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公开征求 丽水市 莲都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 莲都区 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的扶持办法 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 推进 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推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生态旅游目的地、浙西南旅游集散中心、浙江“大花园”的“中心园” ,结合我区 实际,特制定了莲都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扶持办法, 现将扶持办法 (详见附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 2018年 7 月 20日至8 月 1 日。 联系地址:丽水市莲都区 大洋路 122 号区总工会大楼 424,办公室 联系人: 赖奕宇 联系电话: 2278230 传真: 2278231 丽水市莲
2、都区 旅游委员会 2018 年 7 月 20 日 2 附件: 丽水市 莲都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 莲都区 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瓯江风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东西岩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莲都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莲都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扶持办法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 室 2018 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3 莲都区 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8 1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3、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6 40号)、莲都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的实施意见(莲委办发 2016 44号)等政策意见,加快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推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生态旅游目的地、浙西南 旅游集散中心、浙江“大花园”的“中心园”,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 如下扶持办法 。 一、支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一)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鼓励非政府性投资(指非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或各级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 20%的民间投资,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价报告,下同)的旅游项目高起点开展旅游项目规划,对通过由旅游部门牵头组织评审的旅游项目规划,并按规划建成运营的,可按其规划编制经费的
4、 5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对符合莲都区全域旅游规划并在合同期内完工通过验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万元 -5000 万元的( 不含土地成本和财政补助,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价报告)非政府性投资新建旅游项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式为: 1000 万元 2000 万元的部分,按 3%给予补助; 2001万元 3000万元的部分,按 3.5%给予补助; 300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4%给予补助。旅游投资项目中如有房地产开 4 发或其他捆绑政策的,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 鼓励非政府性投资发展滑雪旅游、低空飞行、户外营地、运动休闲、文化演艺、旅游研学、科技体验等旅游新业态,
5、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 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 4%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非政府性投资重点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相应奖补和优惠政策。 鼓励旅游用品、户外休闲用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企业发展,具体奖补政策参照莲都区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鼓励国家 A级旅游景区创建。 非政府性投资 的旅游景区 被首次评定为国家 AAA 级 、 AAAA 级 旅游景区 的 ,分别给予 30万元、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额的 80%在
6、景区被评定后当年发放, 20%在景区首次复评通 过后发放) ;已评定的非政府性投资 A 级旅游景区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其中奖励额的 80%在景区晋级当年发放, 20%在景区晋级复评通过后发放)。被首次评定为国家 AAAAA 级或晋级为国家 AAAAA 的 非政府性投资旅游景区, 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相应 的 奖补。 (三)完善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配套。 由非政府性投资在景区(点)范围新建或改建的停车场、旅游厕所、游客中心、旅游服务驿站等基础设施,达到相应标准的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首次评定为 A、 AA、 AAA级的旅游厕所,新建的给予 5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的
7、一 次性奖励,改建的减半奖励,晋级的给予 5 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完善景区(点)停车功能,新建改建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生态停车场,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万元;景区(点)标识系统达到国家 3A 及以上景区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景区(点)设立旅游服务中心,达到国家 3A 级以上景区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景区(点)实施“智慧旅游”项目建设的,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入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在国省道、旅游风景道、普通公路沿线上设立的具有停车、吃饭、住宿、 购物、交通工具租赁、充电、旅游咨询等五项功能以上
8、的旅游服务驿站,服务正常有效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每家每年补助 5000 元。 二、规范 A 级景区村创建及运营 (四)对 A级景区村创建进行以奖代补。 以村为主体首次被评定为 A、 AA、 AAA 级景区村的, 按 5 万元、 8 万元、 20 万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 ,用于完善提升 A 级景区村游客服务中心、标识标牌、入口形象、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购物点、智慧旅游等基础 设施 配套项目 建设 。 (五)对 A级景区村运营进行考核奖励。 强化 A级景区村日常运营及监管,每年组织对 A 级景区村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良好、合格,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按 AAA 级 8 万 /年、 8
