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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规章制度守则.doc

1、快 递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守 则第一章 总 则为 加 强 公 司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 完 善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 促 进 公 司 发 展 壮 大 ,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特 制 订 本 管 理 制 度 。一 、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公 司 章 程 ,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定 。二 、 公 司 倡 导 树 立 “一 盘 棋 ”的 思 想 , 禁 止 任 何 部 门 、 个 人 做 有 损 公 司 利 益 、 形 象 、声 誉 或 破 坏

2、公 司 发 展 的 事 情 。三 、 公 司 通 过 发 挥 全 体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 创 造 性 和 提 高 全 体 员 工 的 技 术 、 管 理 、 经 营 水平 , 不 断 完 善 公 司 的 经 营 、 管 理 体 系 , 实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责 任 制 , 不 断 壮 大 公 司 实 力 和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四 、 公 司 提 倡 全 体 员 工 刻 苦 学 习 专 业 技 术 和 文 化 知 识 , 努 力 提 高 员 工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技术 水 平 , 造 就 一 支 思 想 新 、 作 风 硬 、 业 务 强 、 技 术 精 的 员 工 队

3、 伍 。五 、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公 司 的 决 策 和 管 理 , 鼓 励 员 工 发 挥 才 智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六 、 公 司 实 行 “岗 薪 制 ”的 分 配 制 度 , 为 员 工 提 供 收 入 和 福 利 保 证 , 并 随 着 经 济 效 益的 提 高 逐 步 提 高 员 工 各 方 面 待 遇 , 公 司 为 员 工 提 供 平 等 的 竞 争 环 境 和 晋 升 机 会 ; 公 司推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 实 行 考 勤 、 考 核 制 度 , 评 先 树 优 , 对 做 出 贡 献 者 予 以 表 彰 、 奖 励 。七 、

4、公 司 提 倡 求 真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提 倡 厉 行 节 约 ,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倡 导 员 工 团 结 互 助 , 同 舟 共 济 , 发 扬 集 体 合 作 和 集 体 创 造 精 神 , 增 强 团 体 的 凝 聚 力 和向 心 力 。八 、 员 工 必 须 维 护 公 司 纪 律 , 对 任 何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 都 要 予 以追 究 。第二章 招聘制度一 、 招 募公 司 内 部 若 有 空 缺 或 有 新 职 时 , 可 能 由 内 部 晋 升 或 调 职 , 出 现 下 列

5、情 形 进 行 对 外招 募 。1、 公 司 内 部 无 合 适 人 选 时 。2、 需 求 量 大 , 内 部 人 力 不 足 时 。3、 需 特 殊 技 术 或 专 业 知 识 须 对 外 招 募 人 才 时 。二 、 甄 选员 工 任 用 之 主 要 原 则 是 应 聘 者 对 该 申 请 职 位 是 否 合 适 而 定 , 并 以 该 职 位 所 需 的 实际 知 识 及 应 聘 者 所 具 备 的 素 质 工 作 态 度 、 工 作 技 能 及 潜 质 和 工 作 经 验 等 为 准 则 , 经 所属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后 任 用 。三 、 录 用 手 续1、 员 工 任 用

6、由 办 公 室 发 出 录 取 通 知 书 , 凭 通 知 到 办 公 室 报 到 办 理 手 续 , 并 缴 验 下 列 证件 资 料 :( 1) 、 录 取 通 知 书 。( 2) 、 居 民 身 份 证 。( 3) 、 资 历 、 资 格 证 书 、 上 岗 证 。( 4) 、 一 寸 相 片 三 张 。2、 填 写 人 事 资 料 单 , 它 将 记 录 你 在 “韵 达 快 递 公 司 ”的 成 长 过 程 。3、 招 聘 人 会 告 知 你 有 关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福 利 待 遇 及 相 关 工 作 和 所 属 部 门 的 主 管 上 司 。四 、 试 用为 办 妥

7、 以 上 入 职 手 续 后 , 你 将 接 受 至 少 三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 在 这 期 间 你 会 得 到 主 管上 司 的 悉 心 指 导 及 接 受 岗 位 培 训 , 试 用 期 内 决 定 你 是 否 适 合 这 份 工 作 。 在 此 期 间 , 你的 上 司 会 对 你 作 出 评 估 , 必 要 时 可 根 据 你 的 实 际 情 况 延 长 或 缩 短 试 用 期 或 者 辞 退 。五 、 正 式 任 用1、 员 工 经 试 用 合 格 , 公 司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与 员 工 确 认 雇 佣 关 系 。2、 员 工 入 职 提 供 之 证 明 文 件 必

