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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

1、 HPCTA - 1 - 科技创新型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目录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 2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 2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6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18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18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20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 22 (四)科 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 26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28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28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 30 (三)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31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 37 (五)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 37 (六)研制大

2、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 48 四、科技创新型人才和投资者税 收优惠政策 .48 (一)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 49 (二)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 53 (三)科技创新企业投资设立的税收思考 .54 HPCTA 2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 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 5000 20000 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

3、300 500 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 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 但 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8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 )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 HPCTA 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1352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23 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至 3 万元( 按季纳税 9万元 )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 500 万元以下 ) 增值税小规

6、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1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96)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

7、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HPCTA 4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 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8、 (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应纳税所得额: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50 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9、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7 43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3 号) 5.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HPCTA 5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企

10、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 含 9 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 2014 122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6 12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25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

11、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 60 号 ) 5.1.金融机构与小型 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签订借款合同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 2014 78 号 ) 2.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 ) HPCTA 6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

12、记失 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

13、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9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7 号) 7.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

14、型企业实体。 HPCTA 7 【优惠内容】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 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15、; 2.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 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9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

16、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7 号) 8.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 2017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

17、至 3 年期满为止。 HPCTA 8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1.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 9.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18、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在 2019 年 12 月 31日未享受满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19、2016 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 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HPCTA 9 税 2016 36 号 ) 10.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 项之日起,其提

20、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 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1、 2000 84 号) HPCTA 10 12.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 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 )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 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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