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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ppt

1、学卫生法规 做白衣天使,第一部分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部分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教学目标:(一)掌握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医师、护士、药师和技师的概念,资格考试与注册的法律规定。(二)熟悉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规则、法律责任(三)了解相关的考核与培训、继续教育的法律规定二、教学重点:执业医师、护士、药师和技师的合法执业 执业规则 法律责任三、教学难点:熟悉相关制度规定,为以后在执业活动中提高道德素质和增强法律意识四、教学方法讲述法、讨论法、情境模拟法、案例教学法,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有哪些,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病理诊断人员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乡村医生家庭接生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 月29日卫生部发布),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医师执业资格,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

3、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 第二条本

4、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

5、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

6、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

7、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

8、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医师可以从事一般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医疗机

9、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生部颁布2006年6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资格=职称,药学人员执业资格,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

10、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护士执业证书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药学、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二、常见违法问题分析,(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1、使用医学毕业生单独执业2、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人员3、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4、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任职资格证人员,1、医学毕业生单独执业 正规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实习、试用期间,应在上级执业医师的

11、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

12、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

13、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

14、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 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 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

15、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 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6、处理。 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

17、执业活动。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医师执业证书主要内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 2004年5月24日,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

18、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不属于超范围执业情况,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4、药学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证,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

19、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20、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应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不能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人诊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

21、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

22、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

23、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执业医师法,(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24、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执业活动,对机构1、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四条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理对人员1、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2、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提前考核 暂停执业 3-6 月 注销注册,第二部分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25、一、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掌握医疗事故的分类和分级都有哪些以及各自都有什么标准;掌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法定情况;了解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了解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熟悉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标准;了解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二、教学重点1、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含义。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和分级3.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4.医疗事故的预防。三、教学难点1.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 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3.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四、教学方法讲述法、讨论法、情境模拟法

26、、案例教学法,二、医疗事故的科学界定,(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案例: 某女,2岁,因为腹泻被家长带到某个体诊所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个体医生对小女孩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体医生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

27、查,该个体医生于事发前四个月领取了开业执照,问题:是否是医疗事故?个体开业医生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过失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与见到。,(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

28、、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医疗事故的分级*,(一)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医疗事故的分级 (二)二级医疗事故: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

29、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五、医疗事故的处置,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机构负责人,调查、核实,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患者,1、报告:,医疗事故的处置,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0、医疗事故的处置,(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事故的处置,(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医疗事故的处置,3尸检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的处置,(2)尸检应当由按

31、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五、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公正、公开、公平原则3.及时、便民原则 4.一次性经济赔偿原则,(二)医疗事故处理中对医方的要求1.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2.医疗机构应主动承担责任3.医疗机构应妥善处理死亡患者尸体4.封存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5.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地

32、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医疗事故处理中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1.要通情达理,克制忍让2.要按照医院规定,办理出院手续3.要及时处理死亡患者的尸体4.积极参与对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制度。(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2.调查与移交鉴定 (1)调查:调查有三种情况:一是医疗单位主动调查;二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查处要求;三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2)移交鉴定:卫生行政

33、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3、审核鉴定结论 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调解之前。 审核的内容:一是参加鉴定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资格;二是参加鉴定的人员的专业类别及人数比例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事实相吻合;三是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五)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3.诉讼方式解决,七、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1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1)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

34、,未及时组织调查的;(2)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3)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4)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35、的;,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二)民事责任,原则:1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原则;2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3应客观

36、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三)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1、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医疗事故罪的特征(1).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3)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合而成.,3、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2)对

37、医务人员的处罚,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讨论(一) 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为了使李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科医生主动要求支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但李某忘恩负义,另找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儿子结了婚。某日,李某患急性阑尾炎入院,正巧该外科医生值班,只好由他主刀做手术。术中,他在切除了阑尾后,顺势将双侧卵巢切除。术后李某闭经并长期不孕,经反复检查,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问:该外科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吗?,案例讨论(二) 某女婚后有了身孕,在医院确诊为怀孕3个月,但是医生却误写一女子成6个月。该女子因此男方认为不贞,后被迫离婚。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位不幸的女子在足月生产时将男方及其家人叫到医院,并当着他们的面将刚出生的男婴送了人。在这痛苦的过程中,这位因医生的一字之差而断送了家庭、爱子的女子,精神失常了。 问: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吗?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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