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第一部分概 论,一、核技术利用的法律溯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核技术利用的法律基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本法是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
2、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综合处核电一、二、三处核反应堆处核燃料与运输处核技术利用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电磁辐射与矿冶处核安全设备处辐射监测与应急处人员资质处,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站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际合作
3、司,办公厅,其它司办(人事、法规、规划等),技术支持中心(5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6个),核安全国际合作处,省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31个),三、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框架,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
4、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四、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续),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密封放射源,放射源的运输容器,辐照装置,湿式贮源辐照装置全景图,干式贮源辐照装置全景图,钻井测量, 远距放射治疗装置,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相 机,SPECT Imaging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医用X射线管,医用回旋加速器,工业回旋加速器,工业用 探伤机,工业用探伤机,固定核子测量料位计,固定核
5、子测量厚度测量仪,避雷针,镅241湿度仪,纸张密度仪,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二、立 法 原 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三、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
6、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 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1.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问题,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3.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
7、督管理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环保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4. 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该法律授权环境保护部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环保部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标准。“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标准,四、放射
8、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1)申请领取许可证(2)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3)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5)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四、
9、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5.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 (1)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2)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按规
10、定方式排放, 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3)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4)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6.放射性废物管理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五、法 律 责 任,第48条 监督管
11、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六、法 律 责 任(续),第49条至第58条 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手段: 警告,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吊销许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第59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部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
12、9号),一、条例基本情况,2005年9月14日温总理签署, 2005年12月1日施行,原44号令同时废止。原44号令共37条,现449号令,67条 修改:27处条文(包括条文内容的拆分、合并);另外,4个章名被修改增加:40条(许可内容和程序、进出口管理、事故管理与法律责任细化等)删除:8条(三同时要求、运输管理、监督员职责、复议告知及实施细则、解释等)不变:1条,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第一章,总则,4条 条例制订的目的 条例的适用范围 确立监督管理部门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现分类的原则,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二章,许可和备案,22条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许可
13、证的主要内容、有效期 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或注销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转让等特定活动的条件、 审批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三章,安全和防护,13条对持证单位的责任,人员培训、考核,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废旧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或处理,场所退役,工作场所的安全联锁,场所、源或源容器的辐射警示标志、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存放等安全和防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野外使用或示踪试验、辐射诊疗机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厂等特定活动的安全和防护进行了规定;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影响的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等产品质量进行了规定。,二、条例
14、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6条详细规定了辐射事故的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和预案的主要内容、事故报告程序、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等。,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五章,监督检查,4条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和级别、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六章,法律责任,15条分别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 限期整改 行政处分 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
15、七章,附则,5条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补充规定;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第一章 总 则,实行统一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放射源的分类(续),1.分类原则 以人为本:人体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分类系统主要是基于放射源可导致的、潜在的确定性健康效应。 潜在的确定性效应主要取决于源的物理性质(射线种类、活度大小等),同时与源的使用方式、实践的条
16、件等其它因素有关。,、放射源的分类(续),2.分类标准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 -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放射源的分类(续),2.分类标准(续)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大可能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和非密封
17、源在有些实践(例如核医学)中,短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作为非密封源被使用,例如在放射性诊断中使用锝-99m 以及在放射治疗中使用碘-131。在这种情况下,分类法的原则可用于确定源的类别,但是在选择用于计算A/D 值的活度时应当做出合理判断。这种情况应当进行逐例考虑。,放射源的分类(续),放射源的分类(续),源的聚集 将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多个放射源相互之间的距离很近,例如在制造过程中(例如在同一房间或建筑中)或在贮存同一设施内。应当用放射源的总活度对这组源进行分类。,、射线装置的分类,国际上未对射线装置进行分类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 -类为高
18、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射 线 装 置 分 类 表,射 线 装 置 分 类 表(续), 、实践的分类简介(IAEA), 、实践的分类简介(续) (IAEA), 、实践的分类简介(续) (IAEA), 、实践的分类简介(续) (IAEA),第二章许可和备案,许可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
