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外上市 VIE 结构设置步骤详解及相应优势和风险受制于各类文件的限制,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而VIE 架构的出现便是为了绕开政策监管,从而帮助中国企业顺利在海外上市的范例之一。受益于 VIE 架构,很多高科技企业得以在海外顺利上市。虽然国内已经推出创业板,但由于行业特性,对于某些高科技企业,海外上市仍是其首选。因此,VIE 架构的存在仍有重大意义。场景一:你是中国公民,在国内创立了一家企业 A,业务很好,想去上市(为了融资、为了退出)。但是无法达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达到要求,对漫长的审批也无望。于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国等)更容易上市、方便融资和退出的市场去 IPO
2、。但你这家私人企业,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批的,以“防止国内资产外流 ”。你又一次倒在审批的高墙下。这时,有一位聪明绝顶的会计,想出个办法:在海外成立一家壳公司 B,B (或者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C)与内资的公司 A 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将 A 所有债务和权益都转给 B,B 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史称新浪模式,也就是 VIE 模式(可变利益实体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采用该模式,包括新浪、百度、腾讯、阿里巴巴(1688)等。场景二:你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创立一家公司 A,申领了各种许可证。一些行业对
3、外资进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闻网站、网络游戏、在线视频、在线支付等,但对你这内资公司来说,都不是问题。后来,想找点融资。发现极少有人民币基金(因为外汇管制的问题),而且很难和他们谈。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内资公司。于是,你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公司 B,基金将美元投给 B(你和基金都拥有 B 的股权),B 再到国内注册成立一家外资全资子公司 C。然后,A 和 C 之间,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A的所有债务、权益全部由 C 承担和享有。也就是典型的 VIE 结构。以上两个案例,并非独立,有交叉,可能从创立企业、融资、领取各种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环节均涉及 VIE。VIE 架构详解:VIE(Var
4、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 VIE 做并表处理。协议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Wholly Foreign OwnedEnterprise)或境内外资公司(FIE,Foreign Invested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 。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
5、公司等多种甚至并存的多重模式。为了保证 VIE 的稳定性,境外上市主体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利益应当高度一致,基本上是同一批中国股东。协议控制结构中,WFOE 和持牌公司一般通过签订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主要包括:1,资产运营控制协议( 通过该协议,由 WFOE 实质控制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运营)2,借款合同( 即 WFOE 贷款给目标公司的股东,而其股东以股权质押为凭)3,股权质押协议4,认股选择权协议( 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目标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FOE 可提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正式控股股东)5,投票权协议( 通过该协议, WFOE 可实际控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
6、会派送成员)6,独家服务协议( 该协议规定公司实际业务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服务均由WFOE 提供,而目标公司的利润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支付给 WFOE)VIE 设置步骤和结构:1,每个创始人以个人名义单独设立一个 BVI 公司,一般来说,每个股东都需要设立一个单独的 BVI 公司(注册简单,高度保密)。2,所有创始人的 BVI 公司共同成立一个 BVI 公司。3,BVI 公司和投资人共同投资成立 CAYMAN 公司(VC 的投资款进入 CAYMAN公司)。4,由 CAYMAN 公司成立 HK 公司。5,由 HK 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VC 的投资款作为注册资本金进入
7、WFOE。6,由 WFOE 协议控制或购买内资企业以达到控股。其中 BVI、Cayman、HK 公司的用途:BVI:BVI 公司起到的作用是: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可享受 BVI 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公司业务变化时,可通过出售 BVI 公司放弃原有业务,享受税收优惠。一般来说,一个开曼公司上面必然有一个 BVI 公司,一个重要原因是,如果开曼群岛上层直接是实际控制人,那么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分红,按照 75 号文就必须在 180 天内汇入境内,如果有 BVI 公司,就可规避这一规定。此外 BVI 公司的股东可以相对不透明,隐私性较好。另外,BVI
8、公司是个人税务和财富规划的工具。如果每个创始人设立一个属于自己的 BVI 公司,留在此 BVI 公司的利润即等同于个人的利润。利润留在 BVI公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创始人可以申请一张公司信用卡,并用自己的 BVI公司在全球进行投资。Cayman:主要作为上市主体。最受公司欢迎的海外上市主体,法律结构非常成熟。HK:1,中国政府和香港之间的 DTA 协议赋予香港低税率的优惠,预扣税率比 BVI和 Cayman 更低( HK 的税率为 5%, BVI 和 Cayman 的税率为 10%)。 Cayman 上市的股价会受到缴纳预扣税的影响。2,用 HK 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比用 BVI 或 C
9、ayman 作为投资主体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更低。优势:1,该结构简单明了,适用于投资金额小、项目处于早期阶段、股东结构简单的公司。2,本模式可以利用 CAYMAN 公司上市融资。融资后,股东分红,出让股份(资本利得)和出让股票等所分得的红利可直接归于 BVI 公司。对于 BVI 公司,当地政府对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征收税收。对于 BVI 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红利留在 BVI 公司内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达到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同时,股东可以用 BVI 公司继续做相关的投资,并在银行申请一张公司的信用卡供个人使用。利用香港公司设立 WFOE,WFOE 的利润返回香港公司时,可以享
10、受 5的预扣税。(此项优惠仅适用于在香港本地有雇员和实际经营的香港公司)这是中国政府给予香港公司的特殊优惠。而对于其他地区的离岸公司,根据规定需缴纳 20的预扣税,实际操作中征收 10。3,可以通过设立 WFOE 控制内资企业以规避中国政府对于外资企业不能投资某些行业的规定。部分互联网公司上市时的结构:土豆网:盛大网络:迅雷:VIE 风险:本来公众对这种公司结构没有太多的关注,因为觉得无非是新瓶装旧酒,就是利润多绕了几次弯儿,最后利润的实质归属并没有发生改变,而国家也对该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不过,最近的新东方事件和之前的支付宝事件让投资者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起相关的风险来。根据数家公司招股说明书
11、及年报,大致归纳了以下几类 风险:1、政策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对 VIE 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并没有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 VIE 结 构的公司造成影响。例如,中国政府官方曾针对特殊的行业使用 VIE 结构出台过相关的文件。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MIIT)发表了关于 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使用 VIE结构进行密切审视。行业里把这当作是一个告诫性的信号,但没有禁止,因此尽管 对 VIE 结构的使用得到了缓和,但使用仍然在继续。2、外汇管制风险:利润在境内转移至境外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例如2
12、011 年 5 月 10 日,世纪佳缘就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两大子公司之一北京觅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觅缘)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世纪佳缘因此未能完成对北京觅缘的首次出资。根据中国法律,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将失效,而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将被北京当地的工商局吊销,它将不再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3、税务风险:VIE 结构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的问题,也有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比如新浪就在其年报中披露,上市的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在中国内地,如果非中国运营的境外壳公司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 VIEs 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的分配的股息。壳公司并不能保 证在现有的结构下获得持续的股息分配。4、控制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 VIEs 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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