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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保人员管理制度.docx

1、公 司 内 保 人 员 管 理 制 度为 保 障 公 司 的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 做 好 外 来 人 员 的 接 待 和 车 辆 、 物 品 出 入 登记 的 管 理 , 当 好 企 业 卫 士 , 确 保 公 司 财 产 和 员 工 的 人 身 安 全 , 特 制 定 本 内 保人 员 管 理 制 度 。 第 一 条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如 有 违 反 , 则 按 公 司 有 关 规定 进 行 处 罚 。 第 二 条 内 保 人 员 必 须 为 人 正 直 , 作 风 正 派 , 以 身 作 则 , 处 事 公 正 , 对 工作 有 高 度

2、 的 责 任 感 , 不 玩 忽 职 守 。 第 三 条 内 保 人 员 必 须 提 前 十 分 钟 到 岗 , 做 好 交 接 记 录 , 要 有 充 沛 的 精力 坚 守 岗 位 。第 四 条 员 工 下 班 后 , 内 保 人 员 必 须 检 查 办 公 区 和 车 间 、 仓 库 电 源 及 门 、窗 关 闭 情 况 , 切 实 做 好 “四 防 ”( 防 火 、 防 盗 、 防 破 坏 、 防 自 然灾 害 ) 等 工 作 。第 五 条 内 保 人 员 夜 间 值 班 要 高 度 戒 备 , 应 做 到 每 小 时 在 厂 区 巡 逻 1 次 。第 六 条 外 来 人 员 无 法 表

3、 明 身 份 或 未 经 被 访 部 门 经 同 意 , 不 得 进 入 厂 区 内 。本 公 司 员 工 上 班 时 间 外 出 办 事 须 出 具 相 关 出 门 证 , 或 在 门 卫 室 进 行登 记 后 方 可 出 厂 门 ; 上 班 时 间 超 过 30 分 钟 进 厂 者 必 须 在 门 卫 室登 记 后 方 可 入 厂 。第 七 条 外 来 人 员 未 遵 守 公 司 进 出 厂 区 规 定 的 , 内 保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其 入 厂 。第 八 条 内 保 人 员 须 注 意 自 身 礼 貌 与 涵 养 , 对 待 来 宾 、 来 访 人 员 要 文 明 用语 和 主

4、动 引 导 。 第 九 条 内 保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粗 暴 对 待 客 户 。 夜 间 外 来 车 辆 一 律 不 得进 入 公 司 ( 经 厂 长 、 经 理 同 意 可 暂 停 门 卫 靠 东 大 道 上 过 夜 ) 。第 十 条 来 访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 一 律 不 得 进 入 生 产 作 业 区 或 仓 库 参 观 。第 十 一 条 政 府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或 其 他 贵 宾 ( 外 国 客 商 ) 由 总 经 理 陪 同 时 ,不 必 办 理 入 厂 手 续 , 但 内 保 人 员 须 登 记 进 厂 时 间 和 客 户 单 位 。 贵宾 出

5、 厂 后 , 内 保 人 员 须 注 明 贵 宾 离 厂 时 间 。 公 司 其 他 人 员 陪 来 客进 厂 前 , 须 先 到 门 卫 室 登 记 对 方 身 份 和 事 由 。 出 厂 时 , 也 须 注 明访 客 离 厂 时 间 。第 十 二 条 禁 止 员 工 亲 属 、 老 乡 和 朋 友 在 上 班 时 间 来 公 司 会 面 , 有 特 殊 情 况者 , 内 保 人 员 可 代 为 通 知 当 事 者 在 厂 门 卫 室 内 见 面 。第 十 三 条 非 本 公 司 车 辆 入 厂 , 车 中 人 员 应 在 门 卫 室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方 可 入厂 , 车 辆 须 按

