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自律行为,保障企业正常工作环境,树立企业内外形象。根据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和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企业劳动纪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劳动纪律第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企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第四条 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不得无故旷工。第五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应尽职尽责,不准消极怠工。严禁脱岗、串岗,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凡无故离岗达半天者,均按旷工处理。第六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时要忠于职守
2、,熟练掌握自己的工作业务,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和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七条 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服从领导的指挥和分配、不服从调动、不按期到新岗位报道或无理取闹、谩骂顶撞或纠缠领导。凡有上述情节者,均按旷工处理。第八条 严禁喝酒上岗(工作接待除外)如发现必须劝其离岗,并按旷工处理。酗酒闹事给公司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不定额的经济处罚。第九条 公司员工要严守公司的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公司的机密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违者将给予纪律处罚。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相互尊重、友善团结。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打架斗殴、目无法纪,凡有上述情节
3、者,无论何人,公司将给予纪律处罚。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要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私利。违者将给予纪律处罚。第十二条 爱惜公司财产,维护好公司设施、物品。如发现有人盗窃、侵占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产,公司将严惩不怠。第十三条 员工要时刻维护企业、个人的形象,行为礼貌、语言文明、工作场所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争执。要以公司大局为重,努力提高个人行为素质,加强个人文化修养。第十四条 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及杂物,保持、维护好公司的环境卫生,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五条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要节约办公用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
4、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在使用电话时应注意礼仪、语言简明,接打电话时声音要温和、礼貌。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应保持仪表整洁,着装得体、整齐干净,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公司安全。下班后要关闭电源开关,确保门窗锁好。外出时要注意交通安全,做守法的好公民。第三章 惩 罚第十九条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通报批评或警告、解除劳动合同二种。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其通报批评或警告。1、上班迟到、早退,有事、有病不请假,无故旷工半天的;2、工作不
5、能尽职尽责,消极怠工,经常脱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3、工作中不服从领导的指挥和分配,不服从调动,不按期到新岗位报道的;4、醉酒上岗不听从领导和同事劝阻的;5、无意泄露公司的机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6、员工之间不能相互尊重、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破坏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7、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坏,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8、不以公司大局为重,不注重个人的形象、行为,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吵闹、争执,造成恶劣影响的;9、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污染环境卫生且屡教不改的;10、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经查证属实的;11、经常穿短裤、拖鞋上班,工作期间不注意个人的
6、仪表、着装整齐干净,领导和同事多次劝阻无效的;12、因安全意识淡漠,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的;13、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的。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予其解除劳动合同。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 5 日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 10 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15 日的;3、不服从领导的管理,无理取闹,目无法纪、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4、工作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别处兼职,从事竞业或其他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酗酒闹事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恶劣的;7、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故意泄露公司的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8、明知不可为确又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贿赂使公司利益受损的;9、为泄私愤,盗窃、侵占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产,情节恶劣的;10、不遵守交通法规,不听领导和同事的劝阻,酒后驾驶公司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1、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情节恶劣的。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归 xx 公司。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