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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Doc

1、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人文教育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1、选题背景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是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中后期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的珍贵史料。名公书判清明集共十四卷,涉及的社会领域可说相当宽广。由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内容真实、丰富,为研究宋代法制史的学者所重视,而从这本书系统深入研究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书籍或论文却不多,尤其注意的是,本书十四卷中,仅户婚一门即占了六卷,再加上人伦门中相同的内容,这部分有关婚姻家庭的案例几乎就占了全书的一半。而户婚门则包括了立继、归宗、孤幼、孤寡、遗腹、收养、遗嘱、婚嫁、离异等关乎婚姻、家庭的几乎所

2、有内容。因此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就是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对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一系统研究,从而初步了解宋代婚姻家庭的基本状况。2、选题意义作为一个商品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王朝,宋朝的统治者非常注重在新的形势下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本文试图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入手,根据民间的诉讼判决和政府公文,来考察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重点是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中,窥探宋代的婚姻家庭和宗族伦理等关系,如不重门阀而重财的婚姻缔结形式、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存在方式以及普遍存在的狎妓等等,从婚姻家庭关系中看宋代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是有积极意义的。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基本内容第一章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宋人婚

3、姻第一节婚姻的原则1、宗法等级原则2、夫为妻纲原则3、礼法并用原则第二节婚姻的缔结21、结婚的肯定条件2、婚姻缔结的程序第三节婚姻的解除1、七出之罪2、义绝离婚3、和离离婚4、违律离婚5、妇女的离婚自主权第二章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宋代的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1、妻从夫姓2、妻从夫令3、妻从夫权4、妻代夫权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1、血缘亲子关系2、以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第三节父母子女的权责1、家长权责2、子女的孝行义务第三章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宋代的宗族关系第一节宗族观念第二节宗族力量小结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通过对宋代的婚姻婚姻家庭关系和宗族、宗法制度的探讨分析,总结了宋代婚姻的宗法等级、夫为妻纲、

4、礼法并用等原则,婚姻缔结中的适婚年龄、婚书、结婚仪式、离婚等诸多条件;以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继子、义子、赘婿等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有父子权责、宗族观念、宗族力量等一系列有关宋代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认为宋代的婚姻及家庭关系中,妇女的地位较前代有所下降,并且宗族和宗法制度在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3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宋人在婚姻家庭方面涉及到的条例2)看待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中需要解决的多方利益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1、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阅读名公书判清明集及后人研究名公书判清明集及有关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成果。在一些婚姻、家庭关系理论中,将借助一些社会学中的婚姻

5、家庭著作进行帮助分析,以期达到更好的说明效果。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宗族问题既参造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也借助于中国古代关于宗族的一些理论著作。2)对比研究法通过参考现代婚姻家庭关系,分析宋代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2、技术路线1)阅读文献名公书判清明集,后人研究名公书判清明集及有关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成果(书籍、论文)2)在研读名公书判清明集及后人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心得,初步形成论文结构。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2010年11月12月中旬,查阅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准备开题报告。2010年12月下旬,论文开题论证报告。2011年2月4月,完成论文初稿。2011年4月5月中旬,修改初稿、定稿

6、,准备答辩材料。2011年5月下旬,论文答辩。五、主要参考文献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隋唐五代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M中华书局20022张春兴姻缘路上情理多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3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4(日)富永健一著,严立贤译社会学原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5郭成伟,肖金泉中华法案大辞典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6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M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7黄仕忠婚变、道德与文学负心婚变母题研究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48李清凌中国文化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9汪文学传统人伦关系的现代诠释M贵州民族出版社200410(美)伊沛霞著,胡志宏译

7、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1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李少林中华民俗文化中华择吉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613毛立平清代嫁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4姬汝茂,尚新丽,陈艳玲西汉人口史论M线装书局200815苗玉勤试论宋代妇女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D郑州大学200516廖克环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0517ZHANGXIWENCHINESEWOMENPUTTINGOFFTHEFAMILYWAYNCHINATODAY200918MIHWACHOICONTESTINGIMAGINAIRESINDEATHRITU

