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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流程图.doc

1、 1 权力和责任清单 省级地方志书 和 综合年鉴 审查验收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省级地方志书 和综合年鉴 审查验收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方志 编纂委员会 办公室 实施依据 1.地方志工作条例( 2006 年 5 月 1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7号公布 ,自 2006年 5月 18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 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 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2、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2008 年 7 月 1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6 号公布 , 自 2008年 9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地方志规划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三条 地方志书经评稿和修改后,按照下列规 定审查验收: (一)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二)冠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名

3、称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三)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2 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实施条件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 办法的 规定 , 符合以下条件 的省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 ,才能审查验收: 1.地方志书 经过初审、评稿后才能进行审查验收。 审查验收程序分初审、复审和终审。 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

4、查验收,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承办;冠以设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和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市和县(市、区)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分别承办。 3.地方志审查验收人员原则上从自治区、市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中遴选;按一定比例组成志书审查验收委员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审查验收委员会主任可由同级 人民政府领导或上一级地方志机构领导、专家担任,审查验收委员会名单列入志书。 4.承修单位应按照审查验收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除按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外,未经审查验收委员会同意,不得随意改动体例和增减内容。审查验收合格的志稿,承修单位及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同级人民政府

5、出具同意公开出版的文件。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志稿,承修单位及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须根据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后再次报送该书审查验收委员会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出版程序。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志书一律不得交付出版。 5.审查验收的主体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地方志工作的机构 ,未经审查验收的三级地方志书不得公开出版。 申请材料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规定, 申请 审查验收省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送审稿要求凡例(编辑说明)、概述、目录、正文、图、表、照片、后记等齐全,志稿字迹和图片清晰,装订成册; 2.送审单位送审时必须报送总纂报

6、告和审查验收申请。 3.志书审查验收材料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篇目结构合理,体例严谨完备,资料翔实可靠;时代特点、地方特点突出,能充分反映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不存在民族、涉外、保密等敏感问题;文字表述准确、简练,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使用规范、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 无 3 审查验收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 收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编纂出版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单 位是否具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不接收应当告知理由)。 2.审

7、验责任: 对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符合标准条件的,提出不同意 的审查意见 及 理由。审查验收人员对志稿中存在的问题,除在志稿中作批注外,还应提交书面意见。终审验收采取票决制,终审验收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为原则通过。终审验收合格的志稿,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出具同意公开出版的意见书。终审验收不合格的志稿,承修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再次报送自治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委员会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出版程序。 省级 综合年鉴经三次审稿,每次审稿由审稿专家签字确认,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验收,在付印书稿上签字确认。 3.监管责任:送审单位要按照

8、自治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相关业务处室加强审验后的业务指导。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 法规规章要求,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省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 审查验收 职责,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 追究相应的责任: 1审查验收人员对志稿中存在的问题, 未 提 交 书面 意见的 ; 2.在审查验收过程中 夹 带有个人色彩的 ; 3.审查验收专家对敏感问题和原则性错误未提出意见的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承办机构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通志工作处,年鉴处 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

9、询电话: 0771-2529106; 2519011 投诉电话: 0771-2529100 备注 4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负责人 3 收受好处,无理由拒收审查验收材料 高 1.严格遵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评审办法 规章制度 ; 2.规范工作程 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 广西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人员 培训 。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通志工作处,年鉴处 工作人员、负责人 审查验收带有个人色彩的 中 通志工作处 、年鉴处、 负责人 审查验收把关不严 中 分管办领导和通志工作处 、年鉴处负责人 附件:省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审查验收流程图 5 附件 : 省级地方志书 和 综合年鉴 审查验收流程图 省级 地方志书 、综合年鉴 承修单位完成志书评稿后修改形成送审稿 承 修 单位初审 承 修 单位 组织 复审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 机构终审验收 审查验收合格 审查验收不合格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出具同意公开出版的意见书,进入出版程序。 承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再次报送自治区地方志机构审查验收,审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出版程序。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组织专家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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