8、须 真 实 , 如 发 现 有 虚 假 隐 瞒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做 出 处 理 , 甚至 开 除 。3、 员 工 如 有 以 下 变 更 事 项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呈 报 办 公 室 。( 1) 、 联 系 地 址 、 电 话 号 码 及 婚 姻 状 况 。( 2) 、 遇 紧 急 事 故 联 系 人 。( 3) 、 现 时 参 加 的 学 习 课 程 ( 学 历 证 明 ) 、 现 时 参 加 的 专 业 性 团 体 。第三章 工作规则一 、 工 作 时 间公 司 实 行 六 天 工 作 制 , 每 天 工 作 八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四 十 八 小 时 , 每 天 的

9、 工 作 时 间如 下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3:3017: 30。 因 工 作 需 要 之 连续 性 , 员 工 担 任 轮 班 或 特 别 勤 务 之 上 下 班 及 休 息 时 间 , 以 实 际 所 需 订 之 。 公 司 将 根 据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员 工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二 、 超 时 工 作1、 员 工 经 批 准 加 班 者 , 依 国 家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或 安 排 调 班 。2、 员 工 已 领 取 职 务 加 给 者 , 加 班 原 则 上 安 排 调 休 , 不 另

10、支 给 工 资 , 专 案 核 准 者 例 之 。3、 加 班 工 资 按 下 列 情 况 计 算 :( 1) 、 工 作 日 加 班 =加 班 工 时 小 时 工 资 率 150%( 2) 、 休 息 日 加 班 =加 班 工 时 小 时 工 资 率 200%( 3) 、 法 定 日 加 班 =加 班 工 时 小 时 工 资 率 300%( 4) 、 小 时 工 资 率 =月 基 本 工 资 21.58三 、 考 勤 制 度1、 员 工 必 须 认 真 遵 守 上 下 班 时 间 ,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 早 退 或 旷 工 ,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离 岗 位 。2、 公 司

11、实 行 打 卡 制 度 , 除 总 经 理 核 准 免 予 打 卡 者 外 , 其 他 人 员 必 须 在 上 下 班 打 卡 , 办公 室 以 考 勤 打 卡 时 间 为 核 定 考 勤 的 依 据 。3、 员 工 应 保 持 卡 面 清 洁 , 委 托 他 人 或 代 人 打 卡 、 自 行 填 卡 或 伪 造 出 勤 记 录 者 , 经 查 属实 者 , 该 日 以 旷 工 处 理 , 并 予 以 惩 处 。4、 员 工 上 班 时 间 内 , 因 公 务 需 外 出 者 , 应 及 时 填 写 外 出 申 请 单 经 直 属 部 门 经 理许 可 后 方 可 外 出 , 未 经 规 定

12、 擅 离 岗 位 者 , 按 旷 工 处 理 。5、 公 司 允 许 员 工 按 实 际 需 要 申 请 病 假 、 事 假 、 婚 假 、 产 假 等 , 请 假 应 事 先 填 写 请 假 条 ,在 不 得 以 的 情 况 下 应 提 前 向 总 经 理 或 相 关 负 责 人 打 电 话 报 告 , 上 班 后 及 时 补 办 请 假 手续 。6、 员 工 发 生 漏 打 、 错 打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打 卡 , 在 当 天 货 次 日 应 由 部 门 主 管 或 办 公室 签 名 更 正 。7、 迟 到 、 早 退( 1) 、 员 工 于 规 定 上 班 时 间 后

13、三 十 分 钟 内 打 卡 者 为 迟 到 , 于 下 班 时 间 前 十 五 分 钟 内 提早 打 卡 者 为 早 退 。 超 过 上 述 时 间 者 应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否 则 以 旷 工 计 算 。( 2) 、 员 工 每 月 上 班 迟 到 十 分 钟 内 , 次 数 不 超 过 两 次 者 或 连 续 三 个 月 累 计 次 数 不 超 过三 次 者 ( 含 ) 不 予 计 算 迟 到 扣 薪 , 但 列 入 年 终 绩 效 考 核 , 超 过 者 按 前 款 迟 到 或 早 退 处理 。8、 旷 工( 1) 、 未 经 请 假 或 假 满 未 续 假 , 而 擅 不 到

