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 附件 1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 168 项) 一、行政许可(共 8 项) 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2、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4、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5、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6、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7、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 143 项) 1、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 工任务的处罚 2、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
2、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3、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4 - 4、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5、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行为的处罚 6、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7、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8、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9、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 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 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3、11、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12、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13、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14、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15、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5 - 16、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17、 紧急抢修埋设 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8、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
4、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9、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20、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21、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22、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23、 未按照规定 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24、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25、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26、 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 6 - 掘、打桩、地下
5、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和个人的处罚 27、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审批擅自通行的处罚 28、 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29、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30、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31、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 筑垃圾的处罚 32、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3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34、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35、 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36、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37、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38、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7 - 39、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40、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41、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4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处罚 43、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44、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7、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行为的处罚 4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47、 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48、 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49、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8 - 50、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规定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
8、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51、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 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52、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53、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54、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55、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
9、)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 圾的处罚 56、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或未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57、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 9 - 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58、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未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罚 59、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10、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6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61、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62、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63、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64、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65、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 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10 - 66、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11、处罚; 67、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68、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6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70、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71、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处罚 72、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73、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 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行为的处罚 74、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行为的处罚 75、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
12、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76、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行为的处罚 77、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11 - 78、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行为的处罚 79、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为的处罚 80、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处罚 8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行为的处罚 82、未及时采取防
13、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行为的处罚 83、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84、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85、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86、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行为的处罚 87、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行为的处罚 88、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 12 - 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
14、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89、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 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90、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91、 未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擅自进行管理的处罚 92、 不按要求在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设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厕的处罚。 93、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94、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 95、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验收不合格的交付使用的处罚。 96、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的处罚 97、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98、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99、 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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