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XX 镇 党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 基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 基层 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 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 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 镇 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 条 本 办法 适用于由 镇 机关 二级机构 (
2、办公室、站所、中心) 负责人 , 村、社区 “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 直属党 (总 )支部负责人。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位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2 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 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 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 (六)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 条 初始动议。 党委 根据
3、工作需要或基层 请示报告 ,按照职数和班子 配备 要求 , 由 党委书记、镇长 、副书记 、纪委书记、组织委员 等 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 方案 。 事先 需报区委组织部或区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属于区 直部门 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 直 相关 部门 通气 、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 条 民主推荐。 选任 领导 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镇机关 二级机构 负责人 的民主推荐范围 为 镇 机关全体人员 ;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 推荐范围 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 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 (
4、总 )支部负责人 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 参加或 者由全体党员参加。 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书记和 镇长 、 党委 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应当在获得推荐票数位于前列的人员中确定,且其获得的推荐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 ,同时 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 ,作为考察对象。 3 第七 条 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 成 考察组 进行考察。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 考察
5、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考察方案,征求意见。 (三) 发布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拟任职务。考察组人员组成,联系电话等。考察预告可以以张贴的形式发布,也可以在干部大会上口头发布。 (四) 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 责人交换意见。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参加民主测评 和个别谈话考察、征求意见的 人员范围是 : 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 的考察 参加 人员范围为 镇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
6、 的考察 参加 人员范围为 村、社区班子成员,部分 党员代表、村民代表 ; 镇党委直属党 (总 )支部负责人的考察 参加 人员范围为 , 人 员较 多 的为 党(总) 支部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 , 人 员较 少 的为党支部 全体党员 。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 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 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考察组由有组织人事干部、纪检干部参加的两名以上成员组4 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
7、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 条 酝酿 。 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上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范围一 般 为 党委 书记 、 镇长 、人大主席、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和 组织委员。 根据需要,还要征求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意见。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需听取纪检监察、计生、综治、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在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 条 讨论决定 。 选拔
8、任用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负责组织 工作 的党委成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 以无记名填写干部任用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5 党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票的 方能通过。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
9、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任职 。 实行提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干部任职分为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非选任制的干部一般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章 竞争上岗 第十一 条 实行公开岗位 、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 第十二 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 办法 第 四 条的
10、规定。 第十三 条 公开岗位、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 人事部门 组织实施,程序包括: (一) 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 (二) 个人自荐、组织推荐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 、 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第 五 章 交流、回避 6 第 十四 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通过交流、轮岗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 个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 十五 条 采用调任、轮岗等形式,加大干部交流任职,尤其要加强年轻干部的交流、轮岗。
11、第 十六 条 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正副职合并计算), 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 十七 条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领导 干部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 十八 条 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 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 六 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 十九 条 领导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
12、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 二十 条 实行 领导 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 二十一 条 实行 领导 干部降职制度。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 二十二 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 的岗7 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 领导 职务。 第 七 章 纪律和监督 第 二十三 条 选拔任用 领导 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 二十四 条 对违反本 办法 规定的,要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轮岗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 二十五 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 二十六 条 党委及组织 人事部门 对 本单位 贯彻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受理 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 办法 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 八 章 附则 第 二十七 条 本 办法 由 镇党委 负责解释。 第 二十八 条 本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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