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 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工作人员, 必须 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上岗 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 应急性 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有碍食
2、品安全 的 疾病的 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
3、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 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4、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 等有关信息 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3.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 设备 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安全 ,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 ;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2、应定期进行
5、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 20cm以上 、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 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6、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 相关 合同。 (二)
6、设施 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 “ 除渣、洗刷、消毒、清洗、保洁 ”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 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 5 分钟。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餐用具 采 用 热力 进行消毒 的 , 消毒温度 保持100 ,不少于 10分钟。 5、 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不得随意乱放。 6、 消毒后
7、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 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4.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为 确保 餐饮服务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 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2、 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
8、务操作规范要求 , 定期检查 , 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 , 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 , 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3、 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 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4、 配备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5、 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5.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
9、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
10、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 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
11、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
12、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 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6.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
13、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 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
14、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置 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 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7.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
15、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 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
16、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8.所用 食品添加剂和 特殊 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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