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由原重庆市万州卫生学校和原重庆市万县中医药学校合并组建,重庆市万州卫生学校成立于 1951 年,重庆市万县中医药学校建校于 1968 年。 2003 年两校合并, 2005 年学校 整体迁入五桥新校区, 2006 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09 年划归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管理, 2011 年成为重庆市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强校、改革创新、开放办学” 的理念和“立足三峡、辐射西部、统筹城乡、服务基层”的办学定位,弘
2、扬“学惟真、行惟实、医惟仁”的校风,倡导“引导向学之心,升华向善之志”的教风和“勤学、力行、诚信、担当”的学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等医药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工作 条 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治校治学的基本制度,指导并规范学校的办学理念和行为。本章程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整体范围,包括校本部和直属附属医院。 第二 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Three G
3、orges Medical College,简称为“重庆三峡医专”。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天星路 366 号。 学校网址为: http:/ 第三 条 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 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成才规律,以培养适应区域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健康产业需要的医药卫生人才为目标,突出办学特色,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
4、化传承职能,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乡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五 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卫生行业的领导部门是重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 会。 第六 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调整配置给学校的教育资源;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七 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5、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 条件 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八 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二 )依法实施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教育形式; (三)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同时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 条件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五)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确定招生结构、方式和方案,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体系,招收学生。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的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
6、招生的公平公正; (六)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自主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 培养方案及培养环节,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奖励标准,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开展以城乡基层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和中医中药为主的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十二)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面向基层医疗
7、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和健康产业,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推广服务; (十三)依法自主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促进教育国际化; (十四)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进行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进行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 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 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三)贯彻国家
8、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校资产用途。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八)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赋予的行业培训、考试职责; (九)按照重庆市教育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 ,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职能 第十 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面向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和健康产业一线,培养高素质医药
9、卫生技术技能人才,加强学生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的能力培养,发展和提升学生的道德、人文、身体、心理及创新创业素质,推动学生主动发展和个性发展。 第十一 条 学校依据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基层卫生事业对医药卫生人才的需求及学校综合办学 条件 等,在医学、中医、护理、药学、卫生管理、医技六大专业范畴内设置相关相近专业或开设新专业,自主调整专业和 专业方向。专业变更由教学系部调研论证,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二 条 学校依据医院、企业、学生等服务对象的发展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能力,调整、编制招生计划。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录取 条件 ,由
10、教学系部提出初步意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根据学校软硬件 条件 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 条 学校发挥党校、党建网站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开展党建活动,规范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文化、体育、心理健康、军事理论、就业指导等课程建设。 第十四 条 学校建立人 才培养质量评估制度,力求过程评估与绩效评估结合,内部评估、用人单位评估、社会第三方评估结合,评价、反馈、改进结合。 第十五 条 学校建立“学校主导、系(部)主体、行业指导、用人单位参与”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共同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人才模式改革,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制定专业课程标准。开发和建设教材及数字化教
11、学资源,建立学生自主学习平台。应用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理论实践紧密结合、有助于学生素质和能力发展的教学方法。有针对性的发展教师的师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技术、科学与技术研 究水平,优化团队的“双师”结构、“双师”素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建设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校内实训中心、校外实习基地及其管理制度,保障实训、实习教学任务完成。 第十六 条 学校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管理制度,鼓励师生员工自主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教师跨部门、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项目研究。开放实验、实训场地和设备,为研究项目提供物质支撑。学校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平台,帮助研究人员掌握前沿动态、解决研究中的困
12、难,积极推进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十七 条 学校依托人才、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与 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合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在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十八 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医药卫生人才的需求,依托优质专业资源和师资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合作开展课程开发、成果推广、产品研发等;遵章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延伸成人教育层次。 第十九 条 学校面向区域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开放资源,实行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科普基地的共享共用。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队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活动。
13、第二十 条 学校坚持人文教育与专业教学结合,挖掘专业等各类课程中的伦理、哲学、历史、艺术、生命教育元素,在课堂教学中丰富学生的人文知识,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第二十一 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制定和贯彻干部、教师、学生、行政和后勤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培育师生员工文明习惯。 第二十二 条 学校营造平等、宽容、互助、和谐的人际环境,打造整洁、人文、绿色、安全的物理环境,推进校园文化与医药文化对接,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三 条 学校引导和鼓励师生员工为人师表,有教无类,把优秀的民族文化、医药文化传播到医 院、医药企业、社区,为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四
14、章 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 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党的组织机构,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任职 条件 的公民担任,校长和副校长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 条 学校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以“精 简机构、提高效能”为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构。 第二十六 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
15、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 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
16、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六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17、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学 风、教风和校风;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 条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 与思想政治工作 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
18、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前应提前告知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出,党 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 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 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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