 放 宽 。第 三 条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按 省 、 县 、 乡 分 级 管 理 。各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四 条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状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14、务 委 员 会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 结 合 况 , 因 地 制 宜 , 分 阶 段 、 有 步 骤 地 推 行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第 五 条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城 市 以 市 或 者 市 辖 区 为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 农 村 以 县 为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 并 落 实 到 乡 ( 镇 ) 。工 矿 区 、 农 垦 区 、 林 区 等 组 织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行 政 区 划 单 位 ,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第 六 条 承 担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的 学 校 为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设 置 或 者 批

15、 准 设 置 的 全 日 制 小 学 , 全 日 制 普 通 中 学 , 九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 初 级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 各 种 形 式 的 简 易 小 学 或 者 教 学 点 ( 班 或 者 组 ) , 盲 童 学 校 , 聋 哑 学 校 , 弱 智 儿 童 辅 读 学 校 ( 班 ) , 工 读 学 校 等 。文 艺 、 体 育 和 特 种 工 艺 等 单 位 , 应 当 保 证 招 收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 上 述 单 位 自 行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需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16、批 准 。第 二 章 实 施 步 骤第 七 条 实 施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 可 以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 实 施 初 等 义 务 教 育 ; 第 二 阶 段 , 在 实 施 初 等 义 务 教 育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初 级 中 等 义 务 教 育 。 初 等 教 育 达 到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要 求 的 , 可 直 接 实 施 初 级 中 等 义 务 教 育 。第 八 条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一 ) 与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校 舍 及 其 他 基 本 教

17、学 设 施 ;( 二 ) 具 有 按 编 制 标 准 配 备 的 教 师 和 符 合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要 求 的 师 资 来 源 ;( 三 ) 具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能 力 , 能 够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逐 步 配 置 教 学 仪器 、 图 书 资 料 和 文 娱 、 体 育 、 卫 生 器 材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其 他 办 学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 不 断 改 善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条 件 。第 九 条 直 接 实 施 初 等 义 务 教 育 有 困 难 、 需 要 分 两 步 实 施 的 ,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18、 或 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报 告 ,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或 者 依 照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努 力 在 本 世 纪 末 普 及 初 等 义 务 教 育 。 在 全 国 大 部 分 地 区 应 当 基 本 普 及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或 者 初 级 中 等 义 务 教 育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义 务 教 育 实 施 规 划 , 规 定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目 标 、 完 成 规 划 期 限 和 措 施 等 。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19、当 根 据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划 制 定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具 体 方 案 。第 三 章 就 学第 十 一 条 当 地 基 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校至 迟 在 新 学 年 始 业 前 十 五 天 , 将 应 当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儿 童 、 少 年 的 入 学 通 知 发 给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必 须 按 照 通 知 要 求 送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入 学 。第 十 二 条 适 龄 儿 童 、 少

20、 年 需 免 学 、 缓 学 的 , 由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提 出 申 请 ,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因 身 体 原 因 申 请 免 学 、 缓 学 的 , 应 当 附 具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证 明 。缓 学 期 满 仍 不 能 就 学 的 , 应 当 重 新 提 出 缓 学 申 请 。第 十 三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送 其 适 龄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入 学 的 , 以 及 其 在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21、 的 适 龄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辍 学 的 , 在 城 市 由 市 或 者 市 辖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 在 农 村 由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 采 取 措 施 , 使 其 送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就 学 。第 十 四 条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到 非 户 籍 所 在 地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 经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可 以 按 照 居 住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借 读 。借 读 的 适 龄 儿 童 、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限 , 以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规 定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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