8、ALSDURINGTHENORTHERNSONGDYNASTYDTHEUNIVERSITYOFCHICAGO2008指导教师审核意见本文选题较好,对资料的阅读与准备也较为充分,且报告能够体现出论文写作的条理性,符合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要求,同意开题。5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人文教育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一、材料来源1、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为我们全面、深刻认识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最重要史料,也为我们研究宋代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2、后人研究成果著作类张春兴的婚姻路上情理多,陈东的中国妇女生活史,(日)富永健一著,严立贤译的社会学原理,郭成伟、肖金泉的中华法案大辞典,郭东

9、旭的宋代法制研究,黄仕忠的婚变、道德与文学负心婚变母题研究,李清凌的中国文化史,汪文学的传统人伦关系的现代诠释,(美)伊沛霞著,胡志宏译的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的婚姻家庭继承法,李少林的中华民俗文化中华择吉,毛立平的清代嫁妆研究,姬汝茂、尚新丽、陈艳玲的西汉人口史论等。论文类苗玉勤的试论宋代妇女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廖克环的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研究。二、研究历史、研究现状1、研究历史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是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中后期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的珍贵史料。名公书判清明集共十四卷,涉及的社会领域可说相当宽广。由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

10、内容真实、丰富,为研究宋代法制史的学者所重视,而从这本书中系统深入研究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书籍或论文不多。尤其注意的是,十四卷中仅户婚一门即占了六卷,再加上人伦门中相同的内容,这部分有关婚姻家庭的案例几乎就占了全书的一半。而户婚门则包括立继、归宗、孤幼、孤寡、遗腹、收养、遗嘱、婚嫁、离异等关乎婚姻、家庭的几乎所有内容。因此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就是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对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一系统研究,从而初步了解宋代婚姻家庭的基本状况。宋代作为一个商品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王朝,宋朝统治者非常注重在新的形势下用法6律调整社会关系。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中窥探宋代的婚姻、家庭、宗族、伦理等,如重财

11、的婚姻缔结形式、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存在方式以及普遍存在的狎妓等等,从婚姻家庭关系中看宋代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2、研究现状张春兴的姻缘路上情理多让我们了解了爱情哪里来、婚前的几个实际问题及姻缘不由命注定的感情婚姻观及父母婚姻关系对子女的成长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爱情是两颗心灵的撞击,是两个灵魂的结合。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内容论述从中国上古至民国妇女生活,以朝代分章,各章中又以主题分节,例如婚姻、礼教、妇女教育、妇德、妓女、贞节观、缠足、近代的女权运动等来分节。指出我们有史以来的女性,只是被摧残的女性,我们妇女生活的历史,只是一部被摧残的女性底历史。(日)富永健一著,严立贤译的社会学原理指出社会的

12、秩序关系和社会的进化形态,认为社会学的中心课题就是研究实现儒家治国平天下理想的进化阶段。对基础群体这个概念有着较多的论述。郭成伟、肖金泉的中华法案大辞典是一部系统地汇集几千年中国历史上法律案件和判例的大型工具书,共收集了先秦至民国时期各个朝代的典型案件360余个,这些案件在各个朝代都具有相对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每一案件均出自于我国历史上可靠的经典史籍,都是真实的与法律有关的历史故事和事件。本书集中反映了在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中华法系中判例法的全貌,为学习、研究和了解中国社会的法制及其历史渊源提供了有价值的第一手资料。郭东旭的宋代法制研究概述了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特点,并给宋代法律一个历史的定位。重点

13、阐述了最有宋代特点的立法形式编敕、编例的发展情况、行政法、罪名法、刑罚制度、经济法、财政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债权法等,是对宋代各类单个法律内容的全面研究。黄仕忠的婚变、道德与文学负心婚变母题研究主要对中国社会的负心婚变及其所涉及的道德问题,以负心婚变文学为线索,作一个古今中外相互对比的纵横探讨。指出负心婚变是一个关乎婚姻道德的社会命题,所涉及的问题远为广泛和复杂。李清凌的中国文化史系统地介绍了从原始社会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历史时期主要的物质、精神、制度、风俗等文化现象,简析了重要文化现象产生的根源及社7会影响作用,重点揭示了每个历史时期重要文化现象的内涵、外延和在中华文明发展

