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2016 年修订版)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综合实力,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不断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原卫生部技术准入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总则新技术是指处于国际、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新的诊疗方法或技术,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和适用性,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新的诊疗方法或技术。新业务是指所有我院尚未开展的诊疗项目,范围涵盖新技术。(一)条件科学性:新技术、新业务应具备科学性、可行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要求,能提高疗效、减轻患者痛苦。创新性:在新技术引进时,要坚持创新性、开拓性,有选择性
2、开展新技术,而不是盲目学习引进。适用性:能满足临床需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二)水平分级根据开展新技术的实际水平分为三个等级级:国际领先或先进,在国际上率先开展或紧随开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施该项新业务、新技术的境外医疗机构为 5 个以内) 。级:国内领先或先进,在国内率先开展或紧随开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施该项新业务、新技术的国内医疗机构为5 个以内) 。级:省内领先或先进,在省内率先开展或紧随开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实施该项新技术的省内医疗机构为 5 个以内) 。第二条 准入管理(一)拟开展新技术的科室自行检索,了解拟开展技术与业务的先进性;拟开展新业务不需检索查新。(二)科
3、室自行查新确认该技术是否符合本规定中新技术与新业务的基本要件,每年的 1 月、7 月可以向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或武汉大学科技情报所提出查新申请。(三)科室向医疗部提出开展新技术与新业务的申请,填写“新技术、新业务的申请表” , 开展新技术的需一并提交“科技情报检索报告” ;(四)召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查新报告和委员会成员对该技术的成熟度、风险度、疗效、业内有否争议、水平与等级等,对拟实施的新技术与新业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创新性进行认证,2/3 以上参评专家认定该技术与业务为新技术与业务的,委员会成员在新技术、新业务立项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开展;(五)通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证后,新
4、技术的开展需另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其是否符合医学伦理规范进行评价,2/3 以上参评专家认为其符合伦理学要求的,委员会成员将在新技术、新业务立项审批表签署意见,准予其开展;(六)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经上述程序认证通过后才能实施;对于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二、三类技术,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第三条 申报材料申请开展临床新技术、新业务时应提交新技术、新业务的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拟开展技术的名称、参加人员、时间、风险评估及风险处置预案及预计达到的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具体如下:1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2新业务、新技术、新业务开展所必备的支撑
5、条件(如技术、设备等) ;3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风险预案及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4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四条 实施与管理(一)经过批准的新技术、新业务可在临床开展。(二)应充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实施前与患者或代理人交待实施新技术、新业务风险,征得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该项新技术、新业务。(三)因技术缺陷出现重大医疗意外时,应立即中止该项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对患者造成进一步的伤害;要弄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恢复开展该技术与业务。(四)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该技术。按规定进行再次认证符合
6、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五)在新技术、新业务开展过程中,科室领导及医疗部对其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填写年度新技术、新业务全程追踪管理评价表 ,以便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六)除经医院批准或者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外,开展新技术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将获准试用的新技术在其他医疗机构应用。(七)在完成规定例数的新技术与新业务后,要用循证医学的原理与方法客观评价该项新技术与新业务的治疗效果与社会效益和安全性,完成新技术、新业务完成情况登记表 。(八)对通过临床试验、技术成熟、疗效确切、使用安全的新技术、新业务应转为常规技术进行管理,科室应向计财处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批表 ,对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目录有收费标准的诊疗技术,计财处批准其按标准收费;没有纳入目录的项目,经计财处核定收费金额后,报请上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九)对学科实际已经开展且对学科发展(如全国排名)起关键作用的技术,纳入新业务的管理,根据开展的例数,给予适当的奖励。由实施新技术与新业务引发的医疗争议,医护人员虽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患者的伤害,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或免除对实施该技术的科室和个人的处罚。(十)本制度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原新技术、新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