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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DOC

1、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文本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 1条 项目概况.1第 2条 规划依据.1第 3条 规划范围.2第 4条 规划性质与内容.2第 5条 规划适用范围.2第二章 规划原则、目标与策略 .3第 6条 规划原则.3第 7条 规划目标.3第 8条 规划策略.3第三章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构成 .4第 9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核心与主线.4第 10条 遗产点筛选.4第 11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构成.4第三章 遗产综合评估与分级 .6第 12条 具体遗产点评估.6第 13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整体评估.6第 14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问题分析.7第 15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分级.8第四章

2、 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9第 16条 制定依据.9第 17条 保护区划划定原则.9第 18条 河道、水源保护区划划定原则.9第 19条 河道、水源保护区划划定.10第 20条 闸、桥梁保护区划划定原则.10第 21条 闸、桥梁保护区划划定.11第 22条 古遗址、古建筑保护区划划定原则.11第 23条 古遗址、古建筑保护区划划定.11第 24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带.12第 25条 管理规定.13第五章 保护措施 .15第 26条 制定原则.15第 27条 河道、水源整体保护措施.15第 28条 河道、水源遗产点具体保护措施.15第 29条 闸、桥梁整体保护措施.16第 30条 闸、桥梁遗产

3、点具体保护措施.16第 31条 古遗址、古建筑整体保护措施.18第 32条 古遗址、古建筑遗产点具体保护措施.18第 33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19第六章 管理规划 .20第 34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整体管理规划.20第 35条 河道、水源管理规划.20第 36条 闸、桥梁管理规划.20第 37条 古遗址、古建筑管理规划.21第 38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规划.21第七章 北京段大运河生态景观背景环境 .22第 39条 生态景观要素筛选.22第 40条 生态景观要素保护措施.22第八章 展示规划 .23第 41条 展示原则.23第 42条 展示目标.23第 43条 展示策略与方法.23第

4、九章 考古规划 .25第 44条 地下埋藏区.25第 45条 北京段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考古规划.25第 46条 北京市级运河遗存考古规划.25第十章 项目实施分期规划 .26第 47条 规划分期.26第 48条 近期项目实施计划(2010 至 2015年) .26第 49条 中期(2016 至 2020年) 、远期(2021 至 2030年)项目实施计划.27第十一章 附则 .27第 50条 规划成果构成.27第 51条 规划审批与实施程序.271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文 本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项目概况大运河是我国重要的线性文化遗产,2006 年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

5、名单 。其中,京杭大运河(春秋至清)于 2006年 5月被国务院整体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布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 。北京与大运河关系密切,在三千多年的建城发展历史中,由于其重要的历史、地理、军事、政治地位,在我国古代漕运史上有着突出的地位。其中隋唐时期是大运河尽端的边防重镇,元、明、清时期成为国家首都,是京杭大运河尽端的终点城市。北京位于华北大平原的北端,西北临山,东南为平缓平原,平原上水网密集。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型大陆气候,多年平均降雨量为 595毫米,年际、年内降水分布极不均匀。目前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世界

6、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前列。市域(行政辖区)共包括十八个区县,总面积约 16410平方公里。北京地区运河开凿的历史悠久:隋唐时期永济渠的开凿开启了由水道运粮至北京的历史。金代开凿了以北京为漕运中心的人工运河。元代,郭守敬实施通惠河水源工程和航道工程,使北京地区的水利工程技术水平达到历史最高点,运河进入最为繁荣兴盛的时期。明、清两代基本沿用了元代的运河线路,到清末随着现代铁路兴起,漕运终止。目前北京市域范围内仍存留大量运河遗产,以元、明、清京杭大运河遗产为主,主要包括水利工程遗产和其他相关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大运河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河道总长约 80公里,目前均已丧失漕运

7、功能,大多数为景观与排水河道。为满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大运河的需要,全面协调和长期指导北京段大运河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并为北京运河遗产纳入大运河申遗工作奠定基础,特编制本规划。第 2 条 规划依据2.1 法律法规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7 年 12月 29日公布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 年 1月 1日起施行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年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2.