19、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源的进出口,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有关目录由外贸部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并公布。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经环保总局审查批准后,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放射源的转让,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向所在地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环保部门备案。,放射源转移使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放射源的台账
20、,同位素产品台帐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环保部备案。生产单位建立同位素产品台帐,并按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生产的放射源应有标号和说明文件。,放射源的台账,环保部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系统。未列入台帐的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废源返回,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三章安全和防护,总原则法人负责,政府审管,安全和防护,人员要求:单位应进行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和培训考核。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个人剂量: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
21、健康监护规定。年度安全评估:单位负责,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安全和防护,停业变更: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清理登记,妥善处理,不留隐患。单位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遗留问题:条例施行前终止的单位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源和废物,由省环保部门组织处理。经费政府承担。,安全和防护,废源回收:、类源,废源返回生产厂或原生产国。、类废源包装整备后送交各省废物库贮存。退役:使用、类源和生产同位素的场所,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实施退役。,安全和防护,安全措施:包括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信号等。要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
22、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和防护,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安全和防护,安全与保卫要求:单独存放,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专人保管,登记、检查,账物相符;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安全和防护,医疗照射要求:制定质保方案
23、,遵守监测规范,避免不必要照射,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回收冶炼废旧金属:要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四、 辐射事故应急,辐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
24、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2)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3)较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I
25、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4)一般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类型,按其发生原因划分可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其他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超剂量照射事故、表面污染事故、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和放射性泄漏事故。,我国辐射事故的
26、类型统计,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照装置事故我国辐照装置方面的事故,不仅发生率高,而且后果严重。仅1985-1993年间,辐照装置事故达20起,受照人数达100多人,6人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早期建成的辐照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连锁系不能实现安全措施的多重性、多样性和冗余性的纵深防御的原则,其二是设备带故障运行,三是操作者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部分辐照装置事故,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1992.11, 辐照装置退役,在缺乏放射源有关测量资料的情况下,组织附近的民工挖掘地基,拆除存放钴60源井的工作。导致丢失放射源被民工误拾。3人死亡。40人受照;1993.09, 操作人员违反规定,在辐照
27、室控制系统的电源电缆线陈旧短路。门机联锁失控和无灯光情况下,未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便携式剂量检测仪进入钴60辐照室,在2人距源1m和2.2m时,同时发现放射源未降至安全位,立即跑出.1996.03,在监测中,发现钴60辐照装置的贮源井口剂量高出平时的三倍,经谱分析确认是钴60污染。,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1998.01,辐照室长期超负荷运转,从未检修,经常发生悬挂链卡车故障;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便携式剂量检测仪。值班人员未注意辐照室门外红灯和控制台上辐射仪表的指示,源在工作位置便开门进入辐照室内。人员受照剂量达5Gy,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2004.10,安全装置失灵,人员违
28、反操作规程,辐照源未降回井内,未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便携式剂量检测仪,进入辐照室,2人死亡,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探伤事故 我国探伤技术在70年代末较快地发展局部受照剂量较大是这个行业辐射事故危害的特点。国内影响最大的是2005年哈尔滨7.13事故,事故中探伤源被捡回居民区导致人员受照并引起1人死亡。,部分放射治疗事故,1985,医用加速器性能减退,在有安全系统时常不出电子束,主管人员擅自决定短路连锁装置,开机治疗患者,患者治疗后出现不正常症状后未被重视。25人被超剂量照射,直接或加速使13名病人死亡;1989,医用加速器故障,操作人员违规拆除安全连锁改用手工操作,49人受超剂量照射,均有
29、皮肤损伤;1991,徒手修理钴-60治疗机故障,3人受到超剂量照射,最大受照剂量0.2Gy.,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公众信息沟通辐射事故的国际通报,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各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中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四、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续),各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中的职责分工辐射事故“国际信息通报工作”,目前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是国家原子能机构。通报的内容应以环
30、境保护部门确定的为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国际交流中需要向外提供相关信息时,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减轻辐射事故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举措之一。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公安、卫生和财政等部门联合编制。,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本辖区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的规模及类型相适应; 应急预案中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响应准备必须有效和可行;应急预案的内容应该尽可能全面、具体、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
31、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工作单位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主体,也是处理辐射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的主要责任人;辐射工作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级别,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辐射工作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业主)事故发生后,辐射工作单位是处理辐射事故的主体,应积极主动做好事故处理的各项工作;事故单位应当
32、在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同时报当地公安部门;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监管部门)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为止。 辐射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应持严肃态度,凡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应负法律责任。,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监管部门) 省级环境
33、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的处理,并提供辐射事故后续报告。 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继续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辐射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监管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应核实事故类型,确认后,在2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核实事故类型,确认后,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辐