14、史上的地位。汪文学的传统人伦关系的现代诠释从人伦关系的角度,探讨传统中国的民间秩序和网络,通过传统人伦关系的现代诠释,揭示传统民间社会诸多隐而不显的人伦现状,或者被道德家有意掩饰的人伦关系的本来面目,从而展示民间社会的真实状态。(美)伊沛霞著,胡志宏译的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指出宋代是前所未有的变化的时代,是漫长的中国历史中的一个转折点。把1000年前宋代社会法律和文化生活复杂的结构定位为妇女充满挣扎、竞争和努力的领域,妇女参与了自身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和历史的进程。宋代妇女的生活往往与法律约束不合,追求自由和参与。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将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内容整合,从婚姻家庭

15、法的基础理论、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做了系统、全面的阐述。李少林的中华民俗文化中华择吉,指出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中国民俗,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一种创造于民间又传承于民间的世代相习的思想和行为的传承性事像。它以有规律的活动约束人们的行为和意识,这种约束力来自习惯势力、传袭力量和心理信仰。毛立平的清代嫁妆研究从嫁妆问题人手,探讨清代贫富家庭的嫁妆差异、嫁妆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以及由嫁妆引发的社会经济问题。其内容具体有清代嫁妆的种类与规模、妇女嫁妆之支配权的考察、嫁妆支配与妇女的家庭地位、满洲贵族的嫁妆、嫁

16、妆的提供者与陪送方式等。姬汝茂、尚新丽、陈艳玲的西汉人口史论运用传世文献、考古资料以及社会学、人口学、统计学、民俗学的知识和方法,对西汉时期的人口数量规模及其影响因素、人口构成状况、人口统计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苗玉勤的试论宋代妇女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中首先从家法、婚姻状况和刑事法律关系方面考察了宋代妇女的地位,然后又试着分析她们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力图全面地多视角地考察她们在当时社会中的位置和做出的积极贡献,给出一个较清晰的宋代妇女的历史画卷。廖克环的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研究使我们了解到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是中国古代法制礼法合一的典范。离婚制度是婚

17、姻法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当中,“义绝”离婚是非常有特色的一项离婚制度,它是指夫妻或其亲属之间实施8了律令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使得夫妻缔结的后天恩义关系被视为客观上已经被取消的状态,经官府认定而判决离婚的制度,它揭示了中国古代两性婚姻以“义”而合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了当时政府对婚姻生活的重视和干预。纵观以上著作与论文,有些虽有提到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分析各类宋代问题,但争对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并未详细阐述,另外虽和婚姻家庭关系有关,但并不是宋朝的具体方面。本课题从本文试图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入手,根据民间的诉讼判决和政府公文,考察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重点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中窥探宋代的婚姻、

18、家庭、宗族、伦理等,如重财的婚姻缔结形式、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存在方式以及普遍存在的狎妓等等,从婚姻家庭关系中看宋代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是有积极意义的。三、观点与主张及该课题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本人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了解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表现在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宋人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婚姻家庭方面中涉及到的条例,对于了解宋代的婚姻家庭方面有个基本的了解。而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中需要解决的多方利益和当今婚姻家庭的和谐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六、主要参考文献1

1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隋唐五代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M中华书局20022张春兴姻缘路上情理多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3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4(日)富永健一著,严立贤译社会学原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5郭成伟,肖金泉中华法案大辞典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6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M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7黄仕忠婚变、道德与文学负心婚变母题研究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8李清凌中国文化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9汪文学传统人伦关系的现代诠释M贵州民族出版社2004910(美)伊沛霞著,胡志宏译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11曹诗权,孟令

20、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李少林中华民俗文化中华择吉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613毛立平清代嫁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4姬汝茂,尚新丽,陈艳玲西汉人口史论M线装书局200815苗玉勤试论宋代妇女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D郑州大学200516廖克环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0517ZHANGXIWENCHINESEWOMENPUTTINGOFFTHEFAMILYWAYNCHINATODAY200918MIHWACHOICONTESTINGIMAGINAIRESINDEATHRITUALSDURINGTHENORTHERNSONGDYNASTYD

21、THEUNIVERSITYOFCHICAGO200810本科毕业论文(20届)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11目录中文摘要I英文摘要II引言III一、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宋人婚姻4(一)婚姻的原则41、宗法等级原则42、夫为妻纲原则43、礼法并用原则5(二)婚姻的缔结61、结婚的肯定条件62、婚姻缔结的程序8(三)婚姻的解除101、七出之罪102、义绝离婚103、和离离婚114、违律离婚115、妇女的离婚自主权11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宋代的家庭关系12(一)夫妻关系121、妻从夫姓122、妻从夫令123、妻从夫权124、妻代夫权13(二)父母子女关系141、血缘亲子关系142、以法律确