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2.2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文件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 年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 年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07 年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 年2.2.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2.2.7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6 年2.2.8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2.2.9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05 年2.2.10

9、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00 年2.2.1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2005 年2.2.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2005 年2.2.13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 2008 年2.2.14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二阶段编制要求 2009 年2.2.15 关于印发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工作制度及大运河保护和申遗 2009-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办大运字20091 号2 2.2.16 关于加强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09939 号2.3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相关规划2.3.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04 年

10、2.3.2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 年2.3.3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9 年2.3.4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1997 年2.3.5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04年2020 年 2004 年2.3.6 北京市其它经批准的、与大运河相关的专业规划2.4 相关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献2.4.1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2.4.2 实施的操作指南 2008年 (Operatio

11、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2.4.3 威尼斯宪章 1964 年 (The Venice Charter)2.4.4 国际运河遗产名录 1996年 (The International Canal Monuments List)2.4.5 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 2008年 ( The 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2.4.6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3年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

12、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2.4.7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 2005年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2.4.8 奈良真实性文件 1994 年 (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第 3 条 规划范围3.1 本规划涉及运河遗产河道长度约 80公里,规划范围包含北京市域范围内大运河遗产需要给予保护与控制的区域(大运河遗产保护带) ,面积约 77.8平方公里,涉及通州、朝阳、

13、崇文、东城、西城、海淀、昌平七个区县。3.2 此外,本规划将运河遗产河道周边的生态景观环境作为运河保护的背景环境,研究范围包括运河河道两岸单侧 200米的区域,面积约 129.2平方公里。第 4 条 规划性质与内容4.1 本规划属于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第一、第二阶段,规划性质是北京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总体规划,是北京市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北京市纳入大运河申请世界文化遗产范围的基本文件依据。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主,兼顾遗产申报。4.2 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北京市域范围内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对运河遗产进行评定分级,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基本保护要求,并就市域范围内与运河遗产相关的各行

14、业专项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第 5 条 规划适用范围5.1 本规划经依法审批后,作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法规性文件,凡涉及市域范围内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发展的一切行为,均须与本规划相符合。5.2 本规划应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相互衔接,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当中,构成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3 第二章 规划原则、目标与策略第 6 条 规划原则6.1 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为基本指导思想,以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保护好大运河这份中华民族和人类文明的重大遗产。6.2 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延续性的原则,同时注重科学性与可操作性。6.3 遵循因地

15、制宜的原则,根据北京段大运河遗产特征,制定有针对性和多样性的保护策略。6.4 正确处理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不同的保存形式,通航或在用、废弃与改用、考古遗址等。6.5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遵循协调发展的原则,提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策略。第 7 条 规划目标7.1 全面建立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体系,促进遗产生存环境的改善,有效保护北京大运河的历史真实性与完整性。7.2 妥善处理遗产保护与城市开发的矛盾,促进遗产功能延续与合理利用,增强遗产展示与宣传,促进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协调统一。7.3 结合申遗工作安排,为申遗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第 8 条 规划

16、策略8.1 通过历史研究与现状调研,确定北京大运河的遗产构成,明确保护对象。8.2 对遗产进行全面评估,作为保护区划与保护措施制定的基础。8.3 以评估为基础,按照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需要进行分级,确定北京段大运河遗产申报各级别文物的名单,重点选取具有代表性、价值高的遗产点,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备选名单。8.4 划定各个遗产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作为其自身保护空间,并将其叠加形成空间连续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形成北京大运河的整体保护空间。8.5 制定遗产点的保护与整治措施,实现对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效保护。8.6 结合北京现实管理机制,提出大运河遗产管理机构与机制等方面的建议,增强遗产管理

