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ttp:/ 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 34、35 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
2、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 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
3、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http:/ 2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还有三个特点: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到在甲院内。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
4、要件。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物权请求权。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 34 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但有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107 条。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因手机为遗失物,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仍为所有权人,可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其请求权基础),但适用 2 年的除斥期间,甲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所以适用两年的除斥期间,体现了对善意的丙的保护。这是我国通说观点。其他国家民
5、法关于此点的规范构成相同,但学理基础有些许不同。 【真题研习】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 年试卷三第 8 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1构成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http:/ 1】至
6、【例 7】):【例 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例 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 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丙
7、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 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 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
8、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 6】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 7】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http:/ 甲对乙享有
9、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BC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 242、243、244 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附表:返还原物请求权(第 34 条)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第 245 条)的区别 区别项 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回复请求权 请求权人 物权人 占有人 构成要件 相对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 占有被侵夺 权利行使期限 无
10、诉讼时效或除此期间 1 年的除斥期间 功能与效力 保护物权;具终局性 保护占有;无终局性 【特别提示】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则: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 245 条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甲是所有人,乙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权法第 34 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时间限制。不过,如果乙将该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为了保护善意的丙,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这个两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真题研习】2007 年 4 月 2 日,
11、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 20 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 2007 年 5 月 20 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 2 年。2007 年 5 月 29 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 2007 年 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 94-96 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7 年试卷三第 94 题)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12、 http:/ 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7 年试卷三第 95 题)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真题研习】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 14 题)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
13、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A 【特别提示】关于物权法第 34 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尚有如下比较棘手的问题,值得特别提出,希望大家予以关注(见【例 8】与【例 9】)。 【例 8】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一直未予理会,致使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虽然乙对甲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该债权依然存在(自然债权),乙对房屋仍为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若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债权取得之有权占有的相对性)。 【例 9】甲将某
14、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一直未交付给乙。乙虽为所有权人,但乙对甲无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甲、乙未以合意完成房屋的交付,乙仍不享有房屋的收益权,甲对乙尚不构成无权占有。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丙对乙构成无权占有,乙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给丁办理过户登记,甲相对于丁构成无权占有,丁有权对甲(或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http:/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
15、担排除妨害的费用;(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1构成要件。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请求人为物权人。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
16、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真题研习】甲将 1 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56 题)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http:/ ABCD)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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