22、认的亲子关系15(三)父母子女的权责17121、家长权责172、子女的孝行义务18三、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宋代的宗族关系19(一)宗族观念19(二)宗族力量19结束语21参考文献22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I【摘要】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通过对宋代的婚姻婚姻家庭关系和宗族、宗法制度的探讨分析,总结了宋代婚姻的宗法等级、夫为妻纲、礼法并用等原则,婚姻缔结中的适婚年龄、婚书、结婚仪式、离婚等诸多条件;以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继子、义子、赘婿等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有父子权责、宗族观念、宗族力量等一系列有关宋代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认为宋代的婚姻及家庭关系中,妇女的地位较前代有所下降,并且宗族和

23、宗法制度在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关键词】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代;婚姻家庭;宗族。II【ABSTRACT】THISARTICLEFROMTHE“JUSTVERDICTSBYFAMOUSJUDGES“ANALYZEDTHEMARRIAGEOFTHESONGDYNASTYMARRIAGEANDFAMILYRELATIONSANDCLANSUMMARIZESTHEPATRIARCHALGRADE,THESONGDYNASTYMARRIAGECARDIFFTOWIFECLASSES,WITHTHEPRINCIPLEOFPROPRIETYTHEMARRIAGEOFMARRIAGEABLE

24、,CONCLUDEDTHEMARRIAGECONTRACT,THEWEDDINGCEREMONY,DIVORCE,ANDMANYOTHERCONDITIONSANDCHILDRENBORNOUTOFWEDLOCK,FEMALE,ADOPTEDSON,SONINLAW,SUCHASDIFFERENTRELATIONSHIPBETWEENPARENTSANDCHILDRENANDTHEIRFATHERANDTHEIRRESPONSIBILITIES,STRENGTHANDSOONASERIESOFIDEAS,MARRIAGEANDFAMILYABOUTTHEBASICSITUATIONOFTHES

25、ONGDYNASTYTHINKTHATTHESONGDYNASTYINTHEMARRIAGEANDFAMILYRELATIONS,WOMENSSTATUSHASDROPPED,WITHCLANANDPATRIARCHALSYSTEMOFMARRIAGEANDFAMILYRELATIONSINSONGDYNASTYPLAYSAVERYIMPORTANTPART【KEYWORDS】JUSTVERDICTSBYFAMOUSJUDGESSONGDYNASTYMARRIAGEANDFAMILYCLANIII1引言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是研究宋代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的珍贵史

26、料。名公书判清明集共十四卷,涉及的社会领域可说相当宽广。由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内容真实、丰富,为本文研究宋代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直接反映,名公书判清明集十四卷中,仅户婚一门即占了六卷。再加上人伦门中相同的内容,有关婚姻家庭的案例几乎更占了全书的一半,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在书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户婚门中则包括了立继、归宗、孤幼、孤寡、遗腹、收养、遗嘱、婚嫁、离异等关于婚姻、家庭的几乎所有内容。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出发,窥探宋代的婚姻家庭和宗族伦理等关系,如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存在

27、方式和在家庭中父权至上、男主女从及宗族同源观念等一系列有关宋代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从而对我们认识宋代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42一、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宋人婚姻名公书判清明集(文中简称清明集)十四卷中仅户婚门就有六卷,记载了有关婚姻条例、礼制的相关规定,说明当时宋代对婚姻的缔结及解除等均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当时婚姻制度的原则和特征。21(一)婚姻的原则婚姻立法的原则是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当时宋代社会婚姻制度本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宋人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本书中可以看出宋代的婚姻关系原则有以下几点1、宗法等级原则中国古代婚姻的意义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

