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强化管理制度,实现矿井尽快投产,特此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一、防突风门1、防突风门必须设在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进风侧,以控制突出时瓦斯能沿着回风道流入回风系统。风门原则安设在支护完好、围岩坚固、无积水、无拐弯的平巷内。凡查到一处不符合的,处罚通风工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100 元。2、每道风门都必须有牢固的底坎,确保严密不漏风。不过车的风门,其底坎要求在正反向风门关闭后能将其抵牢(底坎高于正反向风门 50mm) ,行车风门底坎设置时高于轨面 50mm,底坎高度不得影响车
2、辆行驶,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处罚 100 元。3、具有突出危险巷道必须设置两道牢固可靠的防突风门,风门墙垛可用砖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 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 0.8-1.2m。门框和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 150mm,风门厚度不得小于 50mm。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m;检查一项不合格罚通风工区 500 元,并限期整改。4、放炮时风门必须关闭,对通过内墙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逆风装置。放炮后人员进入检查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未设置逆风装置罚通风工区 500 元,并限期整改。5、反向风门距工作面通风口大于 10m 处,
3、每组不得少于两道。6、每班必须严格检查反向风门是否完好,对出现问题的风门及时维修,只有当反向风门完好后,方能进行放炮。二、井下避难所1、井下避难所的要求:(1)避难所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2)避难所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但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0.5m2。硐室的门、墙必须牢固,墙厚不得小于 0.8m,门扇厚度为 50mm,观察孔的门扇厚度不得小于 20mm。门扇只准向外开,门扇与门墙用铰链联接时,安装绞链的位置应靠工作面一侧。避难所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
4、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3)避难所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中央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数量不少于 30 个,采区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不得少于 10 个;(4)中央避难所内应根据避难最多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但最低不少于 30 个;采区避难硐室自救器数量不得少于 10 个。(5)避难所内应放置足够的饮用水。(6)避难硐室必须有防火降温喷雾装置。上述要求一项不达标或缺少的,罚施工单位 200 元/样。2、必须每天检查隔离门的气密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上报或处理。三、采掘工作面的远距离爆破
5、在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远距离爆破的操纵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得小于 300m。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工操纵爆破的地点,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救器。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爆破 30min 后,方进入工作面检查。对违反操作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 元。四、自救器进入有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自救器。每天下井前与升井后,必须对自救器进行称重和气密性检查,以保持仪器性能良好。对不佩戴或者佩戴不合格的罚款 100 元/人。五、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压风自救系统安调在井下压缩空气的管路上。压风自救系统应设置在距采掘工作面 25-40m 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每隔 40m 设置一组压风自救系统。每组压风自救系统一般可供 5-8 人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得少于 0.1m3/min。以上每一项凡达不到要求的罚款相关责任人 100 元/人。此规定自宣布后执行通防部2012 年 7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