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港口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 规定 所 指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 港口规划港区内 , 为实现港口功能 进行 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 码头 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 , 以及同时建设的航道 ) 、 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 等 建设项目 。 第三条 【 监督 管理】 交通运输部 主管 全国
2、港口工程建设的 行业 管理工作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 的 监督 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 的 规定 具体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 建设 的 监督 管2 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原则】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港口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条 【建设要求】 港口工程建设应 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 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 等 。 新建 、 改建 、 扩建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和水污染防治设施 。 第六条 【 鼓励新技术应用 】鼓励港 口工程建设项目
3、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 【信息化监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项目单位应登录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 ,报送 开工 建设 、 建设进度、竣工 等 信息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应利用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 进行 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信息公开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管理 第八条 【基本要求】 港口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3 建设程序。 第九条 【基本 建设程序】 港口工程 建设项目一般应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
4、序: (一)根据规划,办理 立项 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根据 立项 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四)组织工程实施; (五)工程完工后,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手续;具备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 危险货物 港口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 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 货物 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 除执行 第 九 条 的 规定 外,还应按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
5、物安全管理规定等 要求 , 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手续 , 组织 安全设施验收 等 。 第十一条 【岸线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 项目单位 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 规定办理4 港口岸线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 。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编制要求】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
6、符合港口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 主要建设 内容等符合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三) 设计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 1 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 1 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 1 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 他文件。 5 第十五条 【 施工图设计审批管理 】项目单位 应 向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审批 申请,报送相关
7、材料 。 第十六条 【 施工图设计编制要求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 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 设计 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 【 施工图设计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1 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 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 1 份;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 第十八条 【 设计审批申请受理
8、】设计文件 审批申请 材料符合规定的, 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6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 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 初步设计 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 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 施工图设计前可委托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
9、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条 【 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内容 】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 立项 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符合性。 (二)核查 工程 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核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 (五)核查环境保护、安全、职业 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 国家标准和 有关7 评价意见情况。 (六)核查工程概 (预) 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七)对工程 设计方案和概 (预) 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 审批时限要
10、求 】 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对 受理 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 书面 决定 ,并告知项目单位 ; 需要 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 依法 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 设计审批要求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 简化建设程序情形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制项目,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可以 合并 为一阶段 设计,深度 应 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可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 制定 具体 实施细则 。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 开工时间 】项目单位应当在 立项 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
11、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 开工管理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完成8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主动接受 交通运输部、 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对项目负有监 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 部门 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开工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 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
12、 应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 ; 不具备条件的,应 按其规定选择符合条件 的 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 调整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拟变更 建设地点,或者 对 建设规模、内容发生 作 较大变更 的 , 项目单位 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 变更 申请;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 企业应 及时 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 10%的 , 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项目单位应当 向项目审批机关重新报送可行性研9 究报告 。 第二十八条 【 调整初步设计审批 】港口工程建设
13、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 设计变更要求 】港口工程建设 项目设计 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 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 设计变更分类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 【 设计变更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
14、审批部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 由 项目单位 负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 重大设计变更划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 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防波堤顶面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10 式 、防波堤轴向或口门尺度等 ;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 10%以内 。 第三十四条 【 较大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 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 (二)调整主要 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 规模 。 第三十五条 【 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除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以外的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六条 【 细化设计变更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工 程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重大设计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三十七条 【 项目单位 设计变更 管理 】项目单位应加强一般设计变更管 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禁止一切随意 变更 设计 建设内容,或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任何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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