28、以继后世”。婚姻不仅是男女两人的事情,也关系到两个家庭和家族的利益,其目的在于祖先的祭祀及宗族的延续。也就是说,决定婚姻的是家世的利益,为此有时甚至完全可以撇开男女个人的意愿,这种婚姻在中国古代社会比比皆是。比如士人娶妓在当时社会是不允许的,受到严格的制约。户婚门婚嫁士人娶妓中明确指出“公举士人,娶官妓,岂不为名教罪人岂不为士友之辱不可不可大不可”这深刻说明宋代婚姻也同样有严格的等级和名分的限制,娶贱民比如妓之类既不被名教正统所认可,也不被乡野村民所接受。宋代的婚姻原则是门当户对。在人伦门夫妇官族雇妻中,明确提到陈思永为先朝丞相陈秀国的五世孙,未能保其家长有富盛,陈思永的女儿嫁与同样是家道败落

29、的宦家之后吴子晦为妻。虽然陈思永家业已不复先时的繁华,但为女儿择婿时仍考虑对方要与自己的社会地位相当。在人伦门夫妇女嫁已久欲离亲里,岳父聂懿德为名家之后,女婿王显宗不过是吏人之子,即使聂王两家结亲已逾十九年之久,且王显宗夫妇和睦。可岳父聂懿德以王显宗为人浪荡不检、有辱门户为由,欲意与王家离亲,聂懿德显然是骨子里的门当户对观念在作怪。2、夫为妻纲原则李清凌中国文化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31页5宋代的法例条文维护一夫一妻制,而其目的是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而只有嫡长子是宗祧的合法继承人。法律名义上只允许一个正妻,也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嫡长继承,以保证宗族的延续。但是名义上

30、一夫一妻制所确立的夫妻地位其实根本不平等,体现了当时婚姻制度的片面性和虚伪性。无论是朝廷还是民间都公开倡导夫为妻纲,户婚门立继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认为“照得天地设位,圣人则之,制礼立法,妇人从夫,亦犹臣之事君也”。这是伦理的大条,无论是谁,都要按照这个礼法,以实际行动贯彻男子在婚姻中的绝对支配权。对男子而言,可以公开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而女子则只准嫁一夫,把女子的贞节和臣子的忠诚摆在相同的位置。女子除了妻的称号,还有很多关于妾的称呼。比如婢、侍妾、婢使、婢妾、女使、嬖妾等,这些妾在婚姻中就更加处于弱势地位,妻是妻,妾是妾,两者有着严格区别,不能混淆,以妾为妻或以妻为妾都是绝对不可

31、以,会扰乱宗法秩序。如在人伦门夫妇缘妬起争王实斋中,丈夫黄定因为妾室桂童生了儿子,便对其宠爱有加,引起正妻余氏不满,引发余氏父亲宇文子对女婿黄定的责问,宇文子诉讼黄定殴打自己。结果判官为了让夫妻之间平息恩怨,却限令妾室桂童改嫁,请乳母抚养幼儿。从这篇案例中既可以看出女子的婚姻由长辈作主,还可以看出当时的纳妾风气很流行,同时妾的地位也比较低,往往成为夫妻矛盾的牺牲品。正妻在婚姻生活中有一定的权利,而妾只能算是暖床生育的工具,即使为夫家诞下男孩,延续了香火,还是不能保障自己后半辈子的生活。除了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存在方式,在士大夫阶层还普遍存在狎妓现象。如官吏门儆饬狎妓中,明确指出“弋阳县官其不狎妓

32、者,想独知县一人耳”。官吏狎妓的概率之高,令人咋舌。有钱有权的男子已经不再满足妻妾成群的生活,养妓、占妓成为身份的象征,俗话说,饱暖思淫欲,妻不如妾,妾不如偷,见不得光的生活反而会给男子更深的诱惑。男女双方各取所需,合作交易,男子可以付出金钱得到一晌贪欢,也可以付出物质减少心理愧疚。而家里的妻妾因为出嫁从夫,对丈夫的行为想管可不敢管,只好睁只眼闭只眼。男女在婚姻中的不平等显而易见。3、礼法并用原则根据诗经郑风篇“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而婚姻成立的重要程序“六礼”,张春兴姻缘路上情理多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27页6主要就是以礼制来规范。“婚以礼成,妻由义合,天伦所在,岂容或亏。”婚姻把礼的