6、 规 定 停 泊 在 公 司 指 定 的 地 方 。第 十 四 条 车 辆 进 出 门 卫 需 换 发 公 司 车 辆 出 入 证 , 出 门 时 经 核 实 后 放 行 。货 物 车 辆 出 厂 区 时 , 需 出 具 物 品 出 门 证 , 内 保 人 员 经 核 实 后方 可 放 行 。第 十 五 条 内 保 人 员 每 天 下 班 前 须 将 各 类 出 库 单 据 、 出 门 证 整 理 收 集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内 保 人 员 值 班 时 间 按 照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内 保 人 员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 制 止 各 类 事 故 ( 事

7、 件 ) 发 生 有 功 、 对 单位 贡 献 显 著 者 ,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特 殊 奖 励 。 由 于 内 保 人 员 工 作 不到 位 , 致 使 各 类 事 故 ( 事 件 ) 发 生 的 , 应 追 究 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触 犯 法 律 的 ,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安 全 保 卫 科 工 作 守 则 :内 保 人 员 为 公 司 形 象 的 代 表 ,必 须 做 到 :一 、 精 神 饱 满 。二 、 纪 律 严 明 。三 、 礼 貌 待 人 。四 、 反 应 迅 速 。主 要 任 务一 、 保 障 公 司

8、 财 产 及 员 工 的 人 身 安 全 。二 、 维 护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三 、 维 护 公 司 内 正 常 秩 序 。四 、 协 同 个 部 门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内 保 人 员 工 作 职 责( 一 ) 执 勤 时 应 统 一 着 装 、 端 正 仪 容 , 各 种 配 备 齐 全 完 好 。 保 持 通 信 联络 畅 通 。 ( 手 机 、 公 司 手 机 应 24 小 时 处 于 开 机 状 态 )( 二 ) 工 作 中 应 谨 言 慎 行 , 执 行 公 务 时 态 度 和 蔼 端 正 不 卑 不 亢 ; 服 从 上 级命 令 , 不 徇 私 枉 法 。(

9、 三 ) 执 勤 中 应 时 刻 提 高 警 惕 , 遇 有 突 发 事 故 ( 事 件 ) 时 , 应 临 危 不 乱 发挥 团 队 精 神 , 果 断 敏 捷 , 做 好 适 当 之 处 置 ; 并 立 即 报 告 上 级 。( 四 ) 执 勤 中 应 严 守 岗 位 , 不 得 有 擅 离 职 守 或 酗 酒 、 闲 聊 、 阅 读 书 报 、 睡觉 等 失 职 现 象 。( 五 ) 应 熟 知 本 单 位 的 水 、 电 控 制 阀 门 、 开 关 位 置 及 消 防 器 材 放 置 的 地点 等 , 防 止 遇 事 慌 乱 束 手 无 策 。( 六 ) 应 管 控 入 厂 人 、 物

10、 、 车 。 对 未 办 妥 入 厂 手 续 者 , 一 概 不 准 入 厂 。并 绝 对 禁 止 携 ( 夹 ) 带 违 禁 品 入 厂 ; 除 生 产 需 用 材 料 外 , 易 燃 易爆 危 险 品 禁 止 携 入 。( 七 )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按 时 巡 逻 监 督 检 查 ; 工 厂 各 处 , 厂 房 、 门 窗 、 水 电 等是 否 存 在 不 安 全 因 素 ; 是 否 有 闲 杂 人 等 人 员 逗 留 。 同 时 做 好 检 查记 录 。( 八 ) 督 导 公 司 员 工 打 卡 、 按 规 定 穿 工 作 服 。( 九 ) 车 辆 出 入 应 严 格 执 行 公

11、司 车 辆 出 入 管 理 条 例 。( 十 ) 不 准 在 值 班 室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值 班 室 。( 十 一 ) 不 定 时 巡 察 公 司 内 各 区 域 ,对 公 司 内 物 品 进 行 检 查 ,防 止 意 外 事件 发 生 。( 十 二 ) 公 司 内 如 发 生 民 事 纠 纷 ,应 及 时 劝 阻 和 制 止 ,并 及 时 报 告 带 班 班 长或 保 卫 科 处 理 。( 十 三 ) 不 定 时 巡 察 各 楼 层 水 ,电 源 开 关 及 仓 库 物 资 ,保 证 重 要 区 域 的 安 全 。( 十 四 ) 保 持 值

