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有效防止和纠正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根据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党纪政纪有关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学校教职工进行责任追究。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言行,把不健康的思想和错误言论带进课堂的行为;2、不
2、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3、教育教学质量差,家长、学生反映强烈的;4、有语言不文明、衣着不得体、言行不检点行为的;5、有工作作风不踏实、不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意识不强,有令不遵守,有禁不止的行为;6、不按要求主动进行家访,粗暴对待学生家长的;7、不完成德育工作任务,导致本班学生经常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中出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8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造成学生流失的;猥亵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9、“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不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教学、活动、劳动中脱离现场,不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体育课不按有
3、关安全规程施教造成学生伤害的;发现学生遭受危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学生从事危险活动,不及时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的学生,未给于必要的关注;对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的学生,未及时送诊、汇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特殊路段或在特殊天气情况下,放学期间,不按学校要求护送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10、不按规定收费标准和项目乱收费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接受或索要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11、违反规定,泄露考试内容或怂恿学生考试作弊的。12、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迟到一学期累计达 10 次以上或无故旷课达 2 节以上的。13、在
4、工作日期间经常申岗聊天、参与赌博、酗酒、违反社会公德的。14、酒后进课堂,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的;非特殊情况坐在讲台上上课的。15、有损害集体荣誉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行:不以事实为依据,捕风捉影,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他人,侮辱、诽谤他人和传播小道消息的,无理取闹的。1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17、违反信访条例,参加集体上访、无正当理由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1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19、不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不整,语言粗俗,搬弄是非,言行不一,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劳动成果的。20、任教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与年级的及格率、优秀率和标准相差太多。四、师德师风责任追
5、究分为: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组织鉴定。5、辞退。6、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师德师风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特别严重过错。1、情节轻微,给学校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不严重、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2、情节严重,给学校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3、情节特别严重,给学校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属特别严重过错。六、属于一般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1)、(2)、(3)项处理。七、属于严重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4)项相应处理:八、属于特别严重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5)(6)项相应处理:九、教师能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免除责任追究。十、对教师师德师风实行责任追究,应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非权力范围内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区教育局,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下达与被追究对象。十一、受到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的个人有权向学校陈述和申辩,有权向上级教育局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