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它的主要特点是:l、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政府的支持下,各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开诚布公地宣称其经营目标是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为出口商扩大出口提供安全保障。以实现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但是,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并不意味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讲究经济效益。相反,出口信用活动中的高风险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严格控制风险,加强管理,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2、风险高,控制难度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出口商的收汇风险。造成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主要是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政治
2、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有关的第三国发生颁布延期支付命令;买方国战争、骚乱、暴动或其他非常事件等。商业风险通常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买方破产;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货物出运后买方违约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等。除了上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以外,由于出口商所在国与买方所在国分属不同的国家,彼此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以及经营作风、贸易习俗等方面相差甚大,由此造成买方违约的原因非常复杂。正因为如此,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仅出险的概率大,而且很难控制。3、政府参与的程度高。由以上两个特点所决定,出口信用保险是由政府支持和参与的
3、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险种。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参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务上鼎力相助。为了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家出口的促进作用,各国政府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票据贴现和再保险等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注入大量的资金。第二,规范经营和管理。许多国家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办伊始或办理过程中,颁布专门的法律或有关政令,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目标和方针政策、财务核算办法、机构、人员的设置及归属等都有明确规定,以便使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符合本国利益,达到支持出口的目的。第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许多国家政府专门设立由有关政府部门,如外交、工业、贸易、中央银行、财政等官员参加的部际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批准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针、地区政策和进行重大经营项目的决策。有一些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需向国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并通过议会审批。第四,提供各项优惠政策。为了扶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为此项业务提供了优惠政策。如免征一切税赋、赋予保险人较大的资金运用权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