12、 班 室 ,公 告 栏 ,打 卡 机 及 厂 门 的 清 洁 卫 生 。( 十 五 ) 监 管 公 司 所 有 消 防 器 材 ,定 期 举 行 消 防 演 练 。( 十 六 ) 各 岗 位 内 保 人 员 必 须 保 持 仪 容 整 洁 ,精 神 状 态 佳 ,态 度 和 蔼 ,认 真负 责 。 热 情 接 待 来 访 人 员 。( 十 七 ) 检 查 时 态 度 要 谦 和 有 礼 ,避 免 引 起 被 检 查 人 的 误 会 与 反 感 ,必 要时 婉 言 说 明 ,并 请 谅 解 。( 十 八 ) 在 执 行 检 查 时 应 检 查 有 无 公 司 产 品 ,物 料 或 工 具 等 公

13、 司 财 物 带出 为 主 。 不 可 触 及 人 身 。( 十 九 ) 严 禁 公 报 私 仇 ,故 意 刁 难 。门 卫 制 度一 、 人 员 进 出 制 度 :1;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的 各 项 厂 纪 厂 规 , 维 护 公 司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2; 严 格 执 行 上 下 班 制 度 , 凡 迟 到 30 分 钟 以 上 者 入 厂 需 在 门卫 登 记 。3; 员 工 上 班 时 间 外 出 , 必 须 持 本 部 门 主 管 签 发 的 出 门 证 出 门 。4; 外 来 业 务 人 员 进 公 司 , 由 门 卫 先 联 系 被 访 部 门 , 征 得 被 访人

14、 同 意 , 在 门 卫 持 有 效 证 件 登 记 后 发 放 来 宾 证 准 其 进 入 。5; 节 假 曰 休 息 或 下 班 时 间 , 员 工 不 得 进 入 生 产 区 域 和 仓 库 ,特 殊 情 况 经 相 关 领 导 批 准 , 门 卫 登 记 后 才 能 进 入 。6; 上 班 工 作 时 间 拒 绝 会 客 , 特 殊 情 况 可 由 门 卫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在 门 卫 进 行 限 时 10 分 钟 的 会 客 。7; 禁 止 穿 拖 鞋 、 短 裤 、 背 心 及 衣 帽 不 整 形 象 较 差 者 入 内 。8; 禁 止 醉 酒 者 入 内 。9; 禁 止

15、已 离 职 员 工 入 内 。 10; 禁 止 洽 谈 业 务 人 员 拒 绝 门 卫 登 记 者 入 内 。11; 禁 止 携 带 易 燃 易 暴 及 危 险 品 者 入 内 。12; 禁 止 推 销 产 品 、 收 购 废 品 人 员 入 内 。 与 公 司 签 约 者 除 外 。13; 禁 止 来 访 者 报 不 清 受 访 部 门 或 受 访 人 员 者 入 内 。二 、 车 辆 进 出 制 度 :1; 所 有 车 辆 进 厂 后 均 按 指 定 地 点 区 域 仃 放 , 自 行 车 、 电 动车 、 摩 托 车 进 出 门 卫 应 下 车 推 行 , 厂 区 道 路 驾 驶 车 辆

16、 时 速不 得 超 过 20 码 , 电 动 车 、 摩 托 车 时 速 不 得 超 过 10 码 。2; 外 来 车 辆 进 入 公 司 应 在 门 卫 登 记 领 牌 进 入 厂 区 , 出 厂 时 退回 牌 子 , 如 有 货 物 出 厂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货 物 出 门 证 , 由 门卫 人 员 对 所 载 物 品 进 行 核 对 , 正 确 无 误 后 给 予 放 行 。3; 遇 到 仓 库 已 下 班 还 有 送 货 车 辆 需 进 厂 区 者 , 必 须 征 得 有关 领 导 的 同 意 , 并 进 行 登 记 后 给 予 进 入 , 晩 上 如 有 过 夜 车辆 需 仃