17、。8.7 结合现有展示活动,确定遗产展示分区与路线,设置展示设施,对北京段大运河遗产进行全方位展示与宣传,促进保护与申遗工作深入人心。8.8 充分尊重与考虑北京土地、城建、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内容,并提出相应调整建议,保证遗产保护与城市其他领域的协调发展。8.9 制定优先行动计划,确定近期重点工作内容,及时有效地应对飞速的城市开发对运河遗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为申遗工作做好准备。4 第三章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构成第 9 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核心与主线9.1 本规划以元至明清时期的京杭大运河作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核心。9.2 本规划以元代白浮泉引水沿线、通惠河、坝河和白河(今

18、北运河)一线河道作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主线。9.3 对于隋唐、辽金时期的北京段运河,应加强其考古工作,待确定具体走线与遗产构成,并证明其价值后,纳入本规划当中予以保护。第 10 条 遗产点筛选10.1 结合大运河保护核心与主线,本规划以“与运河直接相关、地上遗存可见、地下遗址可探、复建文物有审批手续”为筛选原则,最终确定 40处物质文化遗产上报国家文物局,作为北京大运河申遗工作的基础,也是本规划划定保护区划、制定保护措施的主要保护对象。10.2 本规划选择反映运河历史变化、运河沿线曾经存在、保存流传至今、与运河相生相伴的地名、传说、风俗等,列入北京大运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加以保护。10.

19、3 对于还需进一步通过历史考证或考古发掘的大运河遗存,将其汇总形成北京市级运河遗存大名单,提交北京市文物局,有待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第 11 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构成11.1 北京大运河呈现虚(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的遗产构成形式。11.2 物质文化遗产共 40项,详见表 1所示。其中水利工程遗产共 31项,包括:河道 5项;水源 4项;水利工程设施(闸)7 项;航运工程设施 10项(桥梁 8项,码头2项) ;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存(仓库)5 项。其他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共 9项,包括古遗址 6项;古建筑 2项;石刻 1项。表 1 北京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名单遗产编码 遗产类别 遗

20、产名称 所处区县始建朝代 现状保护级别01 通惠河(包括今通惠河与通州一段故道) 朝阳区、通州区 元 通州故道为区保02 通惠河故道(今玉河故道) 东城区、崇文区 元 区保03 白河(今北运河) 通州区 元04运河河道坝河 朝阳区 元05河道人工引河 南长河(今昆玉河北段与长河) 海淀区 元06 白浮泉(含九龙池与都龙王庙) 昌平区 元 市保07泉 玉泉山诸泉 海淀区 金 玉泉山为国保08 瓮山泊(今颐和园昆明湖) 海淀区 元 颐和园为国保,世界文化遗产09水源湖泊积水潭(今什刹海) 西城区 元10 广源闸(包括龙王庙) 海淀区 元 区保11 万宁桥(包括澄清上闸遗址) 西城区 元 市保12

21、东不压桥遗址(包括澄清中闸遗址) 东城区 元 区保13 庆丰上闸遗址 朝阳区 元14 平津上闸遗址 朝阳区 元15 颐和园昆明湖绣漪闸 海淀区 清 国保16水利工程设施 闸高梁(闸)桥 海淀区 元 区保17 德胜桥 西城区 明 区保18 银锭桥 西城区 明 区保19 永通桥(包括御制通州石道碑) 通州区 明 市保(与石道碑一起公布)20 通济桥遗址 通州区 明 21 广利桥(包括镇水兽) 通州区 明 区保22 通运桥 通州区 明 市保(与张家湾城墙一起公布)23 张家湾东门桥 通州区 明24桥梁张家湾虹桥 通州区 明25 张家湾码头遗址 通州区 辽26航运工程设施码头 里二泗码头遗址 通州区