33、应用按照适当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种适当的方式都要合法,礼法并用,达到和谐的状态。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有一定的法律条文来规定,但实际操作起来可以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户婚门争业上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里有律文规定“诸违法成婚,谓尝为袒免以上亲之妻,未经二十年,虽会赦犹离。”也就是说,如果与有远亲关系的妻子结婚,又没有达到二十年法定时效,要强制离婚。反过来可以这样理解,要是超过法定的二十年,遇上特赦,法律就承认这种婚姻的合法性。从侧面上说明当时法律还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婚姻进行变通,宋代婚姻规定既注意法律的威严,也不忽视礼制的规范,比较人性化。在户婚门婚嫁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中陈签之子陈凯与刘有光

34、之义女魏荣姐有婚约,后刘家听闻陈凯其人不学无术,颇有悔婚之意而使两家反目成仇。官府认为,陈刘两家本可成儿女亲家,而今争讼纷纷,倘强使成婚,祸端方始,又因最初悔婚者谓女家,最后所有聘礼判还男家而结案。在此案中,依据礼法并用原则,使女家解除婚姻,男家得到经济补偿。22(二)婚姻的缔结婚姻的缔结既要符合结婚条件,还得按法定程序完成婚姻,使之成为一种合法行为,以便受到当时法律的保护。“大凡田婚之讼,惟以干照为主。”从这句话看出法律认准的婚姻是以订立契约文书为主要依据的,说明当时婚姻制度比较健全。在宋朝,合法婚姻的成立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结婚的肯定条件(1)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的适当与否,既关系到人的身体

35、素质,还和社会秩序有着重大联系,为宋朝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宋朝法律明文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男子的适婚年龄不少于15岁,女子不得低于13岁,达到法定年龄才能嫁娶,正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至于指腹为婚则没有法律效力,还是得等到适婚年龄才有婚姻资格。要是家庭中女儿达到出嫁的年龄,就要求父母必须把女儿及笄而嫁之。女子在父母家中的时间较其一生来说是非常短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M中华书局2002443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M中华书局2002179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M中华书局2002217页7的。“年二十有三矣,犹未成毕,父母之过也。”要是女子到了20岁以上的高龄还没有出

36、嫁,就是父母的过错。她们一到婚嫁年龄,就得离开父母家,进入新的家庭环境中生活,这个新的家无论好还是坏,都让这个女子真正付出了一辈子的心血,直到生命的尽头。在特殊情况下,女子作为童养媳的面目出现也不是少数。在户婚门争业上胡楠周春互争黄义方起立周通直田产中,一个名叫良子的女孩,因为家庭变故,没有依靠,不得不“遂归房长李义达抚养,既而从幼婚之议,纳余日荧男震子之聘”。这种幼婚之议也不符合定制,以后的变数很大,造成的诉讼也层出不穷。第四节符合一夫一妻制夫为妻纲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也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因此一夫一妻制既是封建婚姻的基本原则,也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法律上禁止有妻复娶妻,

37、这相当于犯了“重婚罪”,是要受到惩罚的。如唐律即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因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1唐朝的法律就已经明确指出若有妻更娶妻者要坐牢,并且还得离婚。更规定“一夫一妻,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详求理法,止同凡人之坐。”宋刑统之规定与唐同。“重婚罪”因不符合结婚的条件,既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还要被强制离异。符合一夫一妻制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家族的利益,作为嫡子女拥有与生俱来的地位,更是宗祧制度的合法代言人。第五节男女双方家长同意父母的意志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古代关于婚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所谓“父母之命”,即“由父母决定子女的婚姻

38、,若父母双亡,则由族中长者或兄长决定”。对于在父系家长制社会中,直系亲属,特别是男性直系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在宋代,由父母做主,亲上加亲的婚姻是可行的。比如表兄妹结婚是可以的,两方家族可以更加巩固关系,结成亲家,盘缠成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接,显得尽善尽美。家长也很是看好这种姻缘,“以世契而缔姻好,本为夫妇百年之计”。认为男女之间青梅竹马,可谓感情深厚,长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M中华书局2002443页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96页黄仕忠婚变、道德与文学负心婚变母题研究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82页汪文学传统人伦关系的现代诠释M贵州民族出版社200475页名公

