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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类招标文件.doc

1、 1 四平市 政府采购中心货物 类 招标文件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 招标人 ” 指 四平市 政府采购中心 (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 采购人 ” 指 四平市老年大学 ,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 招标内容 ” 详见招标文件(需求部分 )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 2.4“ 潜在投

2、标人 ” 指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投标人 ” 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6“ 采购办 ” 指 四平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采购活动监督工作。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招标文件: 4.1 招标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货物需求和 评标办法 第三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 附件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3、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2 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投标人,均应在质疑有效期内 书面 提交给招标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招标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 书面 予以答复澄清或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答复中可以包 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对收到的供应商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5.2 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

4、 在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站 上向 潜在 投标人 发出 公告。 5.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5.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 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上发告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6.投标文件构成: 6.1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

5、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6.2 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3 投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 证金。 7.投标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投标文件规格 须采用 A4幅面 ,须双面打印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连续编码,要求胶订,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4 投标

6、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 ,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7.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3 8.投标报价 8.1 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8.2 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投标人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8.3 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

7、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8.4 投标报价必须是打印输出字体有效 ,手写无效。 8.5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投标保证金 9.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 账 户名称,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 从基本户 以银行汇票 (必须同时提交第 2、 3联 )、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投标。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25天(遇到国家法定 3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 3日内开标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 18天)。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

8、标无效。同时投标 人必须将票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装订于投标文件内最后一页。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票据上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人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 账 支票及 转入、汇入 (存入) 、 实时通 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特殊约定: 如果因投标人开户行没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业务范围,可以改为投标人开户行转账缴纳,但必须在开标现场提交开户行 出具的 无业务范围书面证明和转账票据两个原件, 书面证明和转账票据复印件装订 于投标 文件内最后二页(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 ,

9、 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9.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3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9.4 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9.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9.6 投标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9.7 下 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 2)中标人未按规定

10、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 ( 3)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4)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 5)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0.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 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 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0.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1.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1、 11.1 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 /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 /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11.2 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 申请 。 1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

12、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 “ 修改 ” 或 “ 撤回 ” 字样。 12.3 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 12.4 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 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投标 13.1 禁止一标多投,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套投标文件。参与提交了一套以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使其参与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无效。 13.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 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

13、盖投标人公章, 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 递交 给招标人。 13.3 投标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骑页加盖投标人5 公章。 13.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3.5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 递交 的投标文件。 14.开标 14.1 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4.2 开标会

14、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4.3 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 “ 开标一览表 ” ,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14.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4.5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2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 “ 撤回 ” 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4.6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 14.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4

15、.7 开标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 /或有效签署的; ( 5)没有 下载标书 参加投标的,或者投标人名称与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 6)到投标截止时间未签到的; ( 7)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4.8 开标时 投标人的服务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 1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公 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

16、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6.评标 16.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采购人代表和 评审 专家 共 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委员会 的专家 成员 在采购办监6 督下由采购中心 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 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 ( 要向采购 中心 出具授权函 ) 。 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 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

17、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中标人。 招标人 应当 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 发现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 应当 并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采购文件,如采 购人坚持不修改采购文件的,采购中心可暂 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采购办 处理。 16.2 审查是否 有 投标人的报价 超过采购预算: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应予废标。 16.3 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

18、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 采购办 : (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 6)一

19、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 ; ( 10)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 11)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6.4 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

20、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6.5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 16.5.1 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 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7 16.5.2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6.6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

21、处理: ( 1)投标文件不完整、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 有效签署和 /或加盖公章 ; ( 3)投标文件载明的 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 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6)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 7)投标文件附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8)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制页码的; ( 9)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6.7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

22、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6.8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6.9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 按一家 投标人 计算 , 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投标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6.10 投标报价的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1

23、6.11 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 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

24、会将拒绝其投标。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 17.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8 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 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 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8.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18.1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

25、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18.2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 投标人必须投标 预装正版Windows7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必须贴有操作系统正版产品密钥标签),否则无效 。 19.信用记录查询 根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规定,各投标人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期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 )等渠道查询主体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信息查询记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6、、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17条 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签订合 同 20.1 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3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

27、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20.4 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21.保密和披露 21.1 投标人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 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1.2 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9 21.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

28、人 /中标人 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 /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2.质疑和投诉 22.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 中心 提出质疑。 22.2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2.3 在资格性条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前提下,只接受符合资格 性条件供应商的质疑。 22.4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 中心 的答复不满

29、意,或者采购 中心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 采购办 提起投诉 。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 1) “ 合同 ” 指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 2) “ 附件、附录 ” 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 ( 3) “ 合同价格 ” 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 4) “ 货物

30、” 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 /或其它材料。 ( 5) “ 服务 ” 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 6) “ 需方 ” 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 7) “ 供方 ” 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 8) “ 第三方 ” 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9) “ 日、天 ” 均指日历天数。 ( 10) “ 工作日 ” 指扣除公休 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 11) “ 招标文件 ” 指 四平市老年大学健身器材采购 项目招标文件。 2.适用范围

3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 四平市老年大学健身器材采购 项目。 10 3.合同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 货物需求及要求 ” 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 “ 政府采购合同书中 ” 约定。 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 在 “ 政府采购合同书 ” 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

32、)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 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

33、物毁损的 ,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9.包装标志: 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10.伴随服务 10.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 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10.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 /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0.3 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1.1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2 如果上述第 11.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 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 1年 。 12.质量保证 12.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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