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编号:建 设 工 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乙方: 丙方: 2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 乙方: 丙方: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审计力度,甲方确认委托乙方配合甲方开展石景山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概、预、结算审核工作事宜,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务: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3、本合同具体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全
2、过程造价控制; (2)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4、服务内容:(1)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 2015-2017 年度工程造价机构备选库招标项目招标文件(S JSZC2015-G05)及相关合同中确定的服务内容。(2)其他服务内容: 配合审计局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二条 委托期限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乙方向甲方、丙方提交审计报告(成果文件)且丙方付清审计服务费用后终结。3第三条 审计服务费用支付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基数划分标准(万元)2000以下(含)2000-5000(含)5000以上建安工程总造价56 45 34一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跟踪审计)各项费用及变更洽
3、商增减(核减造价)执行政府采购中标收费标准低限核减额的 5%二 改造工程同上三 竣工决算审计决算总价建安工程以外部分 0.5注:费用标准有范围的一般按低限,特殊情况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根据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上述相关费用由丙方计列工程建设成本。依据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同意审计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 90%收取。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1、签订协议后, 经甲方确认,丙方按 项目批准投资额预付乙方跟踪审计基本收费的 30%2、工程竣工后,经甲方确认,丙方按 项目批准投资额预付乙方跟踪审计基本收费的 30%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经
4、4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核定审计服务费用总额,扣除已付款项,丙方付清余款。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1、有权监督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检查乙方受托项目的实施情况。2、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书面的项目进展情况。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4、如甲方发现乙方在审计工作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审计程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如乙方不纠正或再次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1、对乙方开展审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2、在乙方审计工作开始前,审核相关工作计划。 3、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及请示,甲方应当及时做出答复。4、如委托范围中
5、约定的内容、时间等存在重大调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5、在乙方实施审计过程中,甲方指定甲方的工作人员作为审计联络员。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干预。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审计项目的相关工作。3、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相关审5计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4、有权在约定的时限内取得约定的审计服务费用。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1、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2
6、、及时与甲方沟通, 对甲方负责,在工作中及时向甲方请示、汇报,保证在 审计的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甲方的各项要求完成审计任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要的情况或信息,应在发现重要情况或信息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3、审计任务结束后,所有相关的审计档案由专人按照甲方要求整理、归档,并设专用档案室专人保管,及 时 上报甲方。4、乙方超越委托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需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如果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甲方的追认,视为在委托范围之内。5、 乙方对丙方所提出的 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6、乙方向丙
7、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九条 丙方的权利1、丙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丙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丙方经甲方同意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4、当丙方认定乙方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6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 丙方的义务1、丙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审计业务有关的相关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甲方、乙方需要的审计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
8、整。3、甲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4、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支付给乙方审计费用。5、丙方应当授权胜任本业务的代表,负责与甲方、乙方联系。6、丙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7、丙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丙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和丙方的相关经济损失,乙方无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审计服务费用,已
9、经收取的审计服务费用应全部退还。第十二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成委托项目, 视为违约;若计划变更,或不具备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申请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经甲方、丙方书面确认,不视为乙方违约7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丙方可以拒绝支付任何审计服务费用,并追究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1)因甲方、丙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2)乙方出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资质、出具虚假意见、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甲方、丙方交付的审计工作、收费明显高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审计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完成等情况。3、违约方应负责赔偿责任,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
10、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由于违约方违约造成守约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失)。第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合同未解除之前,合同三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时,不应视作乙方违约,甲方、丙方 对此应表示认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 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足以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突 发 事件,事件的发生超出乙方防范及预见能力范围外的类似事件。第十五条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三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8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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