39、书判清明集(卷9)M中华书局2002350页8大后在一起也是顺理成章。在本书中可以看出,宋代女子的婚姻大多数逃不脱由父母做主的命运。撇开企图在婚姻缔结中取得巨大收益之外,虽然也不乏有父母以过来人的经验给女儿择婿,大概也希望自己的孩子真的得到幸福,但往往事与愿违,家长对婚姻的强制手段本身埋下较多隐患,以致往往造成不幸,夫妻双方在婚后并不如意。夫妻的离合更牵扯到双方家族的利益,甚至最后走上反目成仇之路。正因为婚姻中的利益关系,宋人女子的婚姻有时会演变成敛财的手段。在人伦门夫妇官族雇妻中称“先朝有士大夫部纲折陷,将以妻女鬻偿官者,名贤见之,倾囊倒箧与之,寻为办装奁嫁遣,使得所归。”在必要的时候,婚姻

40、可以用来牺牲,即使有人怜悯这对妻女,伸出援助之手,但并不妨碍她们的父亲、丈夫为了达到目的,利用她们以类似婚姻的形式得到最大的价值。户婚门婚嫁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中有女阿吴,已嫁胡三千,却被父亲为了钱财背后另嫁他人,对阿吴造成恶劣影响。“阿吴若归胡千三之家,固必有投水自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暴露了父母贪婪的嘴脸,婚姻的目的就是封建家长们期待得到更多的利益。2、婚姻缔结的程序(1)婚约及婚书婚书是合法婚姻的凭证,只有婚书可凭,才能得到法律和社会的承认。因此婚书的意义重大,成为判定婚姻有效的有力凭证。“在法许嫁女,已投婚书及有私约而輙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

41、女追归前夫。”因为有了婚书,毁约不被允许,另许他人更要追加法律责任。名义上的定亲帖子被认为和婚书拥有同等的地位,即使没有婚书但已经接受聘财的也当做婚书论。在户婚门婚嫁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中指出“定帖之内,开载奁匣数目,明言谢氏女子与刘教授宅宣教议亲,详悉明白,又非其他草帖之比。”这个定亲帖子内已经记载有具体的聘礼,议亲男女双方的名字,写的详细明白,已经具有法律效用。“定亲帖子虽非婚书,岂非私约乎律文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注云聘财无多少之限。”也就是说,婚书、定亲帖子和接受聘财都已经被默认为婚姻成立,一旦缔结就很难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M中华书局2002346页9除。(2)结婚仪式宋人

42、婚姻有一套严格的嫁娶仪式。户婚门争业下争田合作三等定夺中提出婚姻必须“是何人主婚,是何人行媒,是何财帛定聘,是何财帛回答,是何人写婚书,是何时成礼,成亲之夕会何亲戚,请何隣里,宴饮用何人庖厨”从这句话可以看出,正式的婚姻不是儿戏,表现在嫁娶仪式中不论是形式还是细节上都要求隆重而尽善尽美。在得到双方家长的配合下,男女结合需要主婚人、媒人、聘礼、嫁妆、婚书、成礼时间、送嫁人、婚宴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成礼时间也比较讲究,要求择吉成亲,寄托了婚姻美满幸福的愿望。俗话说“子靠出生时,女靠行嫁年。”婚姻被视为美事,吉时的选择也要慎重考虑,这样才能期望在婚后力保不失,和和美美。如果嫁女儿,在有条件的家庭会为她

43、们备一份厚重的嫁妆。连当时的法律条文也规定“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一分没官。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并至三千贯止,即及二万贯,增给二千贯。”婚姻为人生中的大事,受到重视,如果这个家庭中只剩下女儿一个人,那么家中所有的财产按一般情况都给女儿继承作为嫁资。户婚门争业上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熊资身死,其妻阿甘已行改嫁,惟存室女一人,户有田三百五十把。当元以其价钱不满三百贯,从条尽给付女承分。”女子嫁妆的种类很多,根据自身家庭条件置备。这里的嫁妆主要以“奁田”为主,即将土地作为陪送女儿的嫁妆。有的家庭还以山地充做嫁资,在户婚门争屋业争山吴恕斋中,舅佬

44、和女婿之间因为一座山起了冲突,舅佬坚称这座山生前是属于父亲的,女婿则拿出丈人的遗嘱,力证这座山的归属权。判官经过辨别遗嘱真假,确定“委是居茂生前摽拨,与女舍娘充嫁资”。当然对于男方来说,女方嫁妆越多越好。结婚后,新人还有一套仪式。“娶妇三日,妇则见于祠堂,男则拜于中堂,行受家规之礼。先拜四拜,家长以家规授之,祝其谨守勿失,复拜四拜而去。”这个仪式既是劝男方在婚后得担负起做丈夫的职责,还得为光耀门楣而努力,更是提醒新妇已经成为半个夫家人,与以前的娘家划开界限,现今要遵守夫家的家规。李少林中华民俗文化中华择吉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6141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M中华书局2002287页苗玉勤试

