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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全套经典背诵笔记.doc

1、1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 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

2、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 3 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 法律主义;b 禁止事后法;c 禁止有罪类推;d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 4 条)要求:a 定罪平等;b 量刑平等;c 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 5 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

3、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下面分别加以说明。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我国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4、。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其中,(1) “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3 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2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 11 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刑法第 90 条的

5、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2兼采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本国刑法的管辖。对于一国公民在其境外犯罪产生的国籍国和犯罪地国的双重管辖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部分地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刑法第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 10 条规

6、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已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兼采保护管辖原则:即安全原则,要求在国外犯有危害该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罪行的外国人,当其进入该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刑法第 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兼采普遍管辖原则:主张凡是侵犯国际公约、条约所维护的各国公共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

7、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对人的效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犯罪,一律适用本国刑法。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若刑法最高法定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境外犯罪,不论刑罚轻重,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国家利益与公民的犯罪,当法定最低刑为 3 年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也受处罚的犯罪,才适用刑法。 (保护原则的体现)国际法视为犯罪的,凡不受引渡者,都适用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体现) 。三刑法时间

8、效力:刑法什么时间生效、失效、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审判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溯及力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12 条) 。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构成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基本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依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特点” 。基本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规定的犯罪构成

9、。修正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的:1)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2)共同犯3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标准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依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特点” 。标准犯罪构成(独立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派生犯罪构成:在标准犯罪构成基础上,刑法分则对标准犯罪构成个别特别规定。派生犯罪构成种类:加重犯罪构成、减轻犯罪构成。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

10、。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 (2)行为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

11、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只有当一种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罚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我国刑罚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犯罪的这三个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三个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2犯罪客体概念和种类及与犯罪对象

12、的区别?刑法所保护的(前提) ,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内容: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研究“同类客体”的意义:1)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理论依据 2)把各种犯罪从性质、社会危害性上区分,有利于正确定罪、适用刑罚。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依据“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 。简单客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只有 1 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 2 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立法机关根据“具体国情”将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

13、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与条件,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主体承担者。犯罪对象在不同场合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也可表现为相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能确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有此属性。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体受损;而犯罪对象不一定都受到损害。3作为与不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应具备的条件?1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除了具备危害行为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4(1)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包括犯罪人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犯罪活动外,还包括犯罪人

14、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视同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2)从行为的性质上看,作为表现为实施刑法所禁止实施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2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2) 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但是未履行。(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3不作为的义务的来源不作为中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1)

15、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行为人先行行为所产生的责任。4犯罪主体概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 1) 实施危害社会行为 、 、 2)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 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应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X14 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14X16 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贩毒负刑事责任(不含绑架,其本身力量无法实施) 。14X18 周岁: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可免除) 。X16 周岁(非 18 周岁):

16、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但若未满 18 周岁则不可判处死刑。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理解行为的性质、后果、社会政治意义,并控制此行为的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精神病的鉴定: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得由侦察、检察、审判机关认定。聋、哑、盲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按“主体是否要求一定身份” ,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单位主体构成要件: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法律禁止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但并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犯罪目的

17、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行为与工作业务相联系:单位犯罪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6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过失) 。基本心理要素:意识因素(认识和分辨事物) 、意志因素(决定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意识认识内容:1)对行为及其结果危害性的认识、2)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刑法不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通过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表现。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疏忽、轻信。意志因素与意识因素不可随便组合(若认识事实必然发生,则不会持有过失的心态)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18、后果,希望、放任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犯罪故意特征:1)意识上,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放任的心理态度。5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此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意识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性认识不同:直接故意包含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意志上(主要区别标志):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抱希望心态

19、;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抱放任心态。直接故意具有直接追求性,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中;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以追求某种目的为前提,不能单独产生和存在。由于案件性质不同,并非间接故意的处罚都比直接故意的处罚轻。犯罪过失: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负刑事责任(必须是结果犯) 。犯罪过失特征:1)意识上: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而未预见 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

20、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的异同:同:意识上:都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并预见此结果可能发生。意志上:都不希望结果发生。异:意识上:间接故意对防止危害结果的事实和条件不予关心;过于自信过失行为、危害结果、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与条件也有一定认识。意志上: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容忍态度,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首要解决对象。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具有直接追求性,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非必要要件,能反映主观恶性、社会危