17、在 厂 区 者 , 禁 止 仃 在 生 产 区 域 , 应 仃 在 门 卫 傍 的 大道 上 过 夜 。4; 本 公 司 车 辆 外 出 , 必 须 持 有 领 导 签 核 的 车 辆 派 车 单 交 门卫 , 私 驾 车 辆 工 作 时 间 外 出 也 需 出 具 相 关 的 出 门 证 。5; 员 工 车 辆 禁 止 仃 放 在 生 产 区 域 , 违 者 按 厂 纪 厂 规 处 罚 。三 、 物 品 进 出 制 度 :1; 员 工 及 外 来 人 员 所 携 带 的 行 李 包 裹 出 门 时 , 须 自 觉 接 受 门卫 人 员 的 检 查 与 登 记 。2; 货 物 材 料 出 厂

18、, 须 有 厂 长 以 上 领 导 批 示 的 货 物 出 门 证 ,货 物 出 门 证 上 应 注 明 名 称 和 数 量 , 经 门 卫 人 员 核 实 后 方 可出 门 。3; 送 货 车 辆 、 人 员 应 先 在 门 卫 登 记 , 由 门 卫 通 知 收 货 部 门 ,并 指 定 相 应 的 行 车 路 线 和 仃 车 区 域 。4; 快 件 物 品 、 信 函 、 文 件 等 统 一 由 办 公 一 楼 大 厅 接 待 员 登 记收 发 , 节 假 曰 由 门 卫 代 收 发 ,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 。5; 对 人 员 车 辆 所 携 带 的 物 品 有 质 疑 时

19、, 应 及 时 询 问 相 关 签 发部 门 加 以 确 认 , 有 效 阻 止 违 规 行 为 。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应 及 时通 知 安 保 科 , 同 时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现 场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报 警处 理 。6; 对 下 列 情 况 者 可 拒 绝 出 门 。1; 人 员 车 辆 拒 绝 检 查 者 。2; 货 物 无 货 物 出 门 证 , 或 所 载 货 物 与 出 门 证 不 相 符 者 。3; 相 关 货 物 出 门 证 上 没 有 领 导 签 名 者 。4; 本 厂 车 辆 外 出 无 派 车 单 者 。5; 员 工 外 出 携 带 与 公 司 相

20、 关 物 品 无 领 导 签 核 的 出 门 证 者 。2011 年 1 月 17 曰 实 施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一 、 遇 火 灾 ,水 灾 ,等 自 然 灾 害 时 应 勇 于 救 护 ,情 节 严 重 应 迅 速 向 有 关 部 门和 主 管 汇 报 。二 、 遇 打 架 ,偷 盗 等 危 害 厂 区 安 全 的 行 为 ,值 班 内 保 人 员 应 迅 速 与 带 班 班 长及 时 阻 止 , 报 告 安 保 科 及 相 关 领 导 处 理 , 必 要 时 打 当 地 派 出 所 电 话 报警 ,处 理 完 事 件 后 ,应 将 事 情 经 过 详 细 记 录 在 内 保 人 员

21、 日 志 上 ,严 重 事 件应 当 保 护 好 现 场 。三 、 员 工 之 间 发 生 纠 纷 或 有 不 轨 行 为 ,内 保 人 员 应 及 时 劝 阻 ,并 制 止 事 态 的进 一 步 发 展 ,员 工 与 外 厂 人 员 发 生 争 吵 ,斗 殴 等 行 为 ,应 协 助 调 解 ,并 及时 报 告 带 班 班 长 或 科 长 处 理 。四 、 员 工 发 生 急 病 或 工 伤 应 立 即 通 知 有 关 领 导 ,以 便 安 排 厂 车 及 时 送 往 医院 治 疗 。工 作 交 接一 、 按 时 交 接 班 ,详 细 了 解 上 一 班 值 班 情 况 。二 、 查 看 值

