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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货代的法律地位及发展趋势【文献综述】.doc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物流管理浅谈我国货代的法律地位及发展趋势一直以来,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连接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纽带,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重要的地位。尤其在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国际货物运输市场逐步复苏,迎来了货运业的全新进程,世界货代进入新一轮的发展。而对于我国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世界经济中心逐渐向亚洲太平洋地区发展,我国外贸进出口量的增长,扩大了对货代服务的需求;再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货代业务经营范围扩大化、复杂化。从而使其法律地位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地位,进而扩展到直接经营运输业务领域,发展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无船承运人等独立经营人,在接受托运人

2、委托的同时,可以签发运输单证、收取运费与服务费,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货代业发展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新兴的货代也随即产生,物流经营人的出现进一步繁荣了货代市场,在竞争中不断创新、发展,促进了航运经济的发展。1、资料来源简介笔者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有用的论文资料与信息的。一是通过实地查阅图书馆有关的资料文献、图书馆的电子资源、网络期刊和报纸杂志等媒介获得论文所需的相关理论资料。二是通过在网页中浏览查询我国货运代理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相关责任及发展趋势的信息,掌握其相关动态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众多学者相关研究成果,对资料进行归纳和整理,以求为己所用。了解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定义与发展历程

3、,在不同合同的约束下所产生的法律范畴,内容,及在新形势下,货代的发展趋势、未来走向。指出我国货代发展的现状、机遇与挑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2、研究历史与研究现状评述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推动了国内外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快速发展。隋美娜(2005)指出,国际货运代理的出现在10世纪,公共仓库在港口及城市的建立,海上贸易逐渐兴起,国际货运代理业逐步得到发展。到后来已有相当数量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发自己的提单、运单及存储收据等。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国际货运代理的活动变得专业化,也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联合会。1后来,PAULRMURPHY,JAMESMDALEY(2001)指出

4、,随着新千年的开始,也有前所未有的双边贸易和贸易自由化政策,多国贸易联盟的形成。2笔者认为,一种经济的发展带动一种产业的兴起,由于国际运输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货代业的出现,产生了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连接着货主与承运人,处理有关国际货运运输事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货运运输上的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相对于世界上国际货运代理的较早发展,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发展较晚。花阳(2008)指出,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不过十几年的时间。从1984年前的完全垄断地位到如今的短短十余年里,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国际货运代理行业。3笔者认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世界运输市场全球化,国际货运

5、代理在运输市场上的作用也越发重要。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完善,带动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充变化。黄由衡、韩睿菡(2003)指出,货代的业务范围包括选择运输路线、方式和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包装、储存等活动;代表收货人接收和审核有关单据、提货、付费、报关、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等。4吴丽华(2007)指出,最初货运代理是代表进出口商进行联系装卸货物、储存货物、安排当地运输,为其顾客索取应付款项等业务活动的佣金代理,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扩大以及不同运输方式的发展,使得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也随之扩大,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将其服务范围延

6、伸到整个货物运输和分拨过程,为贷方提供包括传统货代服务在内的一揽子综合服务。5笔者认为,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货运代理现如今已经发展成了有广泛经营项目的多元化企业,既可以做单纯的代理人,也可以做无船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及物流经营人。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扩大发展,货运代理人所起的作用和各机构、法律对货运代理人的定义都略有不同。郑小金(2010)指出,国际货运代理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译法,如海关代理、清关代理、海关佣金商、运输行和货运代理等。6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下的定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依这些条件,

7、从事与货运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随后,货运经济的发展也使货代从原来的狭义扩展了,货代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另外,我国外经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由于货代的业务与经营范围也不断扩大,“货运代理”的分类越来越多样化。陆坡(2003)指出,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法律上应作以下分类一,作为代理人;二,作为当事人;其中,在当事人中又可分为1契约当事人,包括(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2实际承运人3物流经营人4其他业务合同当事人,如港站经营人等。

8、7根据货代使用的名义和参与业务的不同,进一步明确货运代理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不同特点,从而明确货运代理人的真实法律地位。郭萍(2001)指出,在传统国际货运代理人阶段中,货运代理人受委托人或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代表委托人(一般来说是货代)订舱、办理海关、商检、卫生检疫等手续,办理装卸、理货、仓储等业务,向各类承运人交付货物,取得运输单证、办理保险、对货物进行简单加工、包装。其基本特征是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名义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业务,并通过提供服务收取佣金或代理费。8笔者认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是货代最原始的状态。他是以最单纯的货运代理人

9、的身份出现,属于直接代理人。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客户要求更为方便、快捷、简单的运输方式。余丙南(2005)指出,货物利益方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是运输合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运输合同一个是托运人与货代之间的运输合同,另一个是货代与第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这时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充当的是货主的角色。货运代理人通过两个运输合同之间运费的差额,获得自己的收益。若货物利益方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说,货运代理人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契约承运人的角色,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这时的货运代理人处于实际托运人或货主的地位。9同时,范业刚(2005)指出,由于一部分货运代理人已经不再

10、向其托运人索要一定比例运费,然后再分别支付实际承运人。而是能够自己决定运费率而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从而完成由代理人向承运人的转变。10周灵(2006)指出,在传统意义上的货主与货代是单纯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11笔者认为,此时,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与第三人办理运输合同,充当了承运人的角色。货代与托运人之间根据合同的性质是运输合同还是委托合同,货代的地位处于实际承运人或者是契约承运人。目前,在货代业中,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承运人的主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而且也是以后发展的趋势。对于无船承运人,翟莉

