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 信息 曝光工作规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 加强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 完善质量安全诚信 机制 和社会监督机制,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曝光 释 义 本 规则 所称 曝光 ,是指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 等 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 的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 及其后果 和 处理 情况 等信息 。 第三条 行为 释 义 本规则所称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 指从业单位和个人 违反法律
2、法规 、 国家强制性 标准 , 性质恶劣或 造成严重后果 , 并 经行政机构依法认定 的行为 。 第 四 条 工作原则 曝光工作 应 遵循 依法监管 、 分级负责、 统一规范 、 客观公正 的原则。 第 五 条 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 指导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 曝光 管理工作 , 负责交通运输部 曝光平台 的 管理 工作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 辖 区 内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2 质量与 安全 生产 违法违 规行为 信息 曝光平台的管理工作 。 第 六 条 曝光平台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 通过门户网站设置“ 工程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 曝光
3、台”专栏,及时 公布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 七 条 部级曝光目录 下列违 法 违规行为信息应在 交通运输部 曝光 平台公布 :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 质量 责任事故 或 较大及以上 生产安全 责任 事故 或 险情 的 。 (二) 对存在 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三)经查实, 存在 偷工减料 、 使用不合格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或 导致 工程 存在 安全隐患的 ; (四)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工作中发现项目进场 水泥、钢材、沥青、支座、护栏 等 主要原材料及产品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 ( 五
4、) 对 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 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经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的; ( 六 )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通报 , 作出 撤销、取消、降低 资格资质 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等行政处罚 ; 或 12 个 月内被 同一 省级 及以上 交通运3 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 次及以上的 。 ( 七 )列入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 ( 八 ) 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 其他严重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 八 条 曝光内容 曝光内容包括 从业单位或人员、 项目名称、 违法违规行为事实、 处理依据和结果
5、、实施部门等信息。 第 九 条 层级要求 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在其曝光台上及时公布 列入部级曝光平台 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在每月底前向部报送相关信息电子版和纸质正式文件。 第 十 条 曝光 程序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曝光 程序: (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获取的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列入拟曝光信息。 (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拟曝光 的 违法违规 行为 信息 ,公示时间为 3 个工作日。 (三)经交通运输 主管 部门核准, 在曝光台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十 一 条 申诉和撤销 对 公示期 曝光内容有异议 的单位和个人 可向实施曝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6、由 认定 法违规行为 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提出 处理意见 。实施曝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4 予以 撤销。 第 十 二 条 工作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加强 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信息的审核把关。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曝光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实施曝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息来源 的符合性和规范性 负审核责任。 第 十 三 条 采信依据 下列 文件 可 作为 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信息 的 主要依据 : ( 一 ) 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 ( 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 安全 监督机构 执法 文件 、通报 和 督查文件 。 ( 三 )
7、 对 举报或媒体报道 经查实存在 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 调查 处理 文件 。 第 十 四 条 信息采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通过 执法检查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举报调查等途径,对 应 曝光 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取证,准确记录拟 曝光的基本信息和列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 和 存档工作。 (一) 事故 信息应 包括 事故 名称、 事故等级 、 事故 简述 、违法违规事实、 责任单位、 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 责任处理、处理依据 等 。 (二) 险情或 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信息应包括 项目 名称、建设规模、 险情或 隐患描述、 违法违规 事实、 从业 单位 、 主5 要负责 人 姓名
8、和从业资格、 检查主体、检查时间 等 。 (三) 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违法违规 事实 、 处罚 依据 、 处罚内容、处罚日期、 处罚机关 等 。 (四) 不合格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应包括 原材料及产品名称、工程 项目名称、 抽检单位、抽检样本量、不合格样本量、不合格指标、 施工单位、 产品供货商 或生产厂家 、处理结果等 。 (五) 列入安全生产 重点监管名单的 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 。 第十 五 条 曝光时限 信息 曝光 期限一般为自曝光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 , 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 责任 事故、特别重大安全生产 责任 事故
9、的企业,曝光期限分别 延长至 24 个月和36 个月。 相关信息建档 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 六 条 组织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收集 、报送和公布 制度, 明确 责任 单位和 工作 联络人 , 建立曝光台帐 。 第十 七 条 监督检查 部 将 对各省曝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每年汇总 情况 进行 通报 。 第十 八 条 工作要求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对 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 曝光 管理工作 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九 条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 曝光 工6 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 违规 行为 的 有权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或投诉 。 第 二十 条 对省要求 各省 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 实际制定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曝光 管理实施细则。 第 二十 一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