22、元27 北新仓 东城区 明 市保28 南新仓 东城区 明 市保29 禄米仓 东城区 明 市保30水利工程遗产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存仓库通州大运中仓遗址 通州区 明 仓墙为区保5 31 通州西仓遗址 通州区 明遗产编码 遗产类别 遗产名称 所处区县始建朝代 现状保护级别32 神木厂址(包括神木谣碑) 朝阳区 明33 通州城北垣遗址 通州区 元、明 区保34 张家湾城墙遗迹 通州区 明 市保(与通运桥一起公布)35 皇木厂遗址(包括古槐) 通州区 明 古槐为区保36 花板石厂遗址(包括遗石若干) 通州区 明37古遗址上、下盐厂遗址(包括下盐厂石权) 通州区 明38 玉河庵(包括玉河庵碑额) 东

23、城区 清 区保39古建筑 燃灯佛舍利塔 通州区 北周 市保40其他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石刻 王德常去思碑 东城区 元注:国保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保指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保指北京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3 非物质文化遗产共 11项,详见表 2所示。其中地名 3项;传说 6项;风俗 1项;其它 1项。表 2 北京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遗产编码 遗产类型 遗产名称41 海运仓42 与运河相关的胡同名、街道名43地名通州区若干个村庄的村名44 宝塔镇河妖45 铜帮铁的古运河46 八里桥的故事“扒拉桥”47 不挽桅48 乾隆游通州地奇闻逸事49传说萧太后河的来历50 风俗 通州运河龙灯会51 其

24、它 通州运河船工号子注:北京与运河相关的地名众多,本规划不予一一列举。若今后有地名证明与运河有关,通过相关法定程序后,可增补列入北京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当中。11.4 市级大运河遗存共 78项,详见规划说明表 3。由于此类遗存在价值状况、现状保存状况、与运河的关系等方面仍存在疑问,需进一步进行历史考证与考古发掘研究,因此在本规划中不作为主要保护对象。待考古工作完成,证明其价值及与运河的关系后,可通过相关法定程序,纳入北京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名单当中。6 第三章 遗产综合评估与分级第 12 条 具体遗产点评估采用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北京段大运河 40处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综合评估,具

25、体内容详见附件 5、附件 6、附件 7。第 13 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整体评估13.1 价值评估13.1.1 北京市域范围内仍保存有相当数量的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以元、明、清时期京杭大运河遗产为主。也存在部分隋唐、辽金时期运河的遗存,但此类遗存多数需进一步进行考古发掘与考证。13.1.2 作为历史上隋唐大运河尽端的边防重镇与京杭大运河的端点城市,北京段大运河遗产在整个中国运河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对于整个京杭大运河的兴盛起到了关键的作用。13.1.3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在历史上对整个北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保证了南方物资至北京的运输,也促进了北京与运河沿线地区的经

26、济、文化和宗教交流。13.1.4 部分北京段大运河遗产在国内外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瓮山泊(今颐和园昆明湖) 、白浮泉、积水潭(今什刹海) 、白河(今北运河)等。但其余大部分遗产点知名度较低。13.1.5 25处大运河遗产已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 3处,瓮山泊(今颐和园昆明湖)已是世界文化遗产。非文物保护单位遗产有 15处。13.1.6 北京段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存在着较高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彰显了中国运河文化的发明创造精神。其中以元代白浮泉引水工程(遗产点包括白浮泉、瓮山泊、玉泉山诸泉、南长河等)及通惠河复闸工程(遗产点包括通惠河、通惠河故道、积水潭、广源闸、万宁桥、

27、东不压桥遗址、庆丰上闸遗址、平津上闸遗址等)价值最高,在选址选线、利用自然资源、工程规划设计方面,体现了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在整个京杭大运河范围内也具备一定的代表性。通惠河故道(今玉河故道)作为遗址类河道,保存有元明清时期的河道泊岸,展现了大运河自身的发展和变化,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13.1.7 北京段大运河其他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也具备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与艺术价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运河修建、使用过程中真实的历史信息,体现了大运河两岸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等。其中,燃灯佛舍利塔作为历史上运河的标志物、运河四大名塔之一,其造型、装饰和形式等方面的艺术水平较高。以南新

