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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doc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农机) 资金 报账制管理办法 (暂行) 第 一 条 为规范 农业部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农机)项目 资金管理, 严格预算执行, 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由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农 牧业机械化技术 推广总站 (以下简称 “ 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 ” )承担 ,各项目县 负责 具体实施 的 农业部 “ 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农机)项目 ” 。 第 三 条 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 为 农业部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农机)项目 报账 管理部门。 第 四 条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农业技术

2、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农机)资金报账制 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 任务书 、 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 组织项目实施 ,按规定程序 提交项目支出凭据 报 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 审批 支出 项目 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 五 条 项目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 ,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所有支出 原始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合法。 1.作业补助。对机械化技术应用给予农机作业补助。 2.物化补助。对示范区 开展机械化技术示范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秧盘等生产资料给予补助。 3.为项目实施而开展的专家咨询指导 、技术培训等所需的2 支出,以及示范推广过程中临时聘用人员所

3、发生的劳务支出。其中咨询费 支出标准为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 500元 ;劳务费支出标准为聘用的本单位之外的技术人员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元发放,雇佣劳工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元发放,具体发放数额以当地当季劳务市场用工标准核算 。 4.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培训教室、培训设备、技术现场演示用地及先进适用机具租赁补偿等支出 。 5.委托业务费和差旅等其他费用视实际需要合理支出 。 第 六 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 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在项目资金额度内向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先行借款开展项目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借款时需提供本单位借款申

4、请和收款收据,借款 申请 需 注明 借款原因、 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报账票据 信息 。 (一)付款方信息 付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 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纳税人识别号 : 12650000H414151506。 开户行:农行乌鲁木齐昆仑路支行 账号: 30006401040000964 (二)收款方信息 1.收款方为单位:附收款方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 2.收款方为个人:附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卡号、开户行。 3 ( 三 )票据内容 :文印费、咨询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生产补贴等。 其中 :咨询费需附发放明细表(税费由个人承担)

5、,表中列明姓名、单位名称、个人职称,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按报帐单位当地标准核发,车辆加油费仅限出差当日当次票据,不得一次性开具大额加油票报帐;维修费需附维修明细;租赁费需附租赁合同或协议;劳务费需附劳务合同或协议;委托业务费需附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生产补贴需本人签字按手印,补贴发放表中应含姓名、身份证号、乡村组或单位名称、补贴标准。 第 八 条 报账程序: 1.项目实施单位提供 支出原始票据; 2.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具体负责人员 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 经济分类 科目 填制 支 出明细表(附件) 并签字; 3.项目实施单位财务人员审核各类票据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

6、并 签字; 4.项目实施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 报 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 ; 5.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项目具体负责人员初审并签字; 6.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会计复核并签字; 7.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8.全部审批完成后由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予以支付或冲抵借款。 第 九 条 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和报账时间 由各项目实施负责4 人掌握。 项目报账截止日期为项目实施当年 11月 30日前, 逾期视为项目已完成,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 将 停止项目资金支付并收回剩余借款。 确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报账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向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账 , 延期报账时间不得超过三个

7、月。 第 十 条 项目 资金 必须专款专用 、专账核算 , 严格 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收回项目资金并进行全区通报 , 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 一 条 各地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对各地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 二 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 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和农机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三 条 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承担 、 各地负责实施的其他项目,资金报账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十 四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 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 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 九 月 十 五 日 5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项目支出明细报账表 单位名称 (公章) : 报账日期: 序号 经济科目 金额(元) 票据张数 备注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负责 人: 会计: 财务 负责人: 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 项目 负责 人: 会计: 财务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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