11、(2006)指出,在我国的法律中称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12其中,提及较多的是无船承运人的提单问题,刘桢李鹏刘京利(2008)指出,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签发的提单,该提单在实际操作中不是用来提货的,而是用于结汇的。13李芙蓉2004指出,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科技的发展,国际集装箱的发展、完善使原来的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变成集装箱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即产生了国际多式联运。14我国海商法第102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

12、营人以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多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刘礼亭(2004)指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在实践中,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更多出现在多式联运经营中,充当契约承运人,甚至是实际承运人,此时,货代与承运人已没有多大的区别。15笔者认为,在当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下离不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他是国际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者和主要承担人,同托运人签订了多

13、式联运合同,签发联运单证,收取全程运费,负责货物“门到门”的全程运输,在多式联运中占有重要地位。NIKOSPASSAS,KIMBERLYJONES2007指出,无船承运人简称NVOCC,是一个运输货物的企业组织。16我国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定性为承运人,从海商法第42条的定义条款和我国对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国无船承运经营者是契约承运人。邓丽娟(2007)指出,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产生和迅猛发展,一些货运代理人为获取更丰厚的利润,迅速扩大了业务范围,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应运而生,也产生了无船承运人。17此外,范方方(2008)指出,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中,由于中小货主货物批次多但

14、批量小,要想实现整箱托运只能拼箱。货代将货物拼装满一个集装箱,以整箱货向远洋承运人托运,赚取拼箱和整箱运费差价。无船承运人的出现,活跃了外贸运输市场,其主要从事的拼箱业务,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中小货主的运输成本。18笔者认为,无船承运人的出现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密不可分,集装箱拼箱整箱业务的出现催化了无船承运人的发展。在世界航运市场中,越来越多的货物代理人充当无船承运人的角色。因为无船承运人并不需要自己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是货运代理人发展的一种方向。在进入国际大物流时代的今天,国际货运代理人认识到贷代市场竞争日趋加剧,而物流是一个新

15、的发展方向。唐潮(2001)指出,国际货运大理人在从事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基础上渗透物流业,成为物流领域内的第三方经营人,通过为客户提供全程的物流服务,从中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商业利润和市场空间。一旦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后,其业务范围有进一步拓展,如货物的零星加工、包装,货物装拆箱,货物标签,货物配送,货物分拨等。此外,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大多在通过软件服务的同时提供硬件服务,有效地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设备或设施中获取更大的“附加价值”或“附加利益”。19然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服务范围、法律意义上有所限制。万敏(2003)指出,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在一定程度上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成

16、因基础。从目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出身”看,大多是国际货运代理人、仓储经营人、运输经营人。他们在经营传统业务的同时进入物流业,并逐步为客户提供部分或全部的物流服务。20笔者认为物流经营人是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最新形式,他从产品的生产过程开始,一直做到消费当中去,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的新领域。3、笔者观点与今后的发展趋势评述国际货运代理随着交通运输的兴起而出现,随着世界航运市场的开发而发展,随即国际货运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属于世界经济发展体中的重要成员,又是航运大国,在加入WTO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体系也紧追世界步伐,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已经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

17、法律上的漏洞与缺陷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趋于多样化;再加上近些年来航运服务内容的不断扩充,使得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分类和承担的责任复杂和交叉,国际货运代理人负责的领域不断延伸、复杂。所以在当代货运代理业务上,国际货运代理人关键是要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和迎接更为广阔的前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各区域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世界范围内的客户需求不断更新变化,对国际货物的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传统意义上主要接受货主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

18、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国际货运代理人连接着货方,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其本质就是“货物运输中间人”。随着交通运输、科技信息化的发展,主要是客户需求的不断提高,货运代理人纷纷摆脱传统代理人的局限性,通过拥有设施及拓展服务内容等获取额外利润,向独立经营人转变,从而使传统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发生变化,目前的身份主要有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物流经营人四种,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各不相同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也相应不同。如今,越来越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向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物流经营人转变。他们拓展了航运服务的范围,向多元化服务发展。尤其是物流经营人,除了具有

19、基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特征,还以多重身份从事与物流货运服务有关的活动,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不断发展证明了如今航运市场的繁荣,反过来也促进了航运经济朝更深的方向发展。4、参考文献1隋美娜中国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对接的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5102PAULRMURPHY,JAMESMDALEYPROFILING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ERSANUPDATEJINTERNATIONALJOURNALOFPHYSICALDISTRIBUTIONLOGISTICSMANAGEMENT,200131521683花阳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之法律地

20、位及其责任认定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08574黄由衡韩睿菡货运代理人涵义的理论与实证J交通运输工程学报,20036895吴丽华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D上海海事大学,2007626郑小金浅议我国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32107陆坡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312258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61989余丙南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探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583710范业刚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54311周灵国际货运代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612翟莉无船承运人

21、法律地位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104513刘桢李鹏刘京利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标准J水运管理,2008614李芙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J对外经贸实务,200481415刘礼亭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D上海海事大学,200461916NIKOSPASSAS,KIMBERLYJONESTHEREGULATIONOFNON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SNVOCCANDCUSTOMSBROKERSLOOPHOLESBIGENOUGHTOTCONTAINERSHIPSJJOURNALOFFINANCIALCRIME,20071849317邓丽娟论无船承运人概念的法律意义J珠江水运,2007103918范方方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842919唐潮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J世界海运,2001103220万敏国际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异同J水运管理,200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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