28、仓为代表的古仓库遗产,在规划布局、结构设计、材料工艺、灾害防御等方面,代表了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13.1.8 目前在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中,部分桥梁仍在用,部分河道承担城市景观与排水功能,部分遗产已成为观光游览的景点和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体现了一定的可持续利用的价值。其余大部分遗产或埋于地下,或破坏严重,或未引起重视,使用价值很低,但仍是运河两岸传统文化的载体,具有一定的社会教育价值。13.2 现状保存状况评估13.2.1 大部分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仍位于最初兴建位置,工程材料、结构、形态、风格的真实程度较高,其中以通惠河故道(今玉河故道) 、平津上闸遗址、燃灯佛舍利塔等遗产最具真实性。但大部分遗产在

29、历史上都经过不断的维修,而运河河道、湖泊在历史上也在小范围内不断变迁,使得大运河遗产的整体真实性受到一定影响。13.2.2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整体体系保存较为完整。除白浮瓮山河与通惠河故道(今玉河故道)部分线路断流外,河道、湖泊的整体连贯性保存较好,且其上保存有众多桥、闸、码头遗址、古仓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与运河相关的古建筑、古遗迹等,遗产体系的整体性较强。但历史上著名的运河城镇、村落,如通州、张家湾等,仅存留极少的地上遗存,也无存留完整的历史街区,已7 无法作为运河城镇、村落遗产。13.2.3 具体遗产点现状保存状况普遍较差。只有少数遗产点,如翁山泊(今颐和园昆明湖) 、燃灯佛舍利塔等,因为

30、已是文物保护单位,所以保存较好,但并未按照运河遗产来进行保护。其余大部分遗产点保存状况堪忧,河道、湖泊被污染,桥、闸、古建筑本体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很多遗产如运河仓厂、码头等,地上已无遗存,仅存留地下遗址。 13.2.4 目前,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仍面临着被继续破坏的危险,尤其是位于中心城区和通州重点新城集中建设区内的遗产点,不断受到城市开发建设的冲击,急需进行抢救性保护。13.2.5 遗产目前所处环境与历史相比,已发生重大改变,多数遗产点周边环境普遍较差,用地性质混杂,高楼林立,风格凌乱,交通拥堵,与遗产本体缺乏协调,严重影响了遗产的保护与展示。13.3 使用状况评估13.3.1 绝大部分北京段

31、大运河遗产已失去原有历史功能,功能延续性差。13.3.2 河道均已完全丧失原有漕运功能,目前除通惠河故道(今玉河故道)外,主要承担着城市的景观与排水功能。白浮泉、玉泉山泉水几乎完全断流,失去水源作用。部分湖泊还发挥着调蓄水库的作用。13.3.3 闸、仓库、码头等遗产的功能已完全丧失,只有部分桥梁,如德胜桥、永通桥等仍保持着通行功能。13.3.4 白浮泉、瓮山泊、积水潭、燃灯佛舍利塔等遗产点成为观光游览的景点和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南新仓则是文物再利用的典型,这些遗产点对北京今天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部分促进作用。部分遗产点,如北新仓、大运中仓等被部队或单位办公占用。部分遗产则完全废弃闲置。13.

