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药大 2017 11 号 关于印发 广东药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的通知 各校区 ,附属第一医院 ,各学院 ,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广东药科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17 年 1 月 17 日 广东药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 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我 校 规章制度,在 我校 学习并达到 申请 硕士学位 条件者 ,经
2、审查同意,均可按本工作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2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要求 1. 学术学位 (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 的专门知识。 (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2. 专业学位 ( 1)掌握本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 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二)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的
3、学习和考试要求,按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1. 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必修课)考试成绩必须3 达到 70分及以上、选修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 60分及以上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2. 各学位类型研究生有 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 1门学位课程半年内补考仍不合格,不得申请学位。 (三)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论文工作应有足够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 1年;学术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
4、于 3万字,专业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2万字,中文论文摘要一般为 1千字左右;学位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学位论文格式详见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此外,论文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1. 学术学位论文 ( 1)论文内容应反映研究生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2)论文应体现研究生掌握了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3)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能反映研究生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学术发 展或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2. 专业学位论文 4 ( 1)论文应紧密结合本专业生产或实践应
5、用的实际需要,运用所学的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对生产或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 2)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 3)论文研究内容要以解决本专业在生产或实践应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主,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充分体现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要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 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发表论文要求 1.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 6月和 12月各进行一次 ,接受学位申请时间分别为 3月和 9月。各学位类型研究生申请学位须在中文核
6、心期刊(北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 1篇( 3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 5月 31日前发表; 9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11月 30日前发表。发表时间中文论文以见刊为准,英文论文以 online 状态为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应 以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应为排名第一者,下同)发表学5 术论文,论文的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应为排名最后者,下同)应为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成员(以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的名单为准,下同)、
7、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导师(必须为申请人的导师,下同),且导师第一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 ( 2)为鼓励研究生通过团队合作,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各学位类型全日制研究生在 SCI 上发表论文可参照当年最新 SCI-JCR 分区认可本人署名排名,论文的通讯作者应为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成员、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导师,且第一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具体如下: SCI 论文分区四区期刊,本人排名第 1。 SCI 论文分区三区期刊,本人排名前 2。 SCI 论文分区二区期刊,本人排名前 3。 SCI 论文分区一区期刊,本人排名
8、前 4。 2. 申请人以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与攻读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内外专利授权(包 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项,且申请人排名前 3的,可对发表论文不作要求。 3. 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编写案例代替发表学术论文。 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研究生可结合实6 习工作总结编写案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习企业 /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人数不少于 5人,且为奇数)进行答辩评审,通过者可视为已发表学术论文。案例要求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创新性、字数不少于 1万字,查重比例不超过 10%。案例不得剽窃他人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
9、案例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提交,评审工作必须在第四学期 结束前结束 。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 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2. 未通过学位课程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3. 考试、考查中有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4. 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者。 5. 论文评审未通过者。 6.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7. 因其他原因不得授予学位者。 (五)撤销学位 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三章 学位论文检 测 第四条 所有拟申请学位的论文都必须通过由学位办指定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 7 第五条 学位
10、论文检测分两阶段进行: (一)论文送审前检测 1. 检测结果(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下同) 18%的论文,视为通过检测,可进入论文送审环节。 2. 检测结果介于 18%(含) 25%(不含)的,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签字确认无学术失范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3. 检测结果介于 25% 40%的,暂缓送审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同 意可以申请复检一次,若复检结果仍 18%,必须延期半年答辩。 4. 检测结果 40%的,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重新撰写论文,并在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学位。同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 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存在剽窃
11、或者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再次申请学位的论文的检测结果仍 40%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二)答辩后检测 答辩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终检。 终检结果 18%的,不予上报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授予事项,且申请人本次答辩成绩无效。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并在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学位。 8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终检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导师签字同意的最终定稿电子版,不得改动。如发现提交的纸质学位论文与经终检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不一致的,本次答辩成绩无效,在不少于半年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学位;已授予学位的,提请
1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七条 申请人及其导师若对论文送审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5日内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书 ,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7日内组织不少于 3名专家进行人工鉴定,由专家组给出最终认定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最终认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位办备案。论文终检结果不受理申诉。 专家组最终认定无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进入论文送审,且无须参加答辩后检测。 第八条 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单 学位办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检测结果,分委员会应及时将结果向研究生及其导师反馈。
13、 检测报告单只作为对结果有异议时复核的依据,必要时由学位办 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但不对外提供。不合格论文或对检测结果有疑议的,可由导师到学位办查看检测报告单。 9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提交及评阅 第九条 学位论文提交 学位论文必须经导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写于答辩申请书内,经所在培养单位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才能提交申请,正式送审评阅和参加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在答辩前 1-2个月,需由培养单位聘请的论文评阅人(至少 2名)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 1名校外评阅人。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 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行
14、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的送审应由培养单位办理,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送审工作和向评阅人查询评阅意见。盲审论文评阅工作由学位办负责。 (三)论文评阅人应按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和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位申请人所属培养单位,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四)所有论文评阅人都认定学位论文已达到要求,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有 1位评阅人认为论文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则导师 应针对评阅人所提意见认真审查论文,并提出是10 否按期答辩的意见;如有 2位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需修改后才能答辩,或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的,申请者应在导
15、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培养单位应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与导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并报学位办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为奇数) ,委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必须有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论文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负责协助组织答辩工作、会议记录、整理答辩材料等。 第十三条 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需保密者除外),在作出 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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