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实施办法 ( 2008年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及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是根据四川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专项基金,设立杰出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资助计划(以下简称“杰出青年计划”)、杰出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和杰出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 续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后续计划”)。基金 会可根据需要对计划类型进行调整。 第三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的资助方式:以人为主体
2、,以项目为支撑,资助人与项目相结合。 第四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申请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内在自然科学领域中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申请杰 出青年计划和培育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道德高尚,严谨求实,勇于探索。 2、计划年度 1月 1日未满 40周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4、在学术上已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第七条 申请的研究项目有基础、创新性和发展前景,并具备必须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章程有关规 定聘任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的评审机构。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在省内外学术界有影响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根据需要,基金会办公室可特邀其他专家参与评审,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到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数的 20%。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按年度集中受理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
4、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四 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材料。省属及其以上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归口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企业及市州属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经所在市州科技局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填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 料不实或不齐全; 4、单位未承诺保证提供匹配金; 5、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入选培育计划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可继续申
5、请杰出青年计划。 第十六条 评审遵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评审必须有 2/3以上专家委员会委员到会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在专家委员会评审基础上,理事会研究确定杰出青年计划和培育计划推荐人选。 第十九条 资助计划方案报省科技厅 审批并上网公告,无异议后确定资助计划。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杰出青年计划执行周期一般为三年;培育计划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入选资助计划后,须填写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计划任务书,所在单位应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基金会办公室,逾期不报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省科技
6、厅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承担的项目纳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所在单位应为获资助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及成才环境。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获资助者的成长情况及项目进展实施跟踪管理。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每年 1月 15日前认真填写上年度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年度追踪考察表及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两份经单位审核后送基金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在计划实施期内,获资助者因故不能从事科研工作或出国一年以上不能承担或按时完成资助计划的,由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并经审核批准,可延缓或终止资助。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项目、申报成果奖
7、等,均应 注明“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六条 资助计划完成后的 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和填写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考评验收表,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组织专家对获资助者进行验收并对资助绩效做出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获杰出青年计划资助经验收被评为优秀者,在年满 45 周岁之前可申请后续计划。 后续计划项目应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 二十八条 后续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
8、骗取资助的,经查实后可撤销资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获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按四川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杰出青年计划资助额度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拨付;培育计划及后续计划经费核定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三条 获资助 者所在单位应按不少于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资助额50%的经费予以配套资助。 第三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按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作它用,如有发现,撤销资助并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取消该获资助者所在单位申请资格一年。 第三十五条 因故中止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送基金会办公室。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