9、万 /年 ,AA级 2 万 /年、 1万 /年, A级 1 万 /年、 0.5 万 /年的标准予以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予补助。 三、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6 (六)鼓励各类旅游产业融合业态发展。 推进农业、林业、水利、文化、体育、工业等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类“旅游 +”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创建,对 非政府性投资 获得由旅游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 +”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5万元 、 15 万元、 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鼓励 非政府性投资 建设餐饮街区,获得市级、省级餐饮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 5万元、 15万元
10、的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鼓励 非政府性投资 开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对获得省级运动休闲、研学、红色旅游精品线路(特色线路)的,每条奖励 15 万元;对获得省级运动休闲优秀项目的奖励 5万元(若项目包含在线路之中的,不重复奖励)。上述奖励政策中,以村为主体获得评定的,按照非政府性投资的减半标准执行,以奖代补,资金实行项目报账制,由区财 政、区农办、区旅委共同审核把关。 (七)鼓励发展旅游住宿业。 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它有条件的空间发展民宿 ,具体参照莲都区促进农家乐民宿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 非政府性投资 建设休闲农庄、星级饭店、乡村休闲酒店、文化特色酒
11、店、自驾车(房车)、帐篷营地等项目。对获得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省级、市级休闲农庄、乡村精品酒店分别给予 15 万元、 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房车营地并开业运营的,给予每个标准营位 1万元的一次性奖 7 励;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 地方标准建设帐篷营地并开业运营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四星级饭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称号的,给予 20 万一次性奖励;获得三星级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八)鼓励发展旅游伴手礼产业。
12、 对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省级铜质奖的非政府性投资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3 万元、 2万元、 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政府性投资的旅游购物场所被省级旅游主管部 门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10 万元、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莲都区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扶持办法补 助的,只补差额部分 ),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九)加大宣传促销力度。 鼓励、支持 旅游 景区(点)、 星级旅游饭店( 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绿色饭店 )、 旅行社 、民宿 等加强对外宣传促
13、销,凡 非财政供养人员 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主办或组织参加)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省外 每个企业 每天补助 700 元,省内区 外每个企业 每天补助 500 元。 (十)鼓励开展特色旅游营销活动。 对 非政府性投资举办的旅游营销活动(含节庆类活动),根据影响力大小、举办规模和效益,按 1万元、 3 万元、 5 万元三个档次给予补助(已享受 莲 8 都区农事节庆补助办法 补助的,不重复享受),相关活动需提前 1 个月向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 2 次。鼓励各乡村旅游点、旅游 +产业融合基地、农家乐(民宿)、乡村精品酒店等成立同业或异业产业协会(联盟),对协会(联盟)
14、组织的跨企业、跨区域的联合营销活动(含节庆类活动),根据影响力大小、举办规模和效益,按 5万元、 10万元、15 万元三个档次给予补助,相关活动需提 前 2个月向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上述营销活动具体补助额度,由区农事节庆活动评审组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益等指标评审后确定,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 额 (由第三方出具审价结果报告)的 50%。 (十一) 鼓励招徕游客到 莲都 旅游 。 鼓励以莲都区为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活动,有效拓展莲都区旅游客源市场,促进本地市场繁荣和旅游经济发展。具体参照当年的莲都区关于对旅行社招徕游客的奖励办法执行。 五、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 十二 ) 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
15、设。 鼓励区属旅游企业引进旅游专业高级管理人才,鼓励莲都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证,推进政务讲解员、乡村旅游讲解员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服务技能培训工作。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当年的莲都区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执行。 六、附则 (十三) 对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生 9 态事故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被列入“黑名单”的,故意伪造数据骗取奖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两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各项政策。 (十四)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奖励或与其他部门政策文件奖励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十五) 非政府性投资主体除符 合政策条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莲都区范围内注册,且纳税归口区财政,方有资格申报以上各项奖励或补助政策。 (十六) 以上各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年 12月份向区旅委提交申报材料,由区旅委、区农办、区农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十七) 本意见从本文发布日起执行。 2017 年 1 月 1日至本文件正式发布期间符合本扶持办法的参照执行。 (十八) 本办法由莲都区旅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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