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总论,1,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职业病科 尤家平主任,前 言,职业人群是人类社会最富有生命力、创造力的人群,也是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宝贵社会资源。,我国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职业病危害问题也日渐突出,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因此,为了更好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广大劳动者了职业病防护意识,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对广大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是一项有效的、
2、事半功倍的积极举措。这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职责。同时,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也是法律赋予每个劳动者,不可放弃的权利;又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接下来,我们详细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第一章 职业病总论,1.1 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1.2 职业病学学科简介1.3 职业病相关法律1.4 职业性健康监护1.5 职业病的预防1.6 职业病的管理1.7 工作有关疾病,1.1 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1.1.1 职业病的概念1.1.2 职业病与工伤,1.1.1 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工作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疾病。我国20
3、02年5月1日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皆属于职业病。,需要指出,引起职业病的有毒、有害物质应直接来自患者从事的职业活动,亦即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行业或岗位,并已向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卫生部为此于2002年专门颁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详细列举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发生的行业、岗位。,1.1.2 职业病与工伤,因工造成的职工人身伤害的统称,涵盖了各种因执行“公务”而导致的所有的伤害,也包括职业病。对于非有害作业或岗位的人员,尽管因各种意外情况也可能接触
4、上述有害物质,并引起相关疾病,但不能列为职业病,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属于工伤。,1.2 职业病学学科简介,职业病学是采用临床医学方法研究职业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治疗、预防以及病后劳动能力鉴定的科学,内容几乎涉及临床各学科,也包括影像、检验、核医学等各个辅助学科,成为临床医学中一个新兴的独立学科,也称为职业医学。,1.2.1 我国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目前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那些由政府明文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的职业性疾病,也称为法定职业病或规定的职业病。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共包含10大类115种。,10大类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
5、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尘肺病人肺组织 正常肺组织,2011年2月25日,在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的手术室内,医护人员正在为来自甘肃古浪县的尘肺病患者张太山做“洗肺”手术前的准备工作插入洗肺管道。,(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6、;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氰气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二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
7、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
8、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必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署;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手臂震动病,典型手传振动来源,轻度手臂振动病,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白指发作累及手指的指尖部位,未超出远端指节的范围,遇冷时偶尔发作; b)手部痛觉、振动觉明显减退或手指关节肿胀、变形,经神经-肌电图检查出现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或远端潜伏时延长。,中度手臂振动病,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白指发作累及手指的远端指节和中间指节(偶见近
9、端指节),常在冬季发作; b)手部肌肉轻度萎缩,神经-肌电图检查出现神经源性损害。,重度手臂振动病,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白指发作累及多数手指的所有指节,甚至累及全手,经常发作,严重者可出现指端坏疽; b)手部肌肉明显萎缩或出现“鹰爪样”手部畸形,严重影响手部功能。,(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 6溃疡;7化学怀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
10、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1.3 职业病相关法律,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2 职业卫生标准1.3.3 职业病诊断标准,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规范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的
11、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最大程度上控制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发展。,用人单位的义务 (17条),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受伤了!我要赔偿!,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2、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通过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
13、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应组织工人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2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
14、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1
15、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劳动者应尽的四点义务,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10条),1.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16、。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8.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9.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10.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包括监督检查权
17、、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责任和义务,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1.4 职业性健康监护,1.4.1 定义1.4.2 目的及要求1.4.3 职业健康监护,1.4.1 定义,职业性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
18、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医学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1.4.2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及要求,目的a.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b.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 律及分布情况;c.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关系及危害程度;d.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e.进行目标干预, f.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g.为制定或
19、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工作程序a.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b.用人单位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c.用人单位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签订委托协议书.d.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相关材料:e.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它问题等。,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a. 本规范所称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主要是指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的所有
20、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b. 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c. 应该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d. 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资料及得到复印件。,e. 检查机构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f. 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a. 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必须明确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b. 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c. 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原则(