14、 岗 位 者 , 均 以 旷 工 处 理 。( 2) 、 旷 工 以 四 小 时 为 扣 薪 计 算 单 位 , 并 按 日 薪 三 倍 扣 罚 。( 3) 、 年 度 内 旷 工 累 计 三 天 ( 含 ) 以 上 或 连 续 旷 工 三 天 者 , 根 据 当 事 人 认 错 态 度 的 深刻 程 度 , 作 罚 款 或 辞 退 处 理 。四 、 工 作 制 服1、 每 位 员 工 均 获 发 完 整 的 工 作 制 服 。2、 公 司 制 服 反 映 公 司 的 形 象 , 员 工 在 工 作 期 间 必 须 穿 着 并 保 持 整 洁 得 体 。3、 如 有 破 损 或 遗 失 , 必

15、 须 尽 快 补 领 。 除 制 服 自 然 破 损 外 , 其 他 须 照 价 赔 偿 。4、 所 有 公 司 制 服 , 员 工 离 职 时 必 须 全 部 交 回 公 司 。五 、 其 他 配 备1、 为 使 员 工 能 顺 利 和 安 全 完 成 指 派 的 工 作 , 公 司 提 供 实 际 需 要 的 配 备 给 员 工 使 用 , 包括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工 具 、 文 具 和 交 通 工 具 等 。2、 员 工 因 不 小 心 令 配 备 物 品 有 所 遗 失 或 人 为 性 的 损 坏 , 在 补 领 时 , 公 司 会 要 求 照 价 赔偿 。3、 除 自 然 损

16、耗 外 , 员 工 在 离 职 时 必 须 把 所 有 的 配 备 必 须 交 回 公 司 。六 、 工 作 守 则1、 员 工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2、 工 作 期 间 , 必 须 忠 于 职 守 , 不 干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 不 串 岗 , 不 与 别 人 闲 聊 , 打 闹 嬉戏 、 大 声 喧 哗 , 打 瞌 睡 等 , 尽 职 尽 责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3、 积 极 主 动 工 作 , 提 高 品 质 , 增 进 效 率 ,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擅 自 怠 工 、 停 工

17、。4、 搞 好 公 司 内 部 人 际 关 系 , 严 禁 互 相 打 斗 或 散 播 不 利 团 结 的 言 语 。5、 关 心 公 司 , 注 意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 为 公 司 的 利 益 积 极 出 谋 献 策 , 发 现 有 损 公 司 形 象 及利 益 的 不 良 行 为 , 要 敢 于 批 评 纠 正 。6、 保 持 公 司 环 境 卫 生 清 洁 ,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乱 丢 烟 头 、 纸 屑 , 乱 倒 剩 饭 、 剩 菜 等 。7、 对 来 访 人 员 应 热 情 有 礼 、 语 言 得 体 , 严 禁 污 言 秽 语 。8、 爱 护 公 物 , 不 得 盗

18、 窃 或 故 意 毁 坏 公 司 的 财 务 , 损 坏 公 物 需 照 价 赔 偿 。9、 提 倡 增 收 节 支 , 开 源 节 流 , 人 离 关 电 关 水 , 严 禁 公 物 私 用 。七 、 奖 励 制 度 ( 员 工 奖 励 分 为 表 扬 、 记 功 、 记 大 功 三 种 , 但 得 酌 情 并 用 )1、 公 司 员 工 有 下 列 事 迹 之 一 者 , 得 予 表 扬 。( 1) 、 品 德 端 正 , 工 作 努 力 , 能 适 时 完 成 任 务 者 。( 2) 、 维 护 团 体 荣 誉 , 有 具 体 事 迹 者 。( 3) 、 热 心 服 务 , 有 具 体

19、事 迹 者 。( 4) 、 有 其 他 功 绩 , 足 为 其 他 员 工 楷 模 者 。2、 公 司 员 工 有 下 列 事 迹 之 一 者 , 得 予 记 功 。( 1) 、 对 于 管 理 制 度 或 技 术 等 事 件 , 提 出 具 体 方 案 , 经 执 行 确 具 成 效 者 。( 2) 、 节 约 物 料 , 或 对 废 料 利 用 具 成 效 者 。( 3) 、 遇 有 灾 变 , 勇 于 负 责 , 并 处 置 得 当 者 。( 4) 、 举 出 违 规 或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之 案 者 。( 5) 、 具 有 其 他 较 大 功 绩 , 足 以 表 扬 者 。3、

