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RDR201700007 安政发 2017 14 号 安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 2017 年 5 月 10 日县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仁县人民政府 2017 年 5 月 17 日 2 安仁县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 安仁 第 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安仁县 人民政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按照 县 委的有关规
2、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 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 安仁县 委的领导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和 “五大发展理念 ”战略要求,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精准脱贫为总揽,全县动员、全面发力、全力以赴,为建设 “实力安仁、美丽安仁、幸福安 仁、实干安仁 ”而努力奋斗! 三、 县 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对党绝对忠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 人民政府由下列
3、人员组成: 县 长、 副县长 、 县政府其他领导、 党组成员 , 县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五、 县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3 县 人民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 县 人民政府实行 县 长负责制, 县 长领导 县 人民政府的工作。副 县 长协助 县 长工作。 七 、 县 长召集和主持 县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 县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县 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 县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 县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 县 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 受 县 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 县 人
4、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其他县政府领导 、党组成员 协助县长或副县长工作 。副 县 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风 廉政 建设和信访维稳工作实行 “一岗双责 ”责任制。 九、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在 县 长领导下,负责处理 县 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 县 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 安 期间,受 县 长委托,由负责常务 工作的副 县 长主持 县 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 县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 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 、 郴州市和安仁县 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 审计局在 县 长和上一级审计
5、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4 法规和 县 人民政府规章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 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 县 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 县 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应当由部门独立办理、解决或部门之间能够协商办理、解决的事项、问题,不得提交 县 人民政府处理,做到矛盾不上交、难题不外推。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办理;协商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及理由,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 县 人民
6、政府协调或决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 县 人民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 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制定和实施,坚持 “创新引领、开放崛起 ”和 “产业主导、全面发展 ”,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持5 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
7、准入,完善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 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配套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七、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 “两型 ”社会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8、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当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6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 依法 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 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合法性
9、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也不得违法作出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 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
10、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7 二十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有关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险和就业工作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 工作的重大事项,应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必
11、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跟踪决策实 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 在 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8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 五 、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各国政府信息
12、公开条例,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当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方便公众知情、便于公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 六 、县人民政 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 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 十 八 、深化政务
13、公开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安仁县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政务公开的规定,采取 “谁发布、谁审核、谁负 责 ”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负责提供。县政府信息中心对政府门户网站上的信息进行监督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修改或删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上信息的最终审核。确保应当让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确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成9 为政务公开的第一渠道。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
14、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三 十、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应当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当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要求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程序违法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自行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 履
15、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等处理。 县人民政府对工作部门作出责令履行的处理后,该工作部门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监察局对该工作10 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相关部门应依法按 程序应诉答复,在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时,部门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出庭应诉。相关部门没有依法按程序应诉答复, 或因工作失误, 致使行政诉讼败诉或者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由县监察局对该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 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公众来信,研究重大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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