21、1) 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必须确定监护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2) 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必须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3) 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4) 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a.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b.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c.职业健
22、康监护的危害因素应是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五类。a.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该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b.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
23、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c.离岗时健康检查凡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d.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
24、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e.应急检查(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5、(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 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可疑职业病 检查发现可能有疑似职业病或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职业禁忌证 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
26、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4)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并及时进行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建立
27、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常规医学检查项目和特殊医学检查项目。常规医学检查项目是指作为基本健康检查和大多数职业病有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都需要进行的检查项目,1.4.3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中毒:铅作业、苯作业 粉尘作业:尘肺 物理因素:噪声,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1)贫血(2)卟啉病(3)多发性周围神经病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贫血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四肢麻木等(2)体格
28、检查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b.选检项目 血铅或尿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1)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铅中毒(2)职业禁忌证:同上岗前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四肢麻木、腹痛、食欲减退、便秘等(2)体格检查a. 内科常规检查 b.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铅或尿铅b.选检项目 尿-ALA、血ZPP或FEP、血清ALT、神经-肌电图健康检查周期 一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标
29、疾病:职业性慢性铅中毒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白细胞计数低于4.5109/L;血小板计数低于81010/L;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女性低于3.51012/L或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3)脾功能亢进,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皮肤黏膜出血、月经异常等(2)体格检查 内科
30、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血、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b.选检项目溶血试验、肝脾B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症状,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血常规(注意细胞形态及分类)、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溶血试验、肝脾B超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测定、尿酚、骨髓穿刺,复查:受检人员血液指标异常者,应一至二周复查一次,连续三次。健康检查周期:(1)工作场所空气中苯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年一次;(2)工作场所空气中苯浓度符合国家卫生
31、标准:二年一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职业性急性苯中毒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烦躁、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症状(2)体格检查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检查常规检查及小脑功能(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血、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肝脾B超b.选检项目 尿反反粘糠酸、尿酚、血苯,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1)职业性慢性苯中毒(2)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检查项目:同在岗期间,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 %的无机性粉尘)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1)活动性肺结核病(2)慢性阻塞性肺病(3)慢性间质性肺病(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检
32、查内容:(1)症状询问 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1)职业病:尘肺病-矽肺(2)职业禁忌证:同上岗前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可参考附录C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b.选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健康检查周期:(1)工作场所二氧
33、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年一次;工作场所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年一次;(2)X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医学观察时间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3)矽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职业病:矽肺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随访对象: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的矽尘作业人员和矽肺患者随访目的:监护矽尘作业人员离岗后矽肺的发生和矽肺患者的病情进展随访目标疾病:矽肺随访检查内容:(1)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2)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随访时间:(1)接触矽尘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
34、下者,随访15年,接触矽尘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1年,随访周期均为每三年一次。若接触矽尘工龄在3年(含3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2)矽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医学检查。,其它粉尘其他粉尘指除矽尘、煤尘和石棉粉尘以外按现行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可以引起尘肺病的其它矿物性粉尘,包括:炭黑粉尘、石墨粉尘、滑石粉尘、云母粉尘、水泥粉尘、铸造粉尘、陶瓷粉尘、铝尘(铝、铝矾土、氧化铝)、电焊烟尘等粉尘。(基本要求同矽尘),噪声噪声是指环境中存在的、使人厌烦的、频率和强度杂乱无章的,并可引起听力损害的声音。工业企业或服务行业作业地点具有噪声源的作业称噪声作业。根
35、据GBZ2-2002,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1000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2)期高血压和器质性心脏病(3)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耳鸣、耳聋、眩晕,头晕、头痛、多梦、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药物史,(2)体格检查a.内科常规检查b.耳科检查:听力、外耳和鼓
36、膜的检查,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必检项目 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b.选检项目 声导抗、耳声发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1)职业病:职业性听力损伤(2)职业禁忌证:噪声易感者(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双耳3000、4000、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有无外耳道流液,耳痛,耳鸣,耳聋,眩晕等耳部症状 (2)体格检查 同上岗前(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b.选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声导抗(鼓室导抗图,500、1000Hz同侧和对侧镫骨肌反射阈)、耳声发射健康检查周期:一年离岗时职