20、公 司 员 工 有 下 列 事 迹 之 一 者 , 得 予 记 大 功 。( 1) 、 遇 有 意 外 时 间 或 灾 变 , 奋 不 顾 身 , 极 力 抢 救 因 而 减 少 损 害 者 。( 2) 、 维 护 公 司 安 全 , 冒 险 执 行 任 务 , 确 有 实 际 功 绩 者 。( 3) 、 维 护 公 司 重 大 利 益 , 竭 尽 全 力 , 避 免 重 大 损 失 者 。( 4) 、 具 有 其 他 重 大 功 绩 , 足 为 其 他 员 工 之 表 率 者 。八 、 纪 律 处 分 ( 本 公 司 员 工 惩 罚 分 为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 解 雇 四

21、 种 )1、 公 司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经 查 证 属 实 者 , 给 予 警 告 。( 1) 、 在 工 作 时 间 谈 天 、 嬉 戏 或 从 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者 。( 2) 、 工 作 时 间 内 擅 自 离 工 作 岗 位 者 或 无 故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 者 。( 3) 、 因 过 失 以 致 发 生 工 作 失 误 情 节 轻 微 者 。( 4) 、 妨 害 现 场 工 作 秩 序 或 违 反 安 全 卫 生 工 作 者 。( 5) 、 无 故 不 参 加 公 司 安 排 的 培 训 课 程 者 。( 6) 、 浪 费 公 物

22、 情 节 轻 微 者 。( 7) 、 检 查 或 监 督 人 员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者 。( 8) 、 遗 失 员 工 证 或 员 工 守 则 者 及 未 按 要 求 穿 戴 整 洁 工 作 服 和 佩 戴 工 作 证 者 。( 9) 、 破 坏 环 境 卫 生 者 。2、 公 司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经 查 证 属 实 者 , 给 予 记 过 。( 1) 、 对 上 级 指 示 或 有 期 限 之 命 令 , 未 申 报 理 由 而 未 如 期 完 成 或 处 理 不 当 者 。( 2) 、 因 疏 忽 导 致 公 共 财 物 设 备 或 物 品 材 料 遭 受

23、 伤 害 或 伤 及 他 人 者 。( 3) 、 在 工 作 场 所 喧 哗 、 嘻 戏 、 吵 闹 妨 害 他 人 工 作 者 。( 4) 、 未 经 允 许 擅 自 携 带 外 人 如 工 作 区 参 观 者 。( 5) 、 携 带 危 险 物 品 入 工 作 区 者 。( 6) 、 在 禁 烟 区 吸 烟 者 。( 7) 、 投 机 取 巧 , 隐 瞒 蒙 蔽 , 谋 取 非 分 利 益 者 。( 8) 、 对 同 仁 恶 意 攻 击 或 诬 告 、 伪 证 而 制 造 事 端 者 。( 9) 、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 躺 卧 、 睡 觉 者 。( 10)

24、、 涂 改 工 卡 , 代 替 他 人 打 卡 或 接 受 他 人 打 卡 者 。3、 公 司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经 查 证 属 实 者 , 给 予 记 大 过 。( 1) 、 擅 离 职 守 , 导 致 事 故 , 使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者 。( 2) 、 泄 漏 公 司 业 务 机 密 者 。( 3) 、 违 反 公 司 规 定 带 出 物 品 者 。( 4) 、 遗 失 经 管 之 重 要 文 件 、 机 件 、 物 件 或 工 具 者 。( 5) 、 撕 毁 公 文 或 公 共 文 件 者 。( 6) 、 擅 自 变 更 工 作 方 法 致 使 公

25、司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者 。( 7) 、 拒 绝 听 从 管 理 人 员 合 理 指 挥 监 督 者 。( 8) 、 违 反 安 全 规 定 措 施 导 致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不 利 者 。4、 公 司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经 查 证 属 实 者 , 给 予 解 雇 。( 1) 、 盗 窃 同 仁 或 公 有 财 物 者 。( 2) 、 于 受 聘 时 虚 报 资 料 , 使 本 公 司 误 信 而 遭 受 损 害 者 。( 3) 、 对 上 级 或 同 事 实 施 暴 行 或 有 重 大 侮 辱 之 行 为 者 。( 4) 、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或 工

