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耿马县孟定佳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拟 提供资产担保 涉及 的 橡胶林 资源 资产 评估 项目 评估 委托合同书 云仁禾评约字 2017第 001号 云 南 仁 禾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地址: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 522号汇坤楼 4楼 邮政编码: 675900 办公电话: 0878-3393589 传 真: 0878-3393589 - 1 - 评估委托合同书 索引号: G-3 甲方 ( 委托方 ) : 耿马县孟定佳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方( 受托方 ) : 云南 仁禾 资产评估 事务所 甲、乙 双方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书 。 一、
2、评估 目的: 拟进行资产担保行为(事宜),提 供橡胶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参考意见 。 二、 评估 对象和 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评估资产的 对象和 范围 是 : 1、评估对象: 经济行为 (评估目的) 所涉及的 橡胶林 。 2、评估范围: 橡胶林 1 项 ,2 个地块,约 230 亩的橡胶园 ,资产占有方为张小旺 。 3、 具体以委托方 (和或资产占有方) 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或“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承诺函”列示的评估范围为准。 三 、 评估基准日 : 根据项目的实际 确定 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 月 18 日 。 四、评估报告 使用范围 : 1、评估报告使用人 : 评估报告使用人 为 甲方
3、( 委托人 )。 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明确约定 为: 提供资金的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农村生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 书约定的委托方以 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实现本次 评估 目的而需要使用本报告的其 它 单位 或 个人。 ) 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前述情形,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 2 - 3、目的及用途 : 拟进行资产担保行为(事宜),提供橡胶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参考意见 。 (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
4、用途使用评估报告。 )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使用时效 ( ) ( 现时性评估与预计性评估 )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 1 年,从 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 月 18 日 起计算 ,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 止。 ( ) ( 追溯性评估 )资产 评估 报告的有效期为 1 年 ( 自出具评估报告日起 原则上 为一年, 但在市场状况变化很大的场合,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 从 评估报告日 起计算 , 至 止。 4、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 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资
5、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要求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以上约定条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 1、甲方于 现场勘查后 30 日内 向乙方提供资产评估所需全部资料(详见乙方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清单),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评估资料后, 在 30 日内 完成甲方委托的
6、评估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甲方- 3 - 资料提供原因或乙方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工作 如期完成,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完成工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完成评估业务后 乙方 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 书共 四 份, 报告 以书面形式提供, 提交方式为: A、甲方到乙方所在地提取( ); B、乙方 到 甲方所在地提交 ( ) ; C、其他 ( ) 。 六、 评估服务费 及 支付方式 : 1、 评估服务费的 收费依据: 中评协 2009199 号 2、 约定 评估服务费总额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此次评估之特定目的,经协商, 约定 收取 评估服务费总额 5,000.0
7、0 元,大写 人民币 零 拾 零 万 伍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正 ; 或按评估 资产总额 的 收取。 3、付费方式:本约定书生效后, 预付 50%的评估费,剩余 评估 费 在交付资产评估报告时一次性支付 。 4、 评估服务费总额未包括的其他费用及其承担方式: 乙方外勤 (现场勘察和 资产清查核实) 期间的 差旅费 及其他 相关 费用 ,其承担方式为: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各自承担 相关费用 ( )。 5、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委托方应按 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七 、 委托人 及相关当事方 的 权利 和义务 : 1、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
8、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乙方在评估工作中,特别是在进行现场勘察 或 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时,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2、根据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为乙方- 4 - 在工作过程中协调企业内部及与评估有关的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创造良好条件。 3、 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 行确认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4、对乙方评估人员中可能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5、 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八 、 资产评估机构 的 权利
9、和义务: 1、指派与约定事项要求能力相适应的人员进行执业,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2、在评估工作执行过程中,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3、遵守职业道德,对 执业 过程中 获取的 甲方 及相关当事方的信息 严守秘密。 4、指导甲方 及相关当事方 有关人员做好资 产清查申报工作。 5、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甲方 或 相关当事方 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材料,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时间。 6、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有权中止履行 合同 书 ;相关限制无
10、法排除时,有权解除业务约定书。 九 、合同的变更 : 1、 合同 书 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 合同 书 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 合同 书 。 2、 业 合同 书 签订后, 若因甲方原因提出 对合同中的 重 要条款进行变更或更- 5 - 改, 如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等,造成乙方返工 或增加工作量的 , 甲乙 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间 ,并签订 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 合同 书。 十 、 违约 责任: 1、 因 甲 方 或相
11、关当事方 提供资料虚假 、不失 或不完整以及发生虚假陈述而导致 评估结果 失实, 乙 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若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约定,所收评估费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 合同 书, 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且不退还评估费用。 3、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约定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 4、签约各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 合同 书 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一 、争议的解决 : 因 合同 书 或执行本 合同 书 产生的任何争议 , 应当由甲乙双方 协商解
12、决 。 如协商不成 , 应将争议 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二 、 生效日期及其他约定事项 : 本 合同 书 经 甲 方负责人或授 委托代理人 ( 按 规定) 和 评估机构 法定代表人( 或者 合伙人 ) 签字 并加盖 双方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后生效。 本 合同 书 一式 二 份, 甲 方 一 份、乙方 一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签约 说明:本 合同 书 中的 “ ( ) ”内请打“” 或 “”,“ ”中请填写具体 内容。 - 6 - 补充条款: 云南 仁禾 资产评估 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牡丹支行,账号: 2516 0324 0920 0
13、048 383 甲 方 地址 : 云南省临沧市 耿马 县 乙 方 地址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永 安路 522 号汇坤楼 4 楼 联系人: 张小旺 联系人: 李正德 传真: 0883- 传 真: 0878- 3393589 办公 电话: 0883- 办公电话 : 0878-3393589 移动电话 : 15012023886 移动电话 : 13308837665 法定代表人 ( 或者 委托代理人 ) : 法定代表人 ( 或者 合伙人 ) : 李正德 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 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 签约时间: 2018 年 1 月 18 日 签约时间: 2018 年 1 月 18 日 签约 地点 : 耿马县 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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