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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6项延续的减税政策.doc

1、三、 6 项延续的减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33号)明确: “一、自 2017年 1 月 1日起至 2019 年 12月 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

2、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 (含配送中心 )、油罐 (池 )、货场、晒场 (堆场 )、 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

3、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35号)明确: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月 31 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

4、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三)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36号)明确: “自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四)延续

5、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4号)明确: “一、自 2017 年 1 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 自 2017年 1 月 1日 至 2019 年 12月 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 三、自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 (一

6、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

7、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五)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6号)明确: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8、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 =年度减免税限额 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 道社区

9、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号附件 )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

10、代理报关服务 )、“生活服务”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 )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

11、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 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副本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见附件 )

12、;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 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号 )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 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9 年 12月 31日未享受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号 )附件 3第三条第 (一 )项政策,纳税人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

13、享受满 3 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 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 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9号)明确: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年内按每户每年

14、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

15、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月 31日。 二、 对商贸企 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16、度内确定具体定额 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三、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号附件 )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 )、“生活服务”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 )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

17、、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4号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 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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