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 补贴提取 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一) 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 江房 200663 号 ) (二) 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 江房 200678 号 ) 二 、提交资料: 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 1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分期支付给开发商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 2 偿还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供楼存折(打印最近 3 个月流水清单)。 3 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 份证,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
2、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 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4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 5 租房自住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6 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
3、 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批文。 9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0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1 失业(或下岗)人员, 男性 40 岁(含 40 岁)、女性 35 岁(含 35 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或劳动手册)。 12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 13 办理提取配偶住房补贴审批手续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的原件
4、及复印件;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补贴审批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 、 办事流程 : (一) 领表:到 江门市住建大厦二楼住房补贴受理窗口 领取或上江门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站 ( ) 下 载江门市区住房补贴支取申请表 (一式三份) 。 (二) 填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加具单位意见 。 (三) 核准 :持相关证明材料 及申请表到 住房补贴受理窗口 办理 核 准 手续 。 (四) 支取 : 持 相关资料到开户银行提取或转划存储余额。 四 、办理时限: 如资料齐全,即时 办结 。 五 、办公地址: 江门市江海一路 83 号住建大厦二楼住房补贴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382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