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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气象局职权信息表.doc

1、 襄阳市 气象局职权信息表 目 录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1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4 3.新建、改建、扩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初审 . 7 4.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10 5.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 14 6.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 18 7.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 22 8.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 25 9.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 29 10.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 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

2、罚 . 33 11.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38 12.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2 13.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46 14.对使用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 50 15.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55 16.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59 17.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 63 18.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67 19.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 71 20.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76 21.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

3、理等规定的处罚 . 79 22.对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对象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84 23.对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88 24.对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对象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93 25.对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对象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98 26.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103 27.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107 28.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111 29.对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 . 115 30.

4、对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处罚 . 119 31.对违反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123 32.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126 33.对行业 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 129 34.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131 35.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133 36.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管理 . 135 37.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137 38.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139 39.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141 40.对在气象

5、工作、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防雷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 143 41.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146 42.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148 43.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150 1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 职权编码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职权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襄阳市气象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371号)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

6、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行政法规】国 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43 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117 项)第 79 项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 3.【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9 号)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 5 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 3 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

7、许 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许可范围及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 2.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 3.具有符合规定的施放环境,施放期间具有适宜的气象条件; 4.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 5 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 3 天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期限 2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2 收费 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

8、.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9、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办理气象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及时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 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进行登记。 1-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0、(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

11、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还应当说明理由。 2.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12、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检测报告,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 3-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3-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二十六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1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先经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的气象行政许可,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其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1.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14、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2.县级:负责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52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43 项)(

15、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117 项)第 79 项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 承办机构 襄阳市气象局法规科 咨询方式 07103757011 监督投诉方式 07103757086, 3533674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无 注: 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 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 3.填报内容使用 12 号仿宋字体; 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9。 4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 职权编码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职权名称

1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襄阳市气象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376 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9 号)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许可范围及条件 1.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

17、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3.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 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3.人员登记表 ;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特别程序及期限 3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5 证照批复名称 施放气球资质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 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18、.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19、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十八条 办理气象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及时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进行登记。 1-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 第十九 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

20、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还应当说明理由。 2.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第三十

21、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6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检测报告,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2、还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3-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二十六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

23、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先经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的气象行 政许可,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其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1.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7 年 1 月 6 日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 号)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

24、应当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并办证。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412 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376 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承办机构 襄阳市气象局法规科 咨询

25、方式 07103757011 监督投诉方式 07103757086, 3533674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无 注: 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 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 3.填报内容使用 12 号仿宋字体; 4.其 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9。 7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 职权编码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职权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初审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襄阳市气象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1.【部门规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

26、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9 号)第四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许 可范围及条件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申请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不要求专业部门设计 , 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超过2 千米的,不要求提供此图) ; 4、 委托代理的 ,应当出具委托协议; 5、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 规划总平面图 。 法定期限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 承诺期限 3 特别程序及期限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意见书(内部文件,不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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