32、4 展示与研究状况评估13.4.1 部分北京段大运河遗产目前有一定的展示基础,如瓮山泊、白浮泉、积水潭、南新仓、燃灯佛舍利塔等,也设置有一定的展示线路,如南长河、白河(今北运河)上设置的游船线路。一些遗产点也已经或正在进行周边的环境整治,如通惠河。但由于未按照大运河遗产进行展示,遗产普遍缺乏关于大运河的相关介绍及游览活动,展示设施几乎为零,难以满足大运河遗产的展示要求。其余遗产点连基本的展示条件都难以满足。13.4.2 部分遗产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但缺乏对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整体的研究,研究时间短,研究成果少,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13.5 管理状况评估13.5.1 由于长期以来未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

33、,目前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没有统一的保护管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保护措施欠缺。13.5.2 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遗产点,目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文物部门进行管理。13.5.3 未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遗产点,目前按照所属区域、行业等方面的不同,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如河道由水利、园林、交通、规划、建设等多部门按其职权划分进行管理,各管理部门“各管一摊” ,管理权限杂乱,不利于遗产保护。第 14 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问题分析14.1 河道、水源类别遗产问题14.1.1 由于河道、湖泊千百年来不断在小范围内摆动,所以其具体历史边界难以完全确定。14.1.2 作为遗址类河道,通惠河故

34、道(今玉河故道)部分河段被盖在城市道路与建筑之下,具体线位难以确定。14.1.3 河道、水源遗产本体遭到一定程度破坏,存在水源不足、水质污染、河滩裸露、周边人文遗产被破坏的现象。14.1.4 遗产周边环境协调性差,用地情况复杂,建筑风格凌乱,部分河段周边存在私搭乱建现象。14.1.5 遗产功能延续性弱。漕运、码头、水源等原始功能已丧失,目前部分河道、湖泊有景观游览功能,大部分为城市的防洪排水河道。8 14.1.6 遗产普遍缺乏展示,公共展示场所少,可达性差,与大运河相关的展示、讲解及游览活动缺失。14.1.7 管理权限杂乱,缺乏统一管理,各管理部门“各管一摊” ,不利于遗产保护。14.2 闸(

35、水利工程设施) 、桥梁(航运工程设施)类别遗产问题14.2.1 遗产本体普遍存在破坏,除个别保存较好外,大部分遗产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有些甚至仅存地下遗址;14.2.2 周边环境与遗产缺乏协调,除处于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遗产外,其余遗产周边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不利于对遗产的保护与展示;14.2.3 功能延续性不强,闸的功能已全部丧失,桥梁大多数通行功能犹在,但部分允许机动车辆通过,对遗产的安全产生威胁;14.2.4 遗产普遍缺乏展示,与大运河相关的解说、展示和游览活动缺失。14.3 古遗址、古建筑类别遗产问题14.3.1 遗产本体遭破坏,普遍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些仅存地下遗址。14.3.2

36、地下遗址缺乏保护,未划定必要的地下埋藏区,缺乏对地下遗存的保护,尤其是通州古城、张家湾古城和皇木厂村内,此现象更为严重。14.3.3 周边环境与遗产缺乏协调,周边环境杂乱,对遗产的保护、展示不利。14.3.4 功能延续性弱,侵占现象严重,部分仓库目前被部队占用,对遗产保护不利。14.3.5 缺乏展示,与大运河相关的解说、展示和游览活动缺失。14.4 总结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主要问题为:大运河相关遗存较多,价值较高,但目前在遗产本体保护、周边环境改善、功能延续、管理、研究与展示等方面均有所欠缺,需进行抢救性保护。第 15 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分级15.1 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遗产点共 3项,包括瓮山泊(今颐和园昆明湖) 、颐和园昆明湖绣漪闸、玉泉山诸泉(玉泉山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5.2 推荐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遗产点共 10项,包括:白浮泉(含九龙池与都龙王庙) 、通惠河故道(今玉河故道) 、广源闸、万宁桥(包括澄清上闸遗址) 、庆丰上闸遗址、平津上闸遗址、永通桥(包括御制通州石道碑) 、张家湾城墙遗迹与通运桥(合并申报) 、南新仓、燃灯佛舍利塔。 115.3 已公布为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遗产点共 2项,包括北新仓与禄米仓。15.4 已公布为北京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遗产点共 9项,包括:东不压桥遗址(包括澄清中闸遗址) 、高梁(闸)桥、德胜桥、银锭桥、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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