26、作 规 则 情 节 严 重 者 。( 5) 、 蓄 意 损 害 公 司 或 他 人 财 物 者 , 故 意 泄 漏 公 司 机 密 致 使 公 司 蒙 受 损 害 者 。( 6) 、 违 法 犯 罪 , 触 犯 刑 律 者 。( 7) 、 无 正 当 理 由 累 计 旷 工 三 日 者 。( 8) 、 就 职 期 间 在 外 从 事 同 类 行 业 者 。( 9) 、 组 织 、 煽 动 怠 工 , 或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要 挟 领 导 , 严 惩 扰 乱 公 司 秩 序 者 。( 10) 、 在 公 司 内 赌 博 者 。( 11) 、 利 用 公 司 名 义 在 外 招 摇 撞

27、骗 , 以 致 公 司 名 誉 蒙 受 重 大 损 害 者 。( 12) 、 在 公 司 内 有 伤 风 败 俗 行 为 者 。( 13) 、 值 班 人 员 未 经 管 理 者 擅 自 不 到 岗 者 。( 14) 、 在 禁 烟 区 内 吸 烟 或 引 火 者 。( 15) 、 在 工 作 中 酗 酒 滋 事 妨 害 工 作 秩 序 者 。( 16) 、 经 常 违 反 公 司 规 定 屡 教 不 改 者 。( 17) 、 依 合 同 约 定 或 工 作 需 要 调 派 工 作 , 无 故 拒 绝 接 受 者 。( 18) 、 因 行 为 不 当 , 公 司 无 法 再 对 其 信 任 者

28、 。( 19) 、 因 其 他 重 大 过 失 或 不 当 行 为 ,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者 。九 、 员 工 投 诉1、 员 工 有 投 诉 权 利 , 如 果 员 工 对 工 作 或 公 司 有 任 何 不 满 之 处 , 可 向 其 直 属 管 理 者 投 诉 ,如 仍 不 满 意 答 复 或 不 愿 由 直 属 管 理 者 处 理 , 可 越 级 向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 倘 员 工 选 择书 面 方 式 , 须 注 明 姓 名 及 部 门 , 以 示 诚 意 。 ( 所 有 投 诉 将 保 密 处 理 )2、 如 发 现 本 公 司 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的

29、 人 和 事 , 可 向 公 司 报 告 , 公 司 有 责 任 保 护 揭 发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十 、 员 工 离 职1、 员 工 因 故 辞 职 , 应 于 一 个 月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试 用 期 职 员 或 未 签 订 合 同 者 应 于 一 周前 踢 出 书 面 申 请 。2、 员 工 因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由 直 属 主 管 申 报 核 准 作 辞 退 处 理 。3、 员 工 合 乎 退 休 条 件 时 得 自 动 申 请 或 命 令 退 休 。4、 员 工 获 准 离 职 或 作 辞 退 处 理 时 , 依 办 公 室 所 发 离

30、职 通 知 书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5、 员 工 离 职 时 必 须 办 妥 离 职 手 续 , 否 则 员 工 本 人 将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必 要 时 将 要求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6、 员 工 办 妥 离 职 手 续 后 , 由 办 公 室 办 理 合 同 终 止 、 退 保 、 结 算 工 资 手 续 。7、 凡 违 纪 辞 退 、 除 名 的 员 工 , 公 司 不 事 先 通 知 和 作 任 何 补 偿 。8、 在 通 知 期 内 , 如 员 工 故 意 缺 勤 或 未 尽 全 力 执 行 任 务 , 或 因 不 尽 职 责 而 给 公 司 造 成

31、 损失 的 , 公 司 有 权 追 究 其 经 济 责 任 。十 一 、 保 密 规 定在 未 得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前 , 员 工 不 得 泄 漏 公 司 有 关 策 略 、 研 究 、 财 务 及 其 他 机 密 资料 予 外 界 人 士 或 与 此 资 料 无 关 的 员 工 。 如 违 反 规 定 立 即 予 以 辞 退 不 作 任 何 补 偿 , 并 按照 有 关 法 律 条 例 予 以 追 究 , 此 项 限 制 在 员 工 离 职 后 任 然 有 效 。第四章 话务员守则为 了 公 司 更 进 一 步 发 展 , 加 强 公 司 的 管 理 化 , 树 立 韵 达 快 运