21、害程度。刑法认识错误:1)法律性质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法律性质认识错误:行为人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发生变化。法律不认为犯罪,行为人误解法律而认为犯罪。行为人不认为犯罪,而法律实为禁止的行为。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刑罚轻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认识。对目标认识错误:若对犯罪客体种类认识有误,依其主观认识的客体定罪。对犯罪手段认识错误:若死亡结果未发生,只负犯罪“未遂”责任。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误差:发生的结果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但仍要负犯罪未遂责任。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犯罪既遂及主要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

22、的完成形态。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1结果犯,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6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因此,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标准。2危险犯,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

23、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此,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3行为犯,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脱逃罪等。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因此,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2犯罪预备及特征?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24、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形成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没有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未遂特征和分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

25、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特征: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完成前。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行为实行方式:单一实行行为、选择实行行为、并列实行行为、双重实行行为。认定“着手”: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犯罪没有得逞: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把没有得逞简单等同犯罪目的没有达到、或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行为继续。意志外因素:1)行为人以外客观原因 2)行为人自身客观原因 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犯罪未遂分类:实行终了未遂、未实行终了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26、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按“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实行终了未遂: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行为实施完毕,但因意志外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未实行终了未遂: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因意志外因素使其未能将其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修正主观说(通说):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已将实现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为标准。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按“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且此行为“

27、有可能”完成犯罪,但因行为人意志外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能完成犯罪。犯罪未遂处罚原则: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得减主义。7中国采用“得减主义”: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不能免除) 。4犯罪中止,分类与特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特征: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实施完毕前。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是在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实施完毕前放弃犯罪: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是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基本特征行为人主观认为犯罪行为可继续实行,不论客观

28、是否能继续,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即为中止。若其主观认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已不可能,而放弃犯罪,不能视为中止。 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出现前。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处罚原则:无罪说、不罚说、折中说,中国采用“必减免主义” 。 分类: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

29、或者继续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状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1) 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3) 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这种形

30、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章 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此处所讲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就自然人而言,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具体来讲,共

31、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主体应注意以下问题:(1)两个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 16 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实施除此以外的犯罪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

32、不成立共同犯罪(4)在身份犯的情况下,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8(二)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双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双方都是共同间接故意;一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故意的范围以内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完全相同。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过失

33、犯罪的情况。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第一,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第二,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第四,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五,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三)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同

34、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分为三种情形: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有分工的共同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有机的整体。2简述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一)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

35、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犯。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其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

36、中形成。(三)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将其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 ,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四)依据共同犯罪人有无组织形式,将其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93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处罚?采

37、用“折中分类法” ,以地位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分工情况。主犯:1) “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组织犯 2) “聚众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首要分子的一种 3)其他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分子,实行犯或教唆犯。主犯:实行犯、首要分子、教唆犯、组织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不必然是主犯。主犯、教唆犯、实行犯、首要分子必然属于“共同犯罪人” 。主犯处罚: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

38、子,包括次要实行犯、帮助犯。胁从犯:1)行为人客观实施了犯罪行为 2)行为人因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教唆犯:1)客观有教唆犯罪行为 2)主观具有教唆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故意内容: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处罚原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被唆使对象:本无犯意之人、虽有犯意但不坚决之人,教唆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从重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间接正犯:教唆 1)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 2)精神病患者犯罪。教唆未遂:被唆使之人未犯被唆使之罪,可以

39、从轻、减轻处罚。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事后放弃犯罪,或尚未来得及实施犯罪活动。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的并非被教唆的犯罪,且实施的其他犯罪与被唆使之罪无“重合关系”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1继续犯极其特征?想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出于持续过程重的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中,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是典型的继续犯。继续犯的构成特征是:(1) 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40、。(2) 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对于此特征的理解: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2)继续犯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3)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4)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2想象竟和犯极其特征?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是:(1) 行为人必须

41、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一个犯罪意图” ,既可以是故意10犯罪的意图,也可以是过失犯罪的意图;既可以是单一的犯罪意图,也可以是概括的犯罪意图。 “数个不同的罪过” ,既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也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过失,也包括一个犯罪故意和一个犯罪过失。(2) 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3)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4)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数个罪名” ,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

42、3结果加重犯极其特征?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2)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称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3) 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

43、结果均有犯意。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4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 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 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 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5牵连犯的概念与特征及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 ,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

44、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触犯不同的罪名。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6吸收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处罚原则?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应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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