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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1、 1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自收到 “上海海关学院录取通知书 ”之日起获得上海海关学院入学资格。 入学时,持学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本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 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2 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 2 周为限。 2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应征入伍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二年,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开展创

3、业或应征入伍的; (二) 新生在复查期内,参加学校 组织的体检,发现学 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 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

4、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 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 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 照本规定第五条保 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按学校规定时间 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和保留学籍。未交纳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

5、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课处理。学生在开学后 2 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4 册的,予以警示;至第 4 周仍未缴费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申请手续后 ,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 1 周内缴费注册。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 4 年,最长学习年限 6 年(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6、 )。学生休学创业的,经学校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放宽至 8 年。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 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成绩达 60 分(含)以上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查课程记载采用五级分制。五级制包含优( 90-100)、良( 80-89)、中( 70-79)、及格( 60-69)、不及格( 59 以下)。 5 第十条 个别课外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社会

7、调查等)及学时数低于 32 学时的通识教育类选修课程,经专业带头人或开课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采用两级制进行成绩记载,两级制包含通过( 60 分及以上)、不通过( 60分以下)。 补考课程 成绩记载:考试课程补考成绩达 60 分以上以 60分记, 60 分以下以实际分数记,考查课程补考成绩达及格以上以及格记,及格以下以不及格记。补考成绩须标注补考。 考核成绩不及格 需补考的 ,补考安排在考核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 1 周。补考仍不合格,如下一年级开设相同的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参加此门课程的考试(申请受理时间以公布为准)作为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可在修业期满离校前申请毕业补考。

8、通识教育类选修模块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通过)的,期末成绩以不及格(不通过)记载,并标注重修,不安排补考,学生重新选修通识教 育类选修模块课程。 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实习专题报告不合格应当重修,重修安排跟下一年级。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6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本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进入下一年级的学习。 学生成绩特别优秀,如本人申请跳级,学校对跳级学年的课程

9、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时间安排在跳级学年初,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 上,学校允许跳级,并由教务处编入同一专业相关班级,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专 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具体办法根据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0、 给予 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良好,解除处分后给予补考和重修机会(重修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环节) 。 7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课程成绩,学校予以记入成绩单。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者 ,以旷课记,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积超过某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及格,直接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 面的诚信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有余力,通过自学完成学

11、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有完整的学习笔记、作业纪录,可以向学校申请免修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修: (一) 免修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含)或良好(含)以上; (二) 在其他学历层次等同或高于我校的高校修读的与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且成绩达到 80 分(含)或良好(含)以上; (三) 退伍复学学生课程免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 免修成绩记载:第(一)款以免修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二)款以在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 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免修办理在该课程开课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他校考试成绩,我校相关

12、课程教师的确认意见等),报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答复学生通知开课部门及任课教师。 军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等不可免修。 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医院相关证明向学校提请参加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的考核,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以提出缓考。缓考应在考核课程开考之前,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缓考安排在考核学期 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缓考成绩视为正常考试成绩。缓考不及格的补考随同下一年级的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 因急病无法在考核课程开考之前提出缓考,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他人告知学生所在

13、系,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在考核课程开考之前提出缓考,事后须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9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缓考无故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缺考记载,归入学籍档案,并取消其第一次补考资格。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 , 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 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或已进入第二学年及以上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

14、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10 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 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说明转学原因,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转学通知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市转学,须我校与拟转入学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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