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 录前言 II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查验员资格管理 15 查验项目 26 查验工作要求 47 特殊情形的处理 68 检验监督工作要求 69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7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9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11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17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 18参考文献 21前 言本标准中第 2 章、第 3 章及 6.19、6.20、8.6 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GA
2、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 GA801201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13 年版的第 1 章);修改了“查验员” 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013 年版的 3.2);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 4.1);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 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 4.3,2013 年版的 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 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
3、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 4.5);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 5.1.2 的 c); 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 2013 年版的 5.2);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 5.3.1,2013 年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 5.3.2,2013 年版的 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 5.3.3,2013 年版的 5.4.3);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 6.1,2013 年版的 6.1);
4、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 6.2);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 6.6);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 6.9);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 6.12、2013 年版的 6.5);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 6.13);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 6.14,2013 年版的 6.11);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 6.15,2013 年版的 6.6);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
5、的要求(见 6.17 的 g);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 6.18);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 5.3.1 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的要求(见 6.19);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 6.21、6.22 和 6.23);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2013 年版的 6.3);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
6、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的要求(见 2013 年版的 6.8);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 7.2,2013 年版的 7.2);增加了检验监督工作要求(见第 8 章);修改了表 A.1 中 “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 A,2013 年版的附录 A);增加了表 A.1 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 A);修改了“表 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 C,2013 年版的附录
7、 C);增加了附录 D(见附录 D)。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吴云强、孙巍、张军、李健、赵卫兴、是建荣、罗跃、包威、张宝文。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8012008、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查验项目和查验工作要求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的工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查验员进行资格管理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 802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公安部令第 102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 术语和定义GB725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查验 inspection办理机动车业务
9、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3.2 查验员 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4 查验员资格管理4.1 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查验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4.2 查验员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及工作职责如下:a) 初级查验员可以对摩托车、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进行查验;b) 中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
10、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初审,指导初级查验员的查验工作;c) 高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审查,指导中级和初级查验员工作,对中级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4.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国高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并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4.4 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4.5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查验员资格管理规定,明确查验员培训考试、查验员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及查验
11、员日常管理等要求。5 查验项目5.1 注册登记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
12、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汽车安全带;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 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 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
13、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 ,查验灭火器;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 对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 9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
14、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
15、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 80km/h;n) 对车长大于 8m 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
16、盘式制动器;o) 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 10000kg 的挂车,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 对专用校车及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 对校车和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5.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 102 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2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5.2.1 对因变
17、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 5.1.2 的 d)、e) 、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 5.1.2 的 g)、h)、m)q) 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2.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 5.1.2 的 d)、e) 、g)、h)、i)、
18、j)、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5.2.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2.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 5.1 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2.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 5.1 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5.2.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 5.1.2的 d)、e)、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19、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5.2.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5.2.8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5.3 其他业务5.3.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按 5.1 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校车标
20、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5.3.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及 5.1.2 的 d)、e) 、i)、j)、q)规定的项目;对车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应增加查验。5.3.3 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
21、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5.3.4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5.3.5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
22、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6 查验工作要求6.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6.2 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配备有查验工具柜(箱),工具柜(箱)内应包括铅锤、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铁钩、轮胎气压表、逆反射系数检测仪(或反光标识检测仪)等常用查验工具。6.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员应配备查验工具包(内配钢尺、手锤等随身查验工具)、便携式智
23、能查验终端和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应具有远程比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照片和数据、向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无线上传数据及生成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 A)的功能;执法记录仪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6.4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照规定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和执法记录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赋予的职责。6.5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GB1589、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参见附录 B)。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
24、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6.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进行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视频或照片应能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能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能识别号牌号码)。注:一张照片能同时确认查验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的,视为满足要求。6.7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6.8 进口机动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项作业
25、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领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由非民警查验员独立承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民警查验员应进行监督。注:民警查验员是指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验员;非民警查验员是指不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验员,如汽车品牌销售商、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单位的查验员,也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验员。6.9 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 GB158
26、9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6.10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6.11 查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
27、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电动机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 2004 年 4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6.12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使用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的,测得的外廓尺寸数值应实时上传至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自动判别是否合格;对侧面及后
28、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6.13 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6.14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a)查看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b)查看驾驶室(区)内的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及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有疑问时实车操作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
29、置;c)实车查看机动车前轮(实车无法查看时只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前轮是否安装了盘式制动器;d)打开机动车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并判断 ABS 自检功能是否正常,有疑问时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实车查看半挂车,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防抱死制动装置;e)打开发动机盖并目视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发动机自动灭火装置。6.15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6.16 除按照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外,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有不符合 GB1589
30、、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6.17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要求如下:a)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所列查验项目查验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查验不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不合格的情形;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b)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按照规定应安装的安全装置均已安装时,在 “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符合要求”;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至少有一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发现实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的,在 “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具
31、体情形;c)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根据 GA802 核定的“车辆类型”;d)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e)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进行查验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f)按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按照规定查验的项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
32、、签字和签注日期,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不合格情形。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g) 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h)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中,备注栏中应注明提交校车日期。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中;i)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填写完毕(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校车查验记录表
33、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6.18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6.19 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 的规定查验机动车。6.20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6.21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
34、理部门,应建设完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严格对查验机动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6.2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现场或视频监管、拍摄照片、核查智能查验终端或执法记录仪、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机动车查验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查验照片(或视频)进行审查,监督查验员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查验、查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6.23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7 特殊情形的处理7.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非法改装的
35、,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拼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7.2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机动车不符合 GB1589、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 GB1589、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 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
36、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高级查验员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7.3 7.1 和 7.2 所述情形中,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 检验监督工作要求8.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8.2 设区的
37、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a)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面积及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应与需审核的检验业务量相适应;b) 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中级查验员或民警高级查验员;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应具备检验备案信息下载、转发和下发、机动车检验登录信息和复检登录信息接收、检验过程信息接收和转发、检验异常情况预警和报警、检验结果和检验照片(或视频)接收、检验审
38、核、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功能;能对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统计,确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所有人工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均为合格、所有仪器设备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均符合 GB7258 的规定,及时核查多车检测数据雷同、重点车辆检验合格率异常等综合统计分析及异常情况预警功能。8.3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工作人员应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是否符合附录 D 的规定。检验照片(或视频)的审核结果为合格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或报警提示的,应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8.4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发现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不符合附录 D 的规定的,应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形,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新上传整改后的检验照片(或视频);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 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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