22、 班 人 员 值 班 日 志 ,检 查 需 交 接 的 公 文 ,信 件 和 证 件 。三 、 检 查 来 访 人 员 情 况 。四 、 上 级 规 定 或 指 示 的 事 项 。五 、 送 货 或 寄 存 物 品 的 转 交 。六 、 交 接 班 时 ,仔 细 检 查 值 班 用 具 的 使 用 状 态 。七 、 接 班 后 ,值 班 用 具 应 严 格 保 管 ,不 得 交 于 无 关 人 员 玩 耍 。八 、 接 班 时 值 班 用 具 如 有 人 为 损 坏 (因 公 损 伤 除 外 ),应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九 、 所 有 交 接 物 品 ,应 在 当 面 交 接 时 清

23、 点 ,检 查 清 楚 ,并 详 细 记 录 于 内 保 人员 值 班 日 志 上 ,以 保 证 遇 紧 急 情 况 时 能 投 放 正 常 使 用 ,否 则 ,由 接 班内 保 人 员 负 责 。十 、 交 接 班 时 , 应 将 当 班 执 勤 情 况 遗 留 问 题 向 接 班 人 员 交 代 清 楚 。查 勤 及 巡 逻一 、 查 勤 目 的 :加 强 内 保 人 员 勤 务 管 理 与 监 督( 一 ) 班 长 对 内 保 人 员 岗 哨 及 人 员 坚 持 不 定 时 查 岗 查 夜 ,及 时 纠 正 内 保 人员 的 不 规 范 行 为 。( 二 ) 上 班 员 工 有 无 睡

24、觉 ,在 禁 烟 区 吸 烟 ,闲 聊 等 违 纪 现 象 .( 三 ) 查 岗 查 夜 的 时 间 由 队 长 自 行 安 排 。( 四 ) 在 查 看 时 发 现 有 违 纪 行 为 ,应 及 时 记 录 ,作 为 绩 效 考 核 依 据 。( 五 ) 每 日 查 勤 情 况 应 详 细 记 录 于 查 勤 日 报 告 上 ,次 日 交 保 卫 科 备 查 。二 、 查 勤 内 容 :( 一 ) 内 保 人 员 仪 容 仪 表( 二 ) 当 班 内 保 人 员 日 志 .( 三 ) 物 件 签 收 事 宜 .( 四 ) 人 ,车 ,物 出 厂 稽 查 .( 五 ) 异 常 事 件 的 处

25、理 .( 六 ) 内 保 人 员 的 巡 逻 事 项 .( 七 ) 灭 火 器 位 置 挂 放 是 否 移 动 ,压 力 是 否 够 ,有 无 超 过 无 效 期 .( 八 ) 消 防 栓 是 否 供 水 .( 九 ) 防 火 标 志 ,疏 散 方 向 标 志 是 否 正 确 .( 十 ) 消 防 通 道 是 否 畅 通 .( 十 一 ) 作 业 现 场 有 无 隐 患 .考 核 标 准考 核 目 的 : 对 内 保 人 员 工 作 的 评 定 ,督 促 内 保 人 员 执 行 厂 规 ,厂 纪 ,履行 内 保 人 员 职 责 ,保 证 公 司 财 物 及 人 员 的 安 全考 核 内 容 :

26、一 、 服 从 执 勤 日 程 安 排 ,认 真 做 好 上 下 班 交 接 及 填 写 好 值 班 日 志 。二 、 按 规 定 着 装 ,穿 制 服 ,打 领 带 ,戴 帽 子 ,注 重 仪 容 ,仪 表 的 整 洁 。三 、 热 情 接 待 来 访 人 员 ,注 意 接 电 话 的 礼 节 。四 、 自 觉 遵 守 厂 纪 厂 规 ,随 时 督 导 员 工 遵 守 制 度 ,与 同 事 之 间 互 相 帮 助 、搞 好 团 结 。五 、 坚 守 岗 位 ,当 班 期 间 对 责 任 区 物 资 的 巡 视 检 查 ,值 班 时 严 禁 饮 酒 ,不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六 、