32、的 良 好 品 牌 形 象 , 话务 员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一 、 坚 守 岗 位 , 认 真 负 责 , 要 有 强 烈 的 责 任 感 。二 、 按 时 上 班 , 不 迟 到 , 不 早 退 。 请 假 要 提 前 申 请 , 必 须 经 主 管 负 责 人 签 名 同 意 后 方可 准 假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临 时 请 假 。三 、 语 言 文 明 礼 貌 , 语 气 温 和 , 坐 姿 端 庄 ; 对 客 户 或 网 点 等 来 电 , 应 作 耐 心 细 致 的 解答 , 做 到 不 厌 其 烦 ; 不 得 出 口 伤 人 或 随

33、意 挂 电 话 , 摔 电 话 ; 结 束 通 话 时 要 让 对 方 先 挂断 电 话 后 , 才 能 放 下 电 话 。 如 因 人 为 造 成 话 机 损 坏 的 按 原 价 赔 偿 。四 、 认 真 学 习 业 务 知 识 , 熟 悉 寄 递 业 务 和 快 递 服 务 的 要 求 , 不 得 随 意 报 价 。 接 客 户 电话 时 , 要 听 清 楚 地 址 , 做 好 记 录 , 及 时 通 知 业 务 员 。 并 及 时 下 单 给 该 区 域 的 业 务 员 ,如 遇 到 问 题 及 时 联 系 该 区 域 的 区 长 , 做 到 每 个 电 话 个 个 有 落 实 , 绝

34、不 允 许 搁 置 不 办 ,一 拖 了 之 。五 、 认 真 查 询 , 及 时 答 复 , 急 客 户 所 急 , 对 客 户 托 办 事 项 应 力 求 周 到 机 敏 处 理 , 不 得草 率 敷 衍 、 推 诿 或 任 意 搁 置 不 办 。六 、 准 确 掌 握 延 误 件 、 破 损 件 、 遗 失 件 的 投 诉 处 理 要 领 ; 熟 知 问 题 件 、 遗 留 件 、 交 接件 的 办 理 流 程 。 及 时 处 理 错 发 件 、 疑 难 件 , 认 真 记 录 , 不 得 马 虎 , 不 推 诿 。七 、 全 体 员 工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 熟 悉 公 司 全

35、面 运 转 方 式 , 以 达 到 工 作 上 精 益 求 精 , 提 高工 作 效 率 。八 、 自 己 处 理 不 了 的 问 题 , 及 时 请 示 负 责 人 或 部 门 主 管 , 绝 不 能 延 误 。九 、 不 准 在 办 公 室 大 声 喧 哗 , 聊 天 闲 谈 , 搬 弄 是 非 , 搅 乱 秩 序 , 妨 碍 他 人 工 作 。十 、 不 准 在 办 公 室 打 私 人 电 话 和 上 私 人 网 , 不 得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 一 经 发 现 按 50元 /次 进 行 处 罚 。十 一 、 上 班 时 间 ( 包 括 加 班 时 间 ) 不 得 擅

36、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 客 服 人 员 必 须 无 条 件 的 接听 客 户 电 话 , 如 不 接 听 来 电 , 或 者 故 意 按 断 来 电 , 一 经 发 现 , 将 按 照 50 元 /次 进 行处 罚 。十 二 、 监 督 业 务 员 派 送 件 与 收 件 情 况 , 发 现 状 况 如 实 、 及 时 上 报 。十 三 、 尽 忠 职 守 , 保 守 业 务 上 的 秘 密 。十 四 、 爱 护 本 公 司 财 物 , 不 得 浪 费 使 用 。 对 个 人 使 用 的 电 话 电 脑 等 相 关 公 司 设 备 ,如 因 个 人 原 因 出 现 损 坏 的 , 个

37、人 承 担 全 部 维 修 费 用 , 如 故 意 损 坏 的 按 原 价 的 双 倍 进 行赔 偿 。十 五 、 积 极 参 加 公 司 组 织 的 培 训 。十 六 、 维 护 公 司 信 誉 , 不 做 任 何 有 损 公 司 信 誉 的 行 为 。十 七 、 服 从 安 排 , 听 从 指 挥 , 发 扬 团 结 友 爱 , 互 帮 互 助 , 互 相 爱 护 的 团 队 精 神 。第 七 章 附 则对 本 手 册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咨 询 总 经 理 或 办 公 室 , 务 求 公 司 与 大 家 能 有 一 个 共 识 。公 司 将 根 据 国 家 及 不 断 更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随 时 对 本 手 册 的 条 款 作 必 要 的 修 改 , 并 随 时 通过 文 件 、 公 告 告 诉 大 家 所 更 改 的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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