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河长制建设(1)组织形式由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相关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内重要河流河长,推动各级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在黄河、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沂河、沭河、漳卫南运河、韩庄运河干流(上述河道均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下同)以及南四湖、东平湖分别设立省河长,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同志分别担任,对口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河流所经市、县(市、区)领导分别担任相应河段(湖泊)河长。(2)
2、河长职责省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河湖管理和保护以及河长制工作。省河长分别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堤防、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市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河长职责根据河道管理权属分级负责,分别予以界定明确。3.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县级及以上机构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3、,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相关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主任,其中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政策法规、督导考核、信息宣传等专项工作组。4.工作任务(1)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使城乡建设、产业布局、区域开发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以地方政府为
4、责任主体,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坚决遏制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强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建设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快推进海水淡化使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积极推行海水利用。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查制度。(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
5、合理利用,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开展岸线登记和利用管理。积极推进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有条件的地方可划界与确权同步推进,一时难以确权的工程应全面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相应推动确权工作。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根据规划确定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湖泊、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维护河湖管理保
6、护良好秩序,努力恢复河湖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充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科学编制、修编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制度,强化河湖采砂监管工作。(3)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山东省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一期行动计划,全面深化流域“治用保”治污体系。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建立入河排污管控倒逼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集中治理
7、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积极治理重金属污染,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强渔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4)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
8、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治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和水系连通,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突出抓好工业点源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等重点工程,实现重点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5)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划定河湖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恢
9、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改善水生物的自然环境,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实施重要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实施黄金岸线修复工程,逐步退出占有优质岸线,恢复海岸自然属性;实施滨海湿地绿化美化工程,提高湿地绿化覆盖率和物种保护能力。开展退化湿地修复,大力建设人工湿地,修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加快推进 “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示范省”建设,推广南四湖、马踏湖生态保护试点经验,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类的湖泊、水库开展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
10、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开展南四湖、小清河流域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6)加强执法监管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围垦河湖、设障养殖、违法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采矿、倾倒废弃物、肆意毁坏水工程和设施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
11、通运输等部门涉及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实施联合执法。5.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一是建立河长会议机制。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调机制。三是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四是建立工作督察督办机制。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相关部门。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督办。五是建立验收机制。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全面实行河长制进行验收。(2)完善制度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
12、、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按照“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研究建立河湖资源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积极开展创设性立法,制定、修改、完善现有河湖管理法规制度,健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3)落实资金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足额保障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水闸工程
13、等日常管养经费。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4)宣传引导做好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全面实行河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在河湖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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