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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环境保护局.doc

1、 1 密云县 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密云县 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7 条第 2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4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6 条 第 2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10 条第 2 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 11 条第 2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 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5 条第 2 款: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 年 12 月 26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 年 11 月 1 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 年 9 月 1 日 4 中

4、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 年 3 月 1 日 2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 4 月 1 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 年 10 月 1 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 年 9 月 1 日 8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 1月 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 年 3 月 20 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 年 12 月

5、1 日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 年 7 月 1 日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 年 6 月 16 日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 年 3 月 15 日 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 年 12 月 1 日 1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 年 7 月 1 日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 年 1 月 1 日 17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88 年 5 月 9 日 18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88 年 3 月 22

6、日 19 国家 环境保护 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 年 6 月 19 日 20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 年 5 月 8 日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 年 11 月 1 日 22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发改委、环保总局 2004 年 10 月 1 日 23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0 年 8 月 15 日 24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总局 1991 年 2 月 22 日 25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4 年 11 月 10 日 26

7、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 年 10 月 1 日 27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环保总局 2004 年 7 月 1 日 2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 年 10 月 15 日 2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9 年 10 月 1 日 30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 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991 年 3 月 1 日 31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992 年 10 月 1 日 32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7 年 3 月 25 日 33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

8、环保总局 1990 年 5 月 28 日 34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87 年 7 月 16 日 3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3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6 年 1 月 1 日 3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 年 1 月 1 日 3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2 年 2 月 1 日 38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经贸委 2003 年 7 月 1 日 39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 局 2003 年 7 月 1 日 40 排

9、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992 年 10 月 1 日 41 北京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2 年 9 月 1 日 42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5 年 11 月 1 日 43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1 年 1 月 1 日 4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1 年 1 月 1 日 45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1984 年 5 月 1 日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密云县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共 181 项) 一、

10、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5 条 1 款第(一)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 1 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11、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 1 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55 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 4 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

12、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0 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49 条第 1 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36

13、 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8 条第 1 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50 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

14、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65 条:“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1、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 9 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5、除按规 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5 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 1 款第(一)项:违反本法 5 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

16、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68 条第 1 款第(一)项、第 2 款:违

17、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5 条第 1 款第(二)项和第 2 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8 条第(一)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

18、,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8、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23 条第 1 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逾期 未申报登记或谎报的,给予警告处分和处以元以下(含元)罚款。 9、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 9 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53 条第

19、1 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1、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 22 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法行为名称: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5 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

20、定行使环境监督 6 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5 条第 1 款第(四)项和第 2 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

21、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 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 50以下的罚款。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 50%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五、违法行为名称: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5 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6 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 7 款。” 2、中华人民共和

24、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7 条:违反本法第十一 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

25、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并处罚款。” 5、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26、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 23 条:违

27、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1、北京市环境噪声管

28、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视其 8 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7 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8 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

29、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30、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68 条第 1 款第(四)项和第 2 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5 条第 1 款第(三)项和第 2 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31、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北 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54 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9、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 9 条第七项:有下列

32、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 环境保护部门的。 10、北京市实施 办法第 35 条第 1 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 9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8 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61 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

34、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 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

35、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三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 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 30计算罚款,但

36、是最高不得超过 100 万元。 7、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有 条例 第 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 四十九条 、第 五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10 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

37、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直接损失 2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 3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100 万元。 九、违法行为名称: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9 条:“对

38、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 政府决定;

39、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 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

40、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的,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7、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 32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逾期未完成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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