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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章程.doc

1、 公 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 装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森鸣建筑 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南 路李子园大厦 505 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室内外装修设计,家庭装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发。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 币 100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

2、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 出资额 1.王烨 现金 人民币 万元 2.宋立新 现金 人民币 万元 3.卢文进 现金 人民币 万元 4.朱彪 现金 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长或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3、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 遵守公司章程; ()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 )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

4、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 董事长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5、;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 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 长 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

6、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总监,董事长,各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总监 ,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总监 ,董事 长 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8、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 ) 对总监 .董事长、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总监 .董事长、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总监 .董事长、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监 .董事长、经

9、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3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10、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 九 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

11、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 三十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三十一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9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 三十二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

12、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 2 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 三十三 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几个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 三十四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3、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 五 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 六 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 七 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 八 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 九 条 本章程一式 五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王烨 ,宋立新,卢文进,朱彪。 20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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