34、射事故报告后,应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任务立即指派相关人员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按各自的渠道向上级报告。到达现场的人员,应按各自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监管部门) (1)接报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时,应了解(问询)并要求报告人尽快书面报告如下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和详细地点;辐射工作种类:如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或放射治疗,等;使用辐射源项:如放射源类别、核素名称、放射性活度,使用加速器种类:电子、质子或X射线,射线能量,等;,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监管部门)事故简单经过:简单情节、受照时间、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
35、;受照人数:受照类型(局部?全身?部位?)、受照者目前状态和所在地(医院名称、地点); 目前各部门(环保、卫生、公安)介入情况、群众情绪和源项状态(控制否); 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报告时间。,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监管部门)(2)立即安排赶赴现场报告有关领导,要及时、如实,讲明需领导决定的要点;选派合适人选,如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和事故善后)、物理和生物学人员(剂量测量、估算与受照严重性判断);准备现场测量或采样设备、取证设备、相关法规标准、资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和路线,尽快赶赴现场。,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监管部门)(3)现场调查处理 听取详细
36、汇报,要尽早安排能负责的领导、与事故有关部门的领导、对事故最清楚的人员都要参加会议。对事故过程中各有关状态,如有无局部屏蔽物、受照方式、受照时间和受照人数、事故愿因、目前存在的问题。注意与报告的情况有无重大区别;,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监管部门)落实有关受照剂量与医疗救治要解决的问题,如时间、现场配合、人员、仪器设备、样品采集等;看望受照者、积极救治。要多听受照者的诉说,给予安慰,适当注意宣传科学,以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对会上提供的内容要随时进行科学判断,不清楚的要问清楚,必要时可提出组织调查。,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监管部门)(4)应急处理 通过调查,分
37、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针对原因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使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如是放射源丢失,组织有关部门(公安、监管、监测等)迅速追查,在追查中注意个人防护;如是机械设备故障,应积极组织专业人员排除故障;如系灾害引起事故,应在控制灾害的同时,设法防止或减少照射和污染的范围。,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监管部门)(5)后果分析及对策 主要针对严重受照者进行医学救治。要密切观察,积极救治,并对本次事故的后果进行估计,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监管部门)(6)原因分析和反馈 把在现场得到的事故原因分析整理成文,形成文件;有重要意义的经验与教训,要
38、反馈到相关领导和相关单位,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把事故的经验与教训作为一种社会财富来积极使用。,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事故的处理(监管部门)(7)总结报告 总结应按公文或技术文件的有关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撰写,注意经验和教训,以及防范类似相关事故的启示。,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 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相关医院,或者请求医院派人到现场救治是辐射工作单位的责任,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即便事故是由受辐射伤害人员本人造成的,也不应该有正式职工、合同工或其它任何形式员工之分。 救治的一切费用均应由辐射工作单位筹措承担。,四、 辐射事故应急(续),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
39、必须立即运送辐射伤害人员和及时开展救治工作,不允许拖延。应采用快捷、稳妥的交通方式。接收救治的医疗机构应是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或有条件救治的,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了病员,无故耽误了病员救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辐射损伤,放射性烧伤,放射损伤合并烧伤,辐照装置事故,+20d,+39d,工业探伤事故,五、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环保护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
40、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五、监督检查(续),六、法律责任,略,第四部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 ),一、基本情况,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周生贤局长签署, 2006年3月1日施行。第31号令共计六章 四十七条 五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6条)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20条)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9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9条)第五章 罚则(1条)第六章 附则(2条),二、
41、适用范围,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口、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出口放射性同位素, 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三、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潜在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销售(含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三、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续),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下列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销售、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乙级、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四、许可证审批权的委托,省级以上
42、环保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国家可以将审批权委托省级。省级可以将省级审批权委托市级,或直接委托给县级。但不能逐级向下委托。只有下一级环保部门具备审批能力并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委托,不能强迫。委托审批,责任仍然属于委托方。,辐射活动的分级审批与备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有关手续(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辐射活动的分级审批与备案(续),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和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有跨省界环境影响的,由国家环境保
43、护部门审批)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使用的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颁发安全许可证前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有资质单位编写。要把好安全和环境关,必须把好环评关。国家发证的辐射单位环评文件,可由有乙级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写。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主要是辐照装置销售(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类、类、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类
44、放射源的;使用类、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乙级、丙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销售、使用类、 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要求,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许可证申领条件,根据不同单位类型,对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细化,并予以分类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生产放射
45、性同位素的单位的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条件(续),(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46、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条件(续),(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条件(续),(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
47、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条件,(一)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1名本科以上技术人员专职负责(二)安全和防护专业和法规培训和考核;(三)需暂存同位素的,有满足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四)需安装调试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人员和公众意外受照的安装调试场所;(五)有贮存、运输同位素的包装容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条件(续),(六)符合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七)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仪等;(八)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保制度、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九)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的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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