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不良信用案件流程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2 条、 63 条;行政处罚法 31 条、 42 条、 51 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39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19条、 24 条、 25 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32 条、 33、 44、 45 条、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57 条等。 2、案件查办程序:( 1)案源;( 2)受理;( 3)调查取证;( 4)审查定性;( 5)通知;( 6)申诉核查(可选程序);( 7)告知(外部告知内部通知);( 8)归档;( 9)恢复接件 . 3、成立设计单位不良信用办理小组:在 规划工程审查阶段(指上报市规委会
2、审议阶段或申报工程许可阶段)存在不良信用情形的,由建设处牵头、法规处、监察室、分局(副局长、经办人)参与组成小组办理不良信用案件:在工程验收阶段存在不良信用情形的,由法规处牵头、建设处、监察室、分局(副局长、经办人)参与组成小组办理不良信用案件 . 4、对涉及不良信用案件的办理由各规划分局接件,进规管系统填写受理审批表,并录入相关初始资料后,转相应处室牵头研处,对涉及失信案件定性后,由规划分局分阶段将 设 计 单 位 不 良 信 用 通 知 书 以 及 设 计 单 位 不 良 信 用 告 知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 案 件 办 结 后 , 分 局 应 将 相 关 资 料 按 时 间 顺 序
3、 装 订 成 卷 归 档 。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分局检查发现;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 ;群众 检举、申诉、控告 等。 案源 受理 具体案源分局填写受理审批表, 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 投诉 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 提供 的材料、 核查获取的证据 等),承办处室负责人 指定两名以上 执法 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填写处理意见 。 应当依 法收集以下证据: (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 4)当事人陈述及书面资料( 5)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 6)其它相关资料。 审查定性 办理 : 取证完毕,对应各类规范、技术规定,失信办理小组
4、对涉及违规的事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 如不良信用办理小组不能确定案件性质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聘请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形成相应的结论。 定性 :不良信用办理小组按程序上报分局办公会(属地)、局长办公会。定性完毕,对无证据证实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继续调查;对证据确凿,不良信用事实 成立的,进入下一程序。 分局书面通知对当事人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如当事 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的,应当制作并下发不良信用 告知书 。同时,通知各分局停止收取被通知人的所有设计报件 归档 分局经办人员将所有案卷材料装订成卷,并移交昆明市城建档案馆统一保管。 通知 申诉核查 当事人提出 申诉的,不良信用处理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的 30 日内对申诉事项组织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 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 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经核查属实的,进入下一程序。 调查取证 告知 恢复接件 经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规划局应在 10 日内通知各分局恢复接受被告知人的规划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