45、论宋代妇女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D郑州大学20054页1023(三)婚姻的解除男女双方经过一系列的程序,结成了夫妻,但有时并不能地老天荒,甚至反目成仇,于是寻求婚姻的解除。在婚姻解除方面,男女地位同样不平等。“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一旦男女双方已经进行过结姻,即使男方薨逝,女方也不许悔亲,生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因此婚姻的解除一般只是男子休妻,妻子休夫者少之又少。1、七出之罪所谓“七出”,即妻子有无子、不顺从父母、淫乱、妒嫉、恶疾、多言、盗窃,有这其中任何一条,丈夫就可以休弃妻子。要是父母不喜欢媳妇,也可以算是犯了七出之罪。“在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婚姻最后是为了传宗接代,要

46、是妻子没有儿子,是天大的罪行,户婚门争业上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有法条明确规定“妻有七出,无子为先。”而妻子一旦被认为有淫乱,给丈夫带绿帽子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封建秩序,必须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在法,妻有七出之状,而罪莫大于淫佚。”妻子无子被休可能会引发世人同情,而妻子因为淫佚被休则会被世人嘲笑,永远都抬不起头,被双方的家族都引以为耻,死后更是不能葬入祖坟,被只能做孤魂野鬼,草草收拾。2、义绝离婚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和,无义则离”。有情有义则一起生活,无情无义则寻求离婚。义绝的表现有很多,“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

47、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宋令还将夫及家长令妻为娼妓的行为列入“义绝之状”。“律曰诸奸缌麻已上亲之妻者,徒三年。”丈夫把妻当做妾、买卖妻妾、谋害妻妾,也是恩断义绝的表现。如果不治理这种事件,对地方的教化会产生不利影响,伦理将没有立足之地。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M中华书局2002345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M中华书局2002379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M中华书局2002380页姬汝茂,尚新丽,陈艳玲西汉人口史论M线装书局2008124页廖克环中国古

48、代“义绝”离婚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056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M中华书局2002388页113、和离离婚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因为感情不合,已经没办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经过双方的协议,上报官府,经官府确认后,可以申请离婚。在惩恶门奸秽吏奸中“盖因其夫妻不和,遂从仳离”。县府认为,蔡保夫妻离异,必因长期不和,不得已才会将妻离弃,不可能无故被人唆使,就将妻子离弃。于是传蔡保到庭询问,并索出休书察看,原来是蔡保夫妻不和,经常吵架,已到离婚地步。说明宋代的婚姻已考虑到男女双方的想法,稍微放松男女双方因为婚姻被捆绑在一起的人身关系。4、违律离婚宋刑统户婚律中规定“诸违律为婚,当条离之、正之者,虽会赦,

49、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一旦被确认是违律结婚的无效婚姻,按照法条都要被官府强制离婚。在清明集中记录了各种违律离婚的法条。比如“违法娶娼妇,从末减杖八十,离之。”2“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又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在法当绞。”“同姓为亲,抵冒法禁,离正之可也,岂应改嫁,接受财礼。”这些违律的法条中既禁止娶妓女和人妻,也规定妻子或丈夫婚后失踪三年听离,还特别指出同姓男女也不得结婚。同姓男女即使没有血缘联系,也被视作是同一祖宗的人,这在道义上已经如同兄弟姐妹,已经失去结合资格。5、妇女的离婚自主权在婚姻中,女子处于弱势地位,踏入婚姻后基本很少主动提出离婚,但宋代女子也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在当时社会,对女子失节仍持批评态度,对守节比较推崇,户婚门立继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中表扬了妇女守节的行为“壮而守节,犹可敬也,况少而守节乎有子而守节,犹可敬也,况无子而守节乎”“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存者,自陈改嫁。”要是夫家没有养活妻子的能力,妻子也可以离婚改嫁,侧面证明妇女一定的离婚自主权。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M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423页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M中华书局2002356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M中华书局2002349页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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