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 权 确 认 书根 据 公 司 法 以 及 合 同 法 规 定 , 为 加 强 合 作 关 系 , 明 确各 投 资 人 各 自 权 利 和 义 务 , 鉴 于 各 投 资 人 均 有 投 资 , 为 此 本 着 平 等 协 商 , 互助 互 赢 的 原 则 , 友 好 协 商 自 愿 确 认 以 下 条 款 , 望 投 资 人 今 后 遵 照 履 行公 司 名 称 : _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_公 司 法 人 : _公 司 地 址 : _投 资 金 额 : _本 人 _自 愿 以 现 金 方 式 出 资 人 民 币 _认 购 方 案 的 投 资 ,享 受 相 应 投 资 比 例
2、 的 收 益 , 拥 有 _%的 股 份 。投 资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_本 人 _自 愿 以 现 金 方 式 出 资 人 民 币 _认 购 方 案 的 投 资 ,享 受 相 应 投 比 例 的 资 收 益 , 拥 有 _%的 股 份 。投 资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_本 人 _自 愿 以 现 金 方 式 出 资 人 民 币 _认 购 方 案 的 投 资 ,享 受 相 应 投 资 比 例 的 收 益 , 拥 有 _%的 股 份 。投 资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_本 人 _自 愿 以 现 金 方 式 出 资 人 民 币 _认 购 方 案 的 投 资 ,享 受 相 应 投 资
3、比 例 的 收 益 , 拥 有 _%的 股 份 。投 资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_1、 投 资 人 应 在 本 确 认 书 签 字 生 效 三 日 内 , 将 各 自 认 缴 金 额 以 现 金 方 式 缴 入 以下 账 号 _否 则 应 按 实 际 出 资 金 额 享 受 股 份 收 益 ,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8、 分 红 日 期 为 每 年 的 第 一 个 月 的 第 一 天 , 分 取 上 一 年 的 利 润 。 若 无 盈 利 公 司现 有 资 产 80%按 照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 剩 余 20%作 为 运 营 费 用2、 各 投 资 人 有 权 出 席 董 事 会
4、 议 , 有 权 参 与 公 司 人 员 任 免 以 及 各 项 方 案 的 决 策权3、 各 投 资 人 需 按 比 例 承 担 运 公 司 运 营 期 间 的 债 务 、 运 行 中 的 民 事 责 任 以 及 其他 责 任7、 未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禁 止 以 公 司 名 义 参 加 任 何 业 务 活 动 。 因 此 产 生 任 何 后 果与 本 公 司 无 关2、 本 确 认 书 自 愿 签 字 生 效 , 确 认 书 生 效 后 对 各 投 资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任 何乙 方 不 得 以 本 确 认 书 以 外 的 情 由 对 抗 各 投 资 人3、 任
5、 何 一 方 出 售 、 转 让 、 赠 与 等 其 他 方 式 发 生 股 权 变 更 需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方可 生 效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其 他 投 资 人 对 该 出 资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偿 清 所 有 账 务 )5、 因 履 行 本 认 购 书 所 产 生 的 争 议 、 个 投 资 人 应 先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任 何一 方 可 以 向 注 册 地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或 向 仲 裁 部 门 提 起 仲 裁 。4、 本 书 为 壹 式 肆 份 , 经 肆 方 签 字 盖 章 生 效 , 肆 方 各 持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作 为 有 效 的 法 律 依 据6、 本 认 购 书 未 尽 事 宜 , 经 各 投 资 人 协 商 , 可 另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具 有同 等 法 律 效 力投 资 人 签 字 : 盖 章 :投 资 人 签 字 : 盖 章 :投 资 人 签 字 : 盖 章 :投 资 人 签 字 :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