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中的债务清偿责任前言: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债务被区分为两种类型: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的个人自己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应为连带之债,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区分夫妻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最主要的一个标准是:该债务的形成是基于何种用途产生的,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应视具体情况分析。基于以上,同一债务是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
2、同债务,无论是对夫妻各方的利益还是对债权人的利益来说,其影响都十分重大。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共同偿还2007 年 2 月 15,被 告 卢 某 某 为 购 买 车 辆 ,向 原 告 王某 借 款 12400 元 ,约 定 2008 年 2 月 15 还 清 。当 年 4 月3 日 卢 某 某 又 向 王 某 借 款 12400 元 ,约 定 2008 年 4 月3 还 清 。卢 某 某 分 别 出 具 2 张 借 条 交 王 某 收 执 ,口 头 约定 按 月 利 率 2%计 算 利 息 。2007 年 10 月 18,被 告 卢 某某 与 妻 子 费 某 某 在 全 椒 县 民 政 局
3、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手 续 。两笔 借 款 均 到 期 后 ,原 告 王 某 多 次 催 要 。两 被 告 均 相 互 推委 拒 绝 还 款 。无 奈 之 下 ,原 告 王 某 只 得 将 被 告 卢 某 某 、费 某 某 告 上 法 庭 ,请 求 判 令 两 被 告 共 同 偿 还 借 款 24800元 并 依 约 定 按 月 利 率 2%支 付 利 息 。全 椒 县 人 民 法 院 判决 被 告 卢 某 某 、费 某 某 于 判 决 生 效 后 五 日 内 共 同 偿 还 原告 王 某 借 款 24800 元 及 利 息 。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4、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民 间借贷债务纠纷案。卢某某、费某某夫妻欠原告本金 24800 元及利息,事实成立,有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也认可,双方没有异议。该债务是卢某某、费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原 、被 告 间 借 贷 合同 关 系 依 法 成 立 ,合 法 有 效 ,受
5、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被 告 卢某 某 未 按 约 定 期 限 偿 还 借 款 ,显 已 违 反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原 告 王 某 要 求 被 告 卢 某 某 偿 还 借 款 及 利 息 ,法 院 依 法 予以 支 持 。被 告 卢 某 某 与 费 某 某 原 系 夫 妻 关 系 ,卢 某 某 经手 的 两 笔 借 款 均 发 生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依 法 应 认 定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双 方 应 当 共 同 偿 还 。案例二、丈夫生前欠下债 妻子有责来偿还2000 年,原全椒县神山机械配件厂改制后被乡政府出售给韦某丈夫江某,约定该厂欠原告梁某的 7
6、568 元款由江某偿还。后江某给付原告 2000 元,下欠 5568 元没有给付。2006 年 3 月 9 日和 3 月 29 日,江某又两次从梁某处借款10449 元和 7980 元,约定按 1%月利率支付利息。2007 年 5月 1 日,江某还给梁某 1000 元,下欠合计 22997 元本金及利息。江某不幸去世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一直以困难为由没有归还。原告诉讼到法院。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案。江某欠原告本金 22997 元及利息,事实成立,有江某出具的欠条和借条为证,被告也认可,双方没有异议。该债务是江某与韦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的债务。江某去世后其生前购买
7、的工厂由韦某经营管理;其与韦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由韦某管理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 是按照合同的 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 韦某借口经济 困难拒不还钱是错误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债务的请求,全椒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案例三、离婚后借款经营 前妻不承担责任全椒县某镇个体企业主
8、离婚后借款未还被债主告上法院,前妻被判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程某、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4 年 8 月 30 日双方协议离婚。2005 年 2 月 2 日,被告程某以其经营的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高某处借款109670 元,程某出具欠条两张交原告收执(金额分别为59670 元、50000 元),欠条上注明借款月利率为 6.975。后高某找程某要求偿还借款,但程某以无钱为由拖延未还,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程某和陈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高某自认原始借款为 87000 元,多余部分系利息转据所得。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程某返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 87000 元,利息
9、22670 元。法官说法:程某向高某借款 109670 元,有程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程某在高某催要后应及时返还,拖欠不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从高某提供的欠条载明的借款时间来看,该两笔借款产生于两被告离婚之后,作为前妻陈某对前夫程某离婚后所欠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因此对高某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例四、丈夫欠下赌债 妻子无责偿还2008 年,全椒人钱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到上海
10、打工。闲暇时,钱先生喜欢赌钱,欠下赌债 3 万多元。为此,钱先生多次要求妻子协助偿还,遭到赵女士的拒绝。此后,双方经常吵架,分居长达两年。今年 5 月份,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赵女士承担部分赌债。法官当庭批评了钱先生赌博的错误行为,指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和确认。之后,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赌债由钱先生自行承担。法官说法: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也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要求民事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5 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钱先生因赌博所生的债务,尽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该债务系违法行为之债,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离婚时赌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全椒县人民法院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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