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解读,政策法规处,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0月22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2010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为了更好的掌握和贯彻新政策,现对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解读,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
2、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与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联合陆续制定下发了二十多个有关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出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特点,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
3、时期内不会改变,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二、新政策的调整内容,1. 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二、新政策的调整内容,2.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4、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二、新政策的调整内容,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此可以看出,新政策着重支持自主创业,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二、新政策的调整内容,3.规范了税收优
5、惠政策管理 以就业失业登记证替代原有政策中的再就业优惠证,并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三、新政策的主要优惠内容,新政策保持了原有政策的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三、新政策的主要优惠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财税201084号文件下发后,为了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了关于
7、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我们应重点了解以下几个问题:,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一)个体经营者如何办理减免税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二)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个体税收减免 1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
8、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二)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个体税收减免 2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办理减免税 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9、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 他材料。,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四)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企业税收减免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0、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
11、本年度在 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
12、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四、贯彻落实新政策的 具体措施,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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