37、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职业性听力损伤【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1.5 职业病的预防,1.5.1 预防原则1.5.2 预防措施,1.5.1 预防原则,遵循三级预防原则。尤其要重视第一级预防,也称病因预防,是着重从根本上采取措施的预防。,一级预防,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指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工艺、技术和材料,合理利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减少劳动者职业接触的机会和程度,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二级预防,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是指通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结合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以早期发现劳动者所遭受的职业危害。,三级预防,三级预防是指对患有职业病和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
38、进行合理的治疗和康复。,由一二三级预防定义可知,第一级预防治病因素与人接触,第二级预防为早期检测和控制其对人的有害作用。第三级就是正确极时地处理患者,可以看到,前两级是预防性的,后一级是补偿性的,有关专家调查结果表明,如果做好一级预防的投资为“1”;则第二级预防费用是“4”,如前两级预防工作都没有做好,则第三级措施的资金消耗为“7”。因此,为了减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更为了少看到一些赢弱的身心、哀怨的眼神,我们应搞好二级预防,隔离致病源,控制职业病。,1.5.2 预防措施,一、实施劳动卫生监督二、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预防措施三、积极开展二、三级预防四、建立、建全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制度,
39、实施劳动卫生监督,必须强化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卫生监督,确保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得以严格执行。,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预防措施,降低有害物质浓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报警和急救装备、接触水平评价,1.6 职业病的管理,1.6.1 职业病报告1.6.2 诊断争议及职业病鉴定1.6.3 关于疑似职业病1.6.4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及待遇,1.6.1 职业病报告,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一、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卫生
40、部规定,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和日常监督,由同级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办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程序,职业病病例报告流程,三、职业病报告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四、职业病报告的信息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职业病防治结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定期交换职业病防治有关方面的信息,为政府职业病防治决策服务。,1.6.2 诊断争议及职业病鉴定,1
41、.6.3 关于疑似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是尚未达到该种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但如果不进行有效干预,预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职业病患者。确认疑似职业病患者,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使之可能避免或延缓发展成为职业病患者。诊断及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6.4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及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
42、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确定。标准将伤残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1.7 工作有关疾病,工作有关疾病又称“职业性多发病”,它的发病往往是多因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只是其中之一,且多非直接致病原因,只是使潜在疾病显露或使原有疾病的病情加重而已;或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职业人群中,发病率增多的疾病。,1.7.1 发病原因及机制,一、心理社会因素比如:就业压力,工作负担过重,轮班制工作二、躯体直接损伤比如:从事抬举或用力搬移重物的工作,长期坐姿打字等,三、不良气象和物理因素比如:低温、高温、潮湿、高气压、
43、通风不良等环境四、职业环境中的外源性污染物比如:粉尘、刺激性气体五、个体的反应差异及原有疾病比如特应性体质,1.7.2 常见的几种工作有关疾病,一、职业紧张职业紧张是工作需求和职业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因素超过个人的生理、心理应对能力,从而引起的不良紧张反应和失衡状态。表现为:1、心理反应: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焦虑、抑郁、易激惹等;2、生理反应:血压升高、心率加快、血糖升高、紧张性头痛、颈背部疼痛等;3、行为反应:工作热情下降、缺勤、酗酒等。,二、肌肉骨骼系统病损,主要表现为腰背痛和坐骨神经痛,一般呈间歇性,严重者可丧失劳动能力。,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主要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
44、喘等,四、心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五、消化系统疾病,消化性溃疡、,慢性胃炎,六、颈肩腕综合症,诊断依据:1、有确定的正中神经支配部位痛觉减退;2、工作中存在工效学问题;3、疾病随工龄增加而严重。,1.7.3 工作有关疾病的控制及干预,一、及时发现工作有关疾病二、探寻和控制职业紧张的应激原三、工作应该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应运用工效学的原理和知识,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控制工作速度、使用操作适宜的工具、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第二章 职业病临床概述,2.1 职业病的临床特点2.2 职业病的诊断2.3 职业病的治疗,2.1 职业病的临床特点,2.1.1 病因明确2.1.2 临床表现缺乏特
45、异性2.1.3 具有特殊的靶部位和损伤机制2.1.4 剂量效应关系和时间效应关系明显2.1.5 疾病无传播性2.1.6 临床后果与作用强度密切相关,2.1.1 病因明确,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病因十分明确,这是职业病最突出的临床特点,是其他疾病很难具备的。,2.1.4 剂量效应关系和时间效应关系明显,剂量效应关系是指有毒、有害因子所引起的损伤效应与其进入体内并迅速到达靶部位的剂量有直接关系:剂量越大,损伤越重,涉及面越广,后果也越严重。理化性疾病还存在时间效应关系,亦即其所造成的损伤和临床表现,在其侵入机体的高峰时段最为突出;随着有毒、有害因子的排除或停止接触
46、,损伤症状可逐渐减轻甚至消失。,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化学性损伤并不表现上述“量效关系”,这可能与损伤机制发生改变所致,一般见于一下三种情况:1、变态反应,2、特异质反应,3、营养物质摄入异常。,2.1.6 临床后果与作用强度密切相关,损害作用所造成的组织或器官损伤是否可逆或遗留有后遗症,取决于损伤程度,一旦作用过强造成器质性损伤,则尽管有害物质已停止接触,或已被代谢清除,其后果仍可长期存在,甚至持续终生。,2.2 职业病的诊断,2.2.1 职业病诊断的工作特点2.2.2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程序2.2.3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依据2.2.4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机构2.2.5 职业病的集体诊断原则2.2.6
47、 职业病诊断工作具体内容2.2.7 职业病的鉴别诊断,2.2.1 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特点,最大特点是依法行事,重点有如下几个:1、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须以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为依据;3、须在法定机构,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医生进行集体诊断;4、须作出病因诊断。,2.2.2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程序,诊断程序与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并提交资料。二、诊断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三、诊断过程中,诊断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深入劳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四、集体诊断。,2.2.3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依据,根据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共包括10大类115种,不在此目录中的疾病,不能诊断为职业病,也不得享受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此115种职业病的法定诊断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2.2.4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机构,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在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其他机构之诊断不具法律效力。该诊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职业病诊断的法定机构应具备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具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和相关医疗卫生人员;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及相关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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