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 创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培 训,2017年9月22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要内容,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四、企业对人才激励的税收优惠,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小微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财税2017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政策依据,政策内容,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
3、23号 ),小微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一、,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指标定义,一、,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
4、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指标定义,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重申符合条件的小微,无须专项备案即可减半征税,重申符合条件的小微,实行季度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一、,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明确如果汇算不符合条件应补税,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明确一季度如果未享受,二季度或以后季度抵扣回来,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一、,(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
6、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四)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区分不同情形,预缴申报如何判断是否享受减半征税,一、,小
7、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 基金 (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公告中明确具体扣除范围,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8、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以下行业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房地产业娱乐业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批发与零售业,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政策依据,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
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10、国科发政2017115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征管操作,二、,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11、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大行业,(二)政策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财税201475号 总局2015公告68号,三、,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行业,(二)政策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财税201475号 总局2015公告68号,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财税201475号 总局公2015公告68号,“持有”固定资产“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前期已购进,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12、额时扣除,所有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内容,三、,所有行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折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
13、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
14、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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