27、 遇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时 , 应 与 其 他 岗 哨 同 事 联 系 以 取 得 支 援 。七 、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内 保 人 员 及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的 训 练 及 部 门 主 管 指 派 的其 他 义 务 活 动 。八 、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及 内 保 人 员 有 关 规 定 的 了 解 与 执 行 。九 、 对 公 司 物 品 的 保 护 。十 、 品 行 端 正 ,言 行 诚 信 ,忠 于 职 守.。奖 惩 条 例一 、 奖 励 :( 一 ) 有 下 列 事 迹 之 一 者 ,给 予 嘉 奖 一 次 或 发 放 奖 金1、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有

28、 具 体 事 迹 者 .;2、 热 心 工 作 ,有 具 体 事 迹 ,足 可 为 其 它 员 工 楷 模 者 ;3、 工 作 尽 心 尽 责 ,阻 止 公 司 财 物 被 盗 者 。( 二 ) 有 下 列 事 迹 之 一 者 ,给 予 记 大 功 一 次 或 发 放 奖 金1.遇 有 意 外 或 突 发 事 件 ,奋 不 顾 身 ,拼 力 抢 救 而 减 少 损 失 者 ;2.维 护 公 司 安 全 ,冒 险 执 行 任 务 ,避 免 企 业 重 大 损 失 者 ;3.维 护 本 公 司 重 大 利 益 ,竭 尽 全 力 ,避 免 重 大 损 失 者 ;4.具 有 其 他 重 大 功 绩 ,

29、足 为 他 人 表 率 者 。二 、 处 惩 : 凡 内 保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除 名 或 警 告( 一 ) 工 作 不 交 接 ,擅 离 岗 位 ,玩 忽 职 守 者 ;( 二 ) 当 班 酗 酒 或 睡 觉 者 , 不 按 时 巡 逻 者 ;( 三 ) 监 守 自 盗 者 ;( 四 )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本 公 司 损 失 者 ;( 五 ) 对 来 宾 言 语 轻 浮 ,下 流 或 粗 暴 无 礼 者 ;( 六 ) 对 来 宾 索 取 好 处 及 贪 小 便 宜 或 故 意 刁 难 者 ;( 七 ) 暴 行 犯 上 ,不 服 从

30、 管 理 ,工 作 不 认 真 ,造 成 失 误 者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并 扣 除 绩 效 分 . 一 、 利 用 上 班 时 间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者 ;二 、 交 接 班 时 ,对 应 交 接 事 项 未 交 接 而 造 成 失 误 者 ;三 、 擅 自 离 岗 、 不 请 假 外 出 者 ;四 、 对 员 工 言 语 轻 浮 ,下 流 ,粗 暴 无 礼 或 故 意 刁 难 者 ;五 、 工 作 时 间 ,电 话 及 对 讲 机 私 用 影 响 勤 务 者 ;六 、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调 班 者 ;七 、 不 穿 制 服

31、 ,或 仪 容 不 整 者 ;八 、 满 口 污 言 秽 语 者 ;九 、 对 来 访 人 员 未 能 严 格 检 查 ,未 发 放 来 宾 证 而 放 行 者 ;十 、 对 违 反 安 全 规 定 的 人 员 ,未 加 制 止 ,视 而 不 见 者 ;十 一 、 对 员 工 不 戴 工 作 证 不 加 询 问 而 放 其 进 入 者 ;十 二 、 未 能 按 时 打 扫 值 班 室 室 内 卫 生 ,造 成 值 班 室 秩 序 混 乱 者 ;十 三 、 不 执 行 本 办 法 者 。本 制 度 由 保 卫 科 制 定 并 负 责 解 释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施 行 。本 制 度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二 0 一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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