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合伙人(以下称合伙人)(1)合伙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执业律师。其形式为出资合伙人会议;(2)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依所改制称为股权人活其他最适应的称谓。第 2 条 合伙人的产生(1)本所组建或重组时并直接投入资本的执业律师;(2)本所组建后因需要,有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执业律师;(3)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律师的专业人才。第 3 条 合伙人的条件 (1)有三年以上的律师业务实践,并且业务能力较强的,或者某一专业特别精通的;(2)收费达到或超过五万元,并且能持续保持或发展提高的;(3)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4)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2、;(5)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格的执业纪律的;(6)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第 4 条 发展合伙人的程序(1)依本办法,全体执业律师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2)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3)被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发展接近合伙人条件的人选时,可发展其为准合伙人,待条件成熟时,予以正式确认。第 5 条 合伙人的股权认购(1)发起创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认购股本。但改制时,发起创建
3、合伙人可将已投入的资本折化成股本予以认购;(2)改制重组时加入的合伙人应当认购相应的股本;(3)改制重组后吸收发展的合伙人,必须认购相应的股权。但可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予以认购。第 6 条 合伙人构成和股额合伙人分为高级、普通、期权合作人。(1)高级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发起或改制重组时投入了股本而直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执业律师。1、投入或认购的股本额为 100000 元以上。2、首期投入不低于 50000 元。(2)普通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发起或改制重组后,按合伙人条件发展的,并认购了股权或期权而对律师事务所享有管理权的执业律师。1、投入或认购的股额为 50000 元以上。2、首期投入或认购额不
4、低于 30000 元。(3)期权合伙人是在一定期间内以业务收入认购一定数额股权后而进入合伙人管理层的执业律师。1、认购普通合伙人首期投入额的时间不应超过 5 年;2、每年认购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第 7 条 股权权利的起算(1)合伙人的股权权利自其足额投入或认购了相应首期投入额时起算;(2)投入或认购股权是分批进行的,则以最后一次投足或认购相应首期投入额时起算;(3)合伙人的投入股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股权证明书。第 8 条 合伙人的转换合伙人的构成可相互转换。但应遵守下列规则:(1)由期权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必须足额认购了首期投入额 30000 元;(2)由普通合伙人转为高级合伙人,必须
5、足额认购了首期投入额 50000 元;(3)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期权合伙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直接转升高级合伙人;(4)期权合伙人可申请为聘用律师。已认购的股权可在合伙人内转让;(5)合伙人经考核或本人申请退出合伙人时,必须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后,方可对股权进行转让或处置。第 9 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财产权、管理权、表决权和利益分配权;(2)享有监督权和批评权;(3)享有出国进修或深造及国内专业学习的权利;(4)有义务认缴或认购股权;(5)有义务以现金或实物支持律师事务所运转或发展;(6)有义务维护律师事务所声誉和权利;(7)有义务团结融合本所同仁共同完成各项工作;(8)有义务使自己成为遵守执
6、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楷模。第 10 条 合伙人的退出和清算(1)合伙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定退出合伙人(2)按本办法规定达不到合伙人条件的,该合伙人应申请退出,合伙人会议也可作出决定或劝其退出;(3)申请退出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会议决定其退出合伙人的,该合伙人的股权可以进行转让;(4)合伙人解散退伙时应当进行清算和按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第 11 条 合伙人的利益分配(1)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实行创收与股权比例相结合的分配制。(2)合伙人的利益分配为每年一次或两次(以一个自然年度计算) ,具体分配时,应当留足五项发展基金和优先考虑发展需要。(3)合伙人进行分配时,应当坚持以股